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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釋出《廣東省政務資料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轉自公眾號:廣東數字政府研究院

 

編者按

 

 

 

日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釋出了粵府辦〔2018〕50號文《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政務資料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對政務資料主管部門、省級政務部門、運營中心和第三方機構等在編目採集、共享應用、安全管理、監督考核等方面的權責和關係進行了細緻的規定。這是“數字政府”改革建設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

 

出臺《管理辦法》是加快推進“數字政府”改革建設的重要保障,緊密結合廣東“數字政府”改革建設模式,立足實際,與時俱進,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對全國各地政府數字化轉型中政務資料資源的管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廣東省政務資料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我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工作部署,為解決當前政務資料資源條塊分割、標準不一、“資訊孤島”突出、開發利用水平低等問題,進一步規範政務資料資源編目、採集、共享、應用和安全管理,促進政務資料資源深度開發利用,為優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規範我省行政區域內非涉密政務資料資源管理活動。

第三條 政務資料資源管理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匯聚整合、共享交換、有效應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資料資源所有權歸政府所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政務資料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政務資料資源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務部門應明確本部門負責政務資料資源管理的機構,承擔本部門政務資料資源編目、採集、共享、應用和安全等相關工作。省級政務部門應當指導、監督本系統政務資料資源管理工作。

第七條 運營中心和第三方機構作為服務提供方,為政務資料資源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章  編目採集

 

第八條 政務資料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省級政務資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政務資料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明確政務資料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型別、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按照《政務資料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省級政務部門負責編制、維護本部門政務資料資源目錄,市級政務資料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編制、維護本地區政務資料資源目錄。政務資料資源目錄應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更新。省級政務資料主管部門統籌彙總各級政務資料資源目錄,形成全省政務資料資源目錄。

第十條 人口資訊、法人單位資訊、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資訊、電子證照資訊等基礎資訊資源目錄由省級政務資料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形成的主題資訊資源目錄由主題資訊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和維護。基礎資訊資源目錄和主題資訊資源目錄納入全省政務資料資源目錄中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政務部門新建業務系統,要同步規劃編制有關政務資料資源目錄,作為專案立項審批條件。業務系統建成後應按照規定將系統資料資源納入全省政務資料資源目錄,作為驗收要求。

第十二條 政務資料資源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得: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採集有關資料;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通過業務系統、監測、測量、錄音、錄影等方式產生有關資料;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通過協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法定範圍和程式,採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料資訊。

政務部門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政務資料資源的,應避免通過其他方式重複採集。

不同部門提供同一類別的資料不一致時,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協商形成一致意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本級政務資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四條 政務部門通過業務系統、監測、測量、錄音、錄影等方式產生政務資料資源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保護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共享應用

 

第十五條 承擔業務資訊系統運營管理工作的政務部門,應當將省政務資料資源目錄規定的資料報送到本級政務資訊資源共享平臺,下級單位使用上級單位統一建設業務系統的,無需另行報送;市、縣級政務資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歸集的資料匯聚到上一級政務資訊資源共享平臺。

省級政務資料主管部門依託省政務大資料中心,實現全省政務資料資源統一歸集和儲存。市級政務資料主管部門可根據業務需要,向省級政務資料主管部門提出政務資料申請,由省政務大資料中心省級節點分發至地市分節點,市、縣級政務部門可直接通過本地市分節點申請獲取政務資料資源。

政務資料資源歸集、申請的具體辦法,由省、市級政務資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政務部門之間無償共享政務資料資源。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政務部門不得拒絕其他政務部門提出的共享要求,政務部門不得以部門內部管理辦法作為不共享的依據。

政務部門通過共享獲得的政務資料資源,應當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明確應用的具體業務,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第十七條 省級政務資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政務大資料中心對全省政務資料資源進行整合,形成集中統一管理的人口資訊、法人單位資訊、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資訊、電子證照資訊等基礎資料庫和若干主題資料庫。

人口資訊、法人單位資訊、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資訊、電子證照資訊等基礎資訊資源的基礎資料項,必須在政務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

第十八條 政務資料資源按共享型別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類。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資料資源屬於無條件共享類。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資料資源屬於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資料資源屬於不予共享類。

政務資料資源共享遵循“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統籌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政務資料資源,需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否則應當無條件共享。列入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資料資源,提供方應明確具體共享條件。

第十九條 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無條件共享類政務資料資源的,可通過省政務大資料中心自行獲取;使用有條件共享類政務資料資源的,由政務資料使用部門提出共享申請,說明共享用途和申請資料項內容,政務資料主管部門會同政務資料提供部門按照規定的共享條件進行稽核;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答覆,稽核通過的,開通相應共享許可權,稽核不通過的,應說明理由。

政務資料資源的申請、稽核、反饋、共享、應用等流程依託省政務大資料中心實現資訊化管理。

第二十條 省政務資料資源目錄中的資料,通過政務資訊資源共享平臺實現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共享交換。政務部門之間不得新建共享交換通道;已建共享交換通道的,應當進行整合。政務資料資源共享的具體實施細則及相關標準由政務資料主管部門另行修訂完善。

第二十一條 政務資料提供部門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維護和更新資料,保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政務部門資料使用方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資料,並加強共享資料使用全過程管理,對濫用、未經許可擴散共享資料和非授權使用、洩露其他部門有條件共享資料等違規行為及其後果負責。

政務資料主管部門應建立疑義、錯誤資訊快速校核機制,政務資料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資料資源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政務資料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提供部門須予以答覆,確有錯誤的,應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依託省政務大資料中心實現對政務資料資源進行研究、分析、挖掘及創新應用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護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在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對可以通過省政務大資料中心服務管理平臺提取的電子檔案,不得再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政務部門在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的、加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的電子檔案,應當採納和認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政務部門使用電子簽名、電子印章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

政務部門對其他政務部門加具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的電子檔案,應當採納和認可。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由政務資料主管部門統一申辦。

第二十六條 政務部門可以單獨採用電子歸檔形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政務資料資源進行歸檔和登記備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政務資料資源的歸檔、移交、儲存、利用等具體規定。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政務資料資源歸檔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務資料資源安全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政務資料主管部門和政務部門的安全責任。

政務資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以及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統籌建立本級政務資料資源安全體系、標準規範、管理制度等相關安全保障措施。

政務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資料安全的相關管理制度,落實資訊保安等級保護要求,承擔本部門業務資料的安全分級分類及資料使用安全工作,制定資料安全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安全演練。發生資料安全事件時,應立即報告本級政務資料主管部門,並做好事件預警與應急響應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 政務資料主管部門統籌建立政務共享資料資源安全運營、安全管理、安全監管的三方工作機制。

安全運營由運營中心負責,承擔政務資料資源採集、傳輸、儲存、使用、交換、銷燬等全生命週期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資訊系統加密、訪問認證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資料洩露和被非法獲取。

安全管理由政務資料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負責。對運營中心的資料安全保障工作實施監督、評估、審計,建立安全日誌留存和溯源制度,定期上報資料安全風險分析報告,對發現的重大資料安全風險問題第一時間報告並提出整改意見。

安全監管由政務資料主管部門會同網信、公安、保密等部門按職能共同負責。承擔對省政務大資料中心接入和輸出邊界的安全態勢監管、內容安全監管、失洩密監管,並聯合建立政務資料安全事件通報預警與應急響應機制。

第二十九條 政務部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歸集、共享、應用政務資料資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三十條 政務資料主管部門通過隨機抽查、定期檢查和電子督查等方式對政務資料資源的編目、掛接、共享、應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對於發現的問題及時落實整改。

第三十一條 政務資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政務資料資源共享管理考核方案,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圍繞政務資料資源質量、共享交換程度、應用支撐能力等方面開展評估並公開結果。省級政務部門政務資料資源共享管理情況納入省級政府機關績效考核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資料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文字、數字、圖表、影象、音訊、視訊、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等各類結構化和非結構化資料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資訊系統形成的資料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資料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推進政務資料資源管理工作的行政機關。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運營中心,是指在“數字政府”改革模式下,以企業為主體成立的“數字政府”建設運營機構。

本辦法所稱省政務大資料中心是指在“數字政府”改革模式下,集約建設的省市縣一體化政務大資料中心。省政務大資料中心分為省級節點和地市分節點。政務資訊資源共享平臺是省政務大資料中心重要組成部分和資料交換通道。

第三十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派駐廣東的管理機構獲得的政務資料資源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頒發的《廣東省政務資訊資源共享管理試行辦法》(粵府辦〔2008〕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