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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讀《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9月1日起,國家工商總局頒佈的《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正式實施,明確界定了網際網路廣告,要求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位置標明“廣告”,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網際網路頁面彈窗廣告要能一鍵關閉。在粉絲經濟中,網紅、明星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釋出商業廣告,也要顯著標明“廣告”。值得注意的是,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體轉發廣告也要符合規定,否則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一、五類網際網路廣告必須標明“廣告”
1、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連結的文字、圖片或者視訊等形式的廣告;
2、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
3、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尋廣告;
4、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
5、其他通過網際網路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二、朋友圈、微博發廣告要擔責
《辦法》將廣告主的範圍擴大到自然人,包括網路紅人、大V等自媒體在內,並強化自媒體的第一責任。網際網路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根據我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釋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

三、付費搜尋首次被定義為廣告
在搜尋結果網頁的特定位置展示的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被明確界定為廣告。網際網路廣告付費搜尋結果必須與自然搜尋結果明確區分,在顯著位置標註“廣告”字樣。在這裡插入圖片描述
四、彈窗廣告要確保一鍵關閉
《辦法》規定:“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釋出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否則將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以後這些彈窗廣告要明確地標明可以關閉。如果關不掉的話,就可以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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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銷商品的軟文也要顯著標明“廣告”
現在大多數公號的軟文都是以一個精彩的話題和故事引入,卻在結尾處話鋒一轉,成為了某個公司的廣告或者推銷某種產品。不過,今後這種軟文也要標註廣告字樣了。
此類推文的前半段故事和後半段的廣告分開,只需在後半段標註廣告即可;但如果不拆開,那整個策劃文案就需要統一標註為廣告,否則就違反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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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普通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發廣告也有可能被罰
首先,不知道屬於虛假廣告而釋出或者轉發的,不應該承擔責任,即在追究責任的時候要考慮到行為人的主觀狀態。例如:“我是吃貨,覺得吃飯的地方不錯,發個朋友圈。”這只是提供資訊,沒有真正參與經營活動,則不是廣告。
其次,要考慮行為的危害程度。
再次,有收費的情況下才有處罰。
類似的,如果在網上發現很好的有趣的廣告內容,不是為了釋出商品或服務而轉發,也不是廣告。但最好不要擅自轉發產品宣傳資訊,因為很多時候無法自證沒有參與經營活動。

以上就是對《網際網路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解讀,所以,不僅是企業釋出廣告時要多加註意,個人也一樣,以免隨手的轉手引來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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