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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劃分與保護

指定 經濟 等級分 標準 破壞 安全保護 工作 相關 重要

2007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與其他單位聯合下發《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43號文件),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範了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根據信息系統在國家安全、經濟建設、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統遭到破壞後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將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分為以下五級:

第一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

第三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第四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
第五級,信息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損害。

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依據《管理辦法》和相關技術標準對信息系統進行保護,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監管部門對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級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保護。
第二級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保護。國家信息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級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級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保護。國家信息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級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級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和業務專門需求進行保護。國家信息安全監管部門對該級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進行強制監督、檢查。
第五級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據國家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和業務特殊安全需求進行保護。國家指定專門部門對該級信息系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進行專門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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