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設計師讀懂 新勞法 敢問公司 誰怕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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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的話
勞動法是保護勞資關係中,處於劣勢地位的勞動者利益的法律。新勞動法<?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月1日起就開始實施了。新法出臺之後,更是為緩和勞資關係,維護勞動者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程式設計師作為勞動者一方,自然也在被保護之列——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薪水和時間的規定、無固定期合同簽定的門檻大幅度下降等都是與我們切身相關的點。街上對HR
Leo應ITPUB.NET編輯之邀寫了這篇文章,本文力求 “講原則、舉例項”,幫大家解讀勞動法中與我們最密切相關的幾部分。
企業知情權在法律上確立,程式設計師說謊成本提高
相信如果足夠長,每個人都會在自己的職業路上遇到過些挫折、走過些彎路,比如:幾個月沒找到合適的工作,致使工作經驗有斷檔等、因績效不佳而被裁員等。
求職時,為了能打消我們應聘公司的顧慮,很多人把職業經歷寫的全部連續(其實之間有幾個月或者1年的中斷);虛構離職原因;更有甚者,用假文憑、假學歷、假身分應聘。大家都有僥倖心理,如果面試時能不被發現,只要我們入職後好好幹就會萬事大吉。
新法實施後,員工在試用期裡就會簽定勞動合同,同時如果工作滿一年後企業決定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那也要付給勞動者1個月的薪水,這導致了企業用人成本、裁員人成本增加很多,直接後果就是招聘時會越來越慎重(背景調查、學習查真偽在入職時是少不了的),同時,如果企業有意請勞動者離開,首先會考慮用不花錢的方法——勞動者有無提交虛假資訊。
例如:如果H公司想讓員工A走人,又不想賠償。那麼先查A的學歷真偽,再查到H公司之前員工A的職位、工作時間,看這些是否與A寫的簡歷相符。如果有一點對不上,比如假學歷、假職位或者假工作經歷,那企業會用勞動法相關規定認定與A簽定勞動合同無效,即A損害公司知情權(第8條)隱瞞真實學歷、工作經歷等,後以欺詐手段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26條第1款勞動合同無效條款),請員工A走路且不付賠償。
新法中,第八條談了關於知情權,內部如下: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二十六條談及勞動合同無效,其中第1款如下: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如果08年以前勞動者在學歷、工作經歷中作假相對容易過關的話,那麼新法實施後,在學歷、身份、工作經歷方面作假,則會導致極嚴重的後果——勞動合同無效、被解聘、拿不到賠償。
程式設計師對策——要麼極聰明地說謊,要麼只說實話
相信每個人都多少說過謊,感覺應該是:要用下一個更大的謊掩蓋上一個謊而到真相被發現。所以,在學歷、工作經歷上,我們給程式設計師的建議是:只說實話,這樣成本最小。即不會讓自己很尷尬,也不會讓別有居心的人得逞。畢竟,公司只是僱了我們的人,用我們的能力,而不是要用我的學歷、工作經驗充門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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