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釋出,銀保監會解讀十四條
為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範健康發展,促進統一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範金融風險,銀保監會公佈實施 ofollow,noindex">《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點選可閱讀具體細則,或見文末)。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辦法》於2018年7月20日—8月19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我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或擬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採納。
《辦法》在理財產品投資範圍、穿透管理和理財投資顧問管理等方面,採納市場機構反饋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要求,如明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援證券(包括ABN)屬於理財產品投資範圍;在流動性風險管理、壓力測試和資訊披露等方面,進一步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要求,與其他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準保持一致;在私募理財產品銷售方面,借鑑國內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此外,還進一步提高了條款表述的針對性和準確性。
對於市場機構反映的進一步降低理財產品銷售起點,擴大銷售渠道,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範圍,不強制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在銀行營業網點進行面籤,允許發行分級理財產品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擬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予以採納。
二、制定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2002年以來,我國商業銀行陸續開展了理財業務。銀行理財業務在豐富金融產品供給、滿足投資者資金配置需求、推動利率市場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快速發展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業務運作不夠規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資訊披露不夠充分、尚未真正實現“賣者有責”基礎上的“買者自負”等。
對此,銀保監會一直高度重視銀行理財業務風險和監管,不斷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監管框架。近年來,釋出實施了一系列監管規定,2017年以同業、理財和表外業務等為重點,開展了“三三四十”專項治理和綜合治理,並指導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建立理財產品資訊登記系統,初步實現了理財產品的全國集中統一登記和穿透式資訊報送,也為投資者提供理財產品登記編碼的驗證查詢服務,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2017年以來,隨著銀保監會持續加大監管力度,銀行理財業務已在按照監管導向有序調整,總體呈現出更穩健和可持續的發展態勢。2018年以來,銀行理財業務總體執行平穩,6月末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餘額為21萬億元,7月末為21.97萬億元,8月末為22.32萬億元。理財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標準化資產,佔比約為70%;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佔比約為15%左右,總體保持穩定。
釋出實施《辦法》,既是銀保監會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細化銀行理財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加快新產品研發,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範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辦法》制定的總體原則是什麼?
《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並延續銀行理財業務良好監管做法,充分借鑑國內外資管行業的監管制度;二是推動理財業務規範轉型,促進理財資金以合法、規範形式進入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三是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引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財產品,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四是促進銀行理財迴歸資管業務本源,打破剛性兌付。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主要需根據已釋出實施的“資管新規”進行規範轉型,有利於促進新舊規則有序銜接和銀行理財業務平穩過渡。
四、《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定位於規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託,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財產品。
《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財業務,適用《辦法》規定;外國銀行分行開展理財業務,參照《辦法》執行。
五、《辦法》在加強投資者保護方面主要有哪些規定?
銀保監會高度重視理財產品投資者保護工作,《辦法》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規銷售、資訊登記和資訊披露等環節,進一步強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1.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風險外溢性強,在投資範圍、槓桿比例、流動性管理、資訊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相對審慎;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強,投資範圍等監管要求相對寬鬆。2.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延續現行理財監管要求,規定銀行應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理財產品。3.設定單隻理財產品銷售起點。將單隻公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單隻私募理財產品銷售起點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4.個人首次購買需進行面籤。延續現行監管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在銀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和麵籤。
二是加強產品銷售的合規管理。1.規範銷售渠道,實行專區銷售和雙錄。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通過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理財產品;通過營業場所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應實施專區銷售,對每筆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影。2.加強銷售管理。銀行銷售理財產品還應執行《辦法》附件關於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管理、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過程管理、銷售人員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規定。3.引入投資冷靜期。對於私募理財產品,銀行應當在銷售檔案中約定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冷靜期內,如投資者改變決定,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檔案,並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
三是強化資訊披露。在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的同時,充分採納市場機構意見,進一步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分別列示其資訊披露要求:公募開放式理財產品應披露每個開放日的淨值,公募封閉式理財產品每週披露一次淨值,公募理財產品應按月向投資者提供賬單;私募理財產品每季度披露一次淨值和其他重要資訊;銀行每半年向社會公眾披露本行理財業務總體情況。
四是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延續現行做法,要求銀行在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理財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記。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進行登記並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投資者可依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資訊,核對所購買產品是否為銀行發行的正規理財產品,有助於防範“虛假理財”和“飛單”,加強投資者保護。
六、《辦法》在推動理財業務規範運作、實現淨值化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辦法》在推動理財業務規範運作、實現淨值化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規定:一是確保理財產品獨立性。規範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延續現行“三單”要求,每隻理財產品做到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二是強化管理人職責。要求銀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職責,提高投資者自擔風險認知,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三是實行淨值化管理。與“資管新規”一致,要求理財產品實行淨值化管理,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採用攤餘成本計量,通過淨值波動及時反映產品的收益和風險,讓投資者在清楚知曉風險的基礎上自擔風險。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的淨值。
七、《辦法》如何對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進行規範?
《辦法》對銀行理財產品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做出如下規定: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資管新規”相關要求,除另有規定外,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於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當為封閉式理財產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二是限額和集中度管理。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餘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淨資產的35%或本行總資產的4%;投資單一債務人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餘額,不得超過本行資本淨額的10%。三是認定標準。“資管新規”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具體認定規則,《辦法》將從其規定。
八、《辦法》在消除多層巢狀,強化穿透管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針對部分銀行通過購買資管產品,形成層層巢狀,難以及時、準確掌握底層資產情況等問題,《辦法》提出如下要求:一是準確界定法律關係,明確約定各參與主體的責任義務和風險分擔機制,避免法律糾紛。二是縮短融資鏈條,為防止資金空轉,延續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規定;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巢狀投資”其他資管產品。三是強化穿透管理,要求銀行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不得簡單作為各類資管產品的資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層資產資訊,做好理財系統資訊登記工作。
此外,現行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制度允許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但規定公募理財產品只能投資貨幣型和債券型基金。《辦法》繼續允許私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股票;在理財業務仍由銀行內設部門開展的情況下,放開公募理財產品不能投資與股票相關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許公募理財產品通過投資各類公募基金間接進入股市。同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理財產品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層資產。下一步,銀行通過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後,允許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間接投資股票,相關要求在《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中具體規定。
九、《辦法》在加強理財業務流動性風險管控方面有哪些規定?
《辦法》從產品流動性管理、交易管理、壓力測試、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認購和贖回管理等多個方面提出加強銀行理財業務流動性風險管控的具體要求。一是流動性管理。要求銀行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審慎決定是否採取開放式運作,開放式理財產品應當具有足夠的高流動性資產,並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還應持有不低於理財產品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銀行加強理財產品開展同業融資的流動性、交易對手和操作風險管理,針對買入返售交易質押品採用科學合理估值方法,審慎確定質押品折扣係數等。三是壓力測試。要求銀行建立理財產品壓力測試製度,並對壓力情景、測試頻率、事後檢驗、應急計劃等提出具體要求。四是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認購和贖回管理。要求銀行在認購環節,合理控制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在贖回環節,合理設定各種贖回限制,作為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輔助措施。
十、《辦法》對銀行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有哪些規定?
銀行理財投資合作機構是指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發行機構、受託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辦法》一是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發行機構、受託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為持牌金融機構。同時,考慮當前和未來市場發展需要,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也可擔任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為未來市場發展預留空間。下一步,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範圍。二是要求銀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准入標準和程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資訊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三是要求銀行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加強對投資顧問的管理,切實履行自身投資管理職責,提高主動投資管理能力,不因委託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十一、《辦法》關於過渡期有何安排?
《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
在具體實施中,《辦法》要求銀行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明確時間進度安排和內部職責分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經董事長籤批後,報監管部門認可。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行實施整改計劃,對於提前完成整改的銀行,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結束後,對於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採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十二、現有的保本理財產品和結構性存款如何規範管理?
目前,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理財產品兩大類。非保本理財產品為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產品;保本理財產品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產品,可以分為結構性理財產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產品,應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管理。結構性存款在國際上普遍存在,在法律關係、業務實質、管理模式、會計處理、風險隔離等方面,與非保本理財產品“代客理財”的資產管理屬性存在本質差異。
《辦法》規定保本理財產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範管理。同時,在附則中承接並進一步明確現行監管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要求,包括:將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核心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範圍,相關資產應按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執行《辦法》及附件關於產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充分披露資訊、揭示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等。
此外,銀保監會正在制定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管規定。下一步,將結合本次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行修改完善並適時釋出實施,更好地區分和釐清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監管框架,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範發展。
十三、現有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如何規範管理?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金融機構,尤其是在華外資銀行普遍關注下一步如何規範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以下簡稱QDII業務)。對此,銀保監會保留了5項現行QDII業務監管規定。同時,在《辦法》附則中規定,銀行開展QDII業務應具有相關業務資格,參照《辦法》執行,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因此,商業銀行主要根據現行監管規定開展QDII業務,“資管新規”和《辦法》的實施不對現有QDII業務模式產生影響。
十四、關於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的相關工作有何考慮?
《辦法》按照“資管新規”關於公司治理和風險隔離的相關要求,規定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總行應當設立理財業務專營部門,對理財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目前,我會已經起草《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將作為《辦法》配套制度適時釋出實施。
在“資管新規”、《辦法》和《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三者的關係和定位方面,《辦法》為“資管新規”的配套實施細則,並與“資管新規”監管要求保持一致,適用於銀行尚未通過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的情形,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需同時遵守“資管新規”和《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擬作為《辦法》的配套制度,其適用的監管規定與其他同類金融機構總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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