張銳身后未了之事:他持有的春雨醫生股權怎么辦?

分類:創投 時間:2016-10-12

明天就是張銳的頭七,GPLP君無意消費這位令人尊敬的逝者,我只能盡自己的綿薄之力,呼吁春雨公司的合伙人和投資人在按投資協議公事公辦之余,也能適當厚待遺孀,讓逝者安息。這比再多情深意切的懷念文章來的更實際,畢竟生活還要繼續。

GPLP君此前還寫有一篇 誰導致了春雨醫生張銳們的死亡? 的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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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清晨去八寶山送了張銳最后一程,GPLP君心里有點沉重。

為了創業,張銳的代價太大了。在那種場合,GPLP君鼻子一酸,哭了一場。

張銳愛談吉他,也天生樂觀,在儀式的現場,靈堂里放著的是李宗盛的《山丘》:

越過山丘,雖然已白了頭,喋喋不休,時不我予的哀愁,還未如愿見著不朽,就把自己先搞丟,越過山丘,才發現無人等候,喋喋不休,再也喚不回了溫柔 ……

然而,送別斯人,悲傷過后,生活還得繼續。

那么一個嚴肅的問題來了,張銳死后,他持有的春雨醫生的股權將怎么辦?

遺孀能否繼承其股權?

正常來講,如果人還活著的時候,股權屬于兩個人的婚后共同財產,按道理可以繼承,比如說土豆網上市前,就是因為離婚關于股權的紛爭而導致了土豆的上市計劃流產。

當然類似的案例還有真功夫,夫妻大鬧一場,最后把創始人送進了監獄。

那么這種意外身亡的情況,到底該怎么辦?其遺孀可否繼承?

張銳與妻子恩愛,眾所周知。

而且,正是為了妻子看病作為其中的一個理由,才有了后來的春雨醫生。

正如Facebook的扎克伯格與普莉希拉middot;陳的故事,雖然普莉希拉middot;陳沒有Facebook的一毛股權,然而,她依舊是Facebook傳奇故事中的一部分,人們談論Facebook,總是少不了她。

然而故事畢竟是故事,商場依舊是商場。

因為沒有上市,春雨醫生并不是公眾公司,所以其只能按照合同辦事。

如果有遺囑,當然事情還好處理,然而張銳死亡突然,不知道是否有遺囑,沒有的話,法律上就有了爭辯的空間。

按照婚后財產處理的話,股權的收益權按正常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眾位親要明白,春雨醫生不是上市公司,不能夠隨便套現,收益權自然也不能立刻實現,那么就會面臨被稀釋的情況。

關于相關法律條款,大家可以自己度娘進一步搜索——按照中國法律,公司股權屬于遺產,依我國《繼承法》、《公司法》規定,可以由其有權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和股權財產權益。但由于創業項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繼承人繼承合伙人的股東資格,顯然不利于項目事業,因此。《公司法》未一概規定股東資格必須要被繼承,但公司章程有規定,從公司章程規定來看,其大概意思也就是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合伙人的有權繼承人不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只繼承股權財產權益。

因此,在創業團隊當中,為確保項目的有序、良性推進,通常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合伙人的有權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的財產權益,不能繼承股東資格,也就是GPLP君說的收益權。

排除了繼承,那么關于創始人意外身故的股權處理,也就剩下了轉讓或者回購兩個選項了——或者轉讓給其他聯合創始人,或者被投資人回購,然后再融資稀釋。

想到這里,GPLP君不敢想下去了,頭有點暈,理想很豐滿,現實有點太骨感而殘酷。

春雨醫生的股權結構

春雨醫生,其公司全稱為北京春雨天下軟件有限公司。

根據其工商資料顯示,其自然人法人代表為張銳,同時,也是其當前第一大股東。具體股東結構如下:

在合伙人層面,春雨醫生的聯合創始人,根據資料,在春雨剛創立的時候,總共有三個人,張銳,曾柏毅和張銳的發小李光輝(現在暫代CEO職務),由他們三個湊了幾百萬,最終成立并研發春雨醫生。

后來,畢磊受張銳邀請也加盟春雨醫生成為合伙人。

按照融資的條款和合同來看的話,如果按轉讓來看的話,張銳的股權及法人身份極有可能在上述幾個人當中產生。

春雨醫生多次融資,根據上述股權結構,我們可以看出,包括藍馳創投、中金佳泰等公司都是春雨醫生的投資人,那么也有可能,張銳的股權被投資人回購,至于哪家回購,就看后續事情的演變發展了。

不管如何,合伙人兄弟大家一起創業,投資人也一起經歷風雨,人生在世,難得相遇合作,因此,錢財之外,GPLP君呼吁當事人各方冷靜處理,大家不妨厚道一點,多少出讓一些股權給張銳的遺孀或家屬,讓死者安息吧。

當然,美名也永流傳,不要讓土豆網或者真功夫的惡性斗爭再次上演。

特殊情況下的股權處理

通常按照特殊原因退出的股權處理來看,比如在項目推進過程中,會遇到比如合伙人離婚、犯罪、去世等情況,這些都會導致合伙人退出的結果,如不提前設計法律應對方案,會對項目造成嚴重影響。

那么,在投資合同當中就這些特殊情況的安排如下:

1、離婚。如合伙人未作夫妻財產約定,則股權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A合伙人離婚,則其所持有的股權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顯然不利于項目的開展。所以,在合伙協議里,我建議約定特別條款,要求合伙人一致與現有或未來配偶約定股權為合伙人一方個人財產,或約定如離婚,配偶不主張任何權利,即“土豆條款”。

2、犯罪。如B合伙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則其不能或不適合繼續參與項目的,則應強制退出,并參照上述股權成熟機制處理。

3、繼承。公司股權屬于遺產,依我國《繼承法》、《公司法》規定,可以由其有權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和股權財產權益。但由于創業項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繼承人繼承合伙人的股東資格,顯然不利于項目事業。《公司法》未一概規定股東資格必須要被繼承,公司章程有規定,從公司章程規定。言意之下,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合伙人的有權繼承人不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只繼承股權財產權益。因此,一般要求創業團隊,為確保項目的有序、良性推進,在公司章程約定合伙人的有權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的財產權益,不能繼承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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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春雨醫生 創業

文章來源:http://www.gplp.cn/archives/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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