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新規正式實施:今後設電臺時不再提供這些資料
近日,工信部第51號令的釋出,檔案取消了部分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等設定的證明事項,涉及到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火腿”的有哪些?
在取消的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目錄附件中,第十二項:用於申請“業餘無線電臺的設定、使用許可”專案中原本需要提供的業餘無線電臺操作證書被取消了,也就是說,以後在辦理設臺手續(電臺執照)時,就不需要提供操作證了,是方便廣大無線電愛好者的舉措。
在工信部第22號令《業餘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中就指出:申請設定業餘無線電臺,應當向設臺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業餘無線電臺設定(變更)申請表》;
(二)《業餘無線電臺技術資料申報表》;
(三)個人身份證明或者設臺單位證明材料的原件、影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其業餘無線電臺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的原件、影印件;
(四)具備相應操作技術能力證明材料的原件、影印件。
今後申請設定業餘無線電臺時,不再提供第四項資料,也就是操作證的原件和影印件。
業餘無線電臺的使用規範《辦法》主要確定了頻率使用、通訊物件及內容、操作規則、日誌留存、接受監督等內容。《辦法》禁止業餘無線電臺傳送、接收與業餘業務和衛星業餘業務無關的訊號,從事商業或者其他與營利有關的活動。業餘無線電臺的通訊物件應當限於業餘無線電臺,但在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業餘無線電臺可以和非業餘無線電臺通訊,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其通訊內容應當限於與搶險救災直接相關的緊急事務或者應急救援相關部門交辦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