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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的內容安全法律法規盤點

隨著前幾年資本在娛樂文化領域不斷加大投資,包括漫畫、短視訊、直播、音樂、社群等內容平臺開始繁榮起來,內容也呈現爆發式增長。尤其是各大平臺為了避免同質化競爭,紛紛發力UGC內容,希望借其建立競爭壁壘。

UGC內容的確讓一些平臺脫穎而出,但也帶來了一些內容安全問題。典型的就是低齡生子,早戀直播、侮辱英烈……等主題導向背離主流價值觀、過度娛樂化、三俗等。因此內容監管安全事件不斷,不少平臺陸續被約談、責令整改、產品下架,甚至永久關停。

有些人可能會單純解讀,內容監管趨嚴,實際上。各個監管部門為了約束內容亂象,規範平臺運營,在過去陸續釋出了不少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希望通過規範化管理,讓內容監管和內容平臺的有序發展能逐漸走上正軌。

那都有哪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網易雲易盾對其進行了盤點,希望能幫助到一些平臺的發展或個人。

以下是相關盤點

  1.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

介紹:《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是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頒佈的規定,通過時間是2004年6月15日,正式實施時間是2004年8月20日。

解讀:該規定是為了堅持廣播電視節目正確導向,促進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產業繁榮發展,服務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而制定的。適用於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專題、專欄、綜藝、動畫片、廣播劇、電視劇等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和節目版權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動的行為。

2.《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

介紹:《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於2007年12月29日由廣電總局公佈,於2008年1月31日起實施。該規定的第八條對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條件做出了嚴格限制。需要指出的是,《關於修訂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於2015年8月28日修訂。

解讀:該規定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護公眾和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秩序,促進健康有序發展。規定中,羅列了申請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應該具備的條件,同時也特別強調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1.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介紹:《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最初由2005年9月25日實施,由於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資訊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資訊等情況,2017年5月2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對外公佈新版本,正式實施時間是2017年6月1日。

解讀:為加強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促進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關於授權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負責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本規定。只要在×××境內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都適用本規定。

  1. 《關於認定淫穢及×××出版物的暫行規定》

介紹:為了實施《×××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和《關於重申嚴禁淫穢出版物的規定》,明確淫穢及×××出版物的認定標準,制定的暫行規定,該法規由×××批准,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於1988年12月27日頒佈和實施。

解讀:新聞出版署的《關於認定淫穢及×××出版物的暫行規定》,是指導新聞出版領域認定淫穢×××出版物的行政法規。該規定比較全面、系統地定義了淫穢和×××出版物。

5.《×××英雄烈士保護法》

介紹: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英雄烈士保護法》,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這是一部保護英雄烈士的法律,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將依法懲處直至追究刑責。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今年暴走漫畫侮辱董存瑞事件,後來“暴走漫畫”官方網站、“暴走漫畫”app、暴走日報App進行無限期關停,對內容進行整改,對所有內容重新整理審查。

6.《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介紹:2016年9月,《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由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釋出,自2016年9月起實施。

解讀:《通知》要求,開展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管理條件,以及內容稽核把關能力,確保播出安全與內容安全,在開展直播活動前應將相關資訊報屬地省級以上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備案。《通知》還對直播節目內容,相關彈幕釋出,直播活動中涉及的主持人、嘉賓、直播物件等作出了具體要求,直播節目應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不得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禁止的內容,並自覺抵制內容低俗、過度娛樂化、宣揚拜金主義和崇尚奢華等問題。

7.《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

介紹:2004年6月15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解讀:該辦法的制定是為了規範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秩序,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其適用於以網際網路協議(IP)作為主要技術形態,以計算機、電視機、手機等各類電子裝置為接收終端,通過行動通訊網、固定通訊網、廣域網、區域網等資訊網路,從事開辦、播放(含點播、轉播、直播)、整合、傳輸、下載視聽節目服務等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會被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介紹:由文化部於2016年12月2日釋出,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辦法要求,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不具備內容自審及實時監管能力的,不得開通表演頻道;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件實名註冊,並採取面談、錄製通話視訊等有效方式進行核實。網路表演經營單位應依法保護表演者身份資訊。該辦法要求對應的網路平臺應當擁有健全內容稽核管理制度,配備滿足自審需要並取得相應資質的稽核人員,建立適應內容管理需要的技術監管措施。

  1. 《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介紹:2016年11月4日,《網際網路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規定明確,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和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在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後發管理,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直播服務的,應當設立總編輯。規定要求,網際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積極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備即時阻斷網際網路直播的技術能力。對直播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網際網路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規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網際網路直播服務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

10.《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介紹:2016年2月4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資訊化部令第5號公佈《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該《規定》分總則、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網路出版服務管理、監督管理、保障與獎勵、法律責任、附則7章61條

解讀:該規定釐清了網路出版服務等概念表述,明確管理職責;其次,科學設定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的准入條件,規範與鼓勵並重;同時細化了網路出版服務的管理要求,增強可操作性;此外也強化了事中事後監管要求,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11.《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介紹:《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於2006年5月18日以××××××令第468號公佈,根據2013年1月30日××××××令第634號《×××關於修改〈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修訂。該《條例》共27條,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條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避風港原則、版權管理技術等一系列內容,區分了著作權人、圖書館、網路服務商、讀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權益,網路傳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個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對立統一”關係。《條例》比較明確地規定了使用者可以在什麼樣的條件下無償使用版權,版權人發現被侵權應該採取什麼行動維護自身利益等,結束了傳播權混沌、迷茫的狀態,有利於促進資訊網路繁榮。

12.《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介紹:×××於9月10日釋出徵求意見稿,擬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聯合部門規章形式釋出,目前意見徵求已結束(10月9日截止),待正式釋出。

解讀:該管理辦法目的是為了規範網際網路宗教資訊服務活動,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其中,特別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直播或錄播拜佛、燒香等宗教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講經講道或者轉發、連結相關內容。

……

由於篇幅和精力有限,我們僅列出12個關聯性比較大或者較重要的作一一解讀,其他存在關聯的法律,將以附錄形式列出。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下面有些附錄的法律法規可能已經失效,但筆者仍然選擇羅列出來,用意是希望能讓大家瞭解法律法規的變遷,加深對修訂版的理解。

以下是相關法律法規附錄

  1. 《出版管理條例》
  2. 《網際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
  3. 《計算機資訊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4. 《電信和網際網路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
  5. 《公安機關網際網路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6. 《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 》
  7. 《×××保守國家祕密法》
  8. 《國家安全法》
  9. 《網際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
  10. 《計算機資訊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
  11. 《×××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12. 《資訊保安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3.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14. 《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已經被廢止)
  15. 《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16.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17. 《網際網路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18. 《網際網路站管理工作細則》
  19. 《即時通訊工具公眾資訊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
  20. 《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
  21. 《×××網路安全法》

結束語

作為近十來年才普及的網際網路,有些人一度認為網路是內容監管的灰色地帶,但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對於內容平臺來說,內容的稽核不再是利益問題,而是生死問題,哪怕技術升級也需結合主流價值觀。

因此,所有跟內容稽核業務相關的企業都應該重視內容安全,深刻理解和踐行法律法規的導向。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內容平臺的正常運營。

如果你是中小創業公司,在內容安全上覺得投入成本過高,無運營經驗,也擔心相關政策理解不到位,更擔心投入了那麼多沒效果,那麼你可以嘗試用下易盾的內容安全業務,可點選一鍵接入易盾內容安全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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