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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設計師去新公司辦入職被拒,因離職證明寫了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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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成都商報

交了簡歷,通過了面試,25歲的程式設計師戴翔被新應聘的公司通知入職,然而因為原公司給他出具的一份離職證明上,記載了一句“該員工在專案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離職”,讓他最終被新公司拒絕。“公司同意離職,我也按照要求填寫了離職單並且遞交了程式碼文件,為什麼離職證明會寫上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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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到新公司入職通知,最終因一份“離職證明”被拒

在公司呆了半年之後,25歲的戴翔遞交了自己的離職申請,10月13日,在申請離職3天之後,他拿到了公司出具的離職證明。戴翔說,在此期間,他已經找到了新的工作,並被通知在10月16日正式入職,屆時帶上自己的離職證明。

然而,結果並沒有戴翔預想的那樣順利,因為一張離職證明,他陷入了與原公司的一場紛爭之中。

到新公司入職當天,因為自己的離職證明,戴翔被拒絕聘用,即便之前已投過簡歷、過了面試,他感覺莫名其妙。公司說出了理由,是因為戴翔的離職證明上,提到了“員工在專案未完成情況下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戴翔這才注意到離職證明上竟然註明了這樣一句話。

新公司負責人:如果他再次中途離職,公司承擔不起損失

戴翔在成都交大創新大廈光谷創業咖啡孵化園的知力科技有限公司RS研發部門,擔任JAVA工程師,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程式設計師。他離職之後,公司將離職證明張貼在門口的玻璃牆上,公司以外的人均可看閱。從戴翔提供的圖片來看,名字、職務全部公之於眾。10月17日,記者在該公司發現,戴翔的個人資訊已被黑色粘膠遮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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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T行業,程式設計師沒做完專案就離職,對公司影響很大,因此用人單位都很忌諱。”一位業內人士這樣說道。

戴翔應聘的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微公司,主要開發以家用洗衣機為載體,用於家庭全自動洗鞋的產品,正準備為該產品開發一套程式。該公司老闆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儘管戴翔是經熟人推薦的,但他離職證明上的內容,還是讓公司內部有些擔憂。“我們無法保證他對公司和專案的忠誠度,如果他再次中途離職,這個損失公司承擔不起。”

因為一份離職證明,讓戴翔被新應聘的公司拒絕,如今他不敢再到同行業的公司應聘,“即便是其他行業,人家看了離職證明上的那句話,都會覺得你對工作不負責。”憤怒之下,他將手中的離職證明扯成了兩半。

一份離職證明,能有效證明勞動者的工作資歷、專業技能、經驗水平,幫助勞動者有效獲得就業機會。那麼,是什麼原因導致了這次不愉快的辭職經歷?

原公司迴應:員工離職交接未完成,公司只是陳述客觀事實

今年3月,35歲的劉越洋從別的公司跳槽到現在的知力科技有限公司,任公司RS開發部門的專案經理,任職後,他介紹了另外兩名曾經的老同事加入了該部門,其中一人就是戴翔。

知力科技屬於一家典型的創業公司,開發部門加專案經理一共只有6個人

戴翔坦言,離職是出於對公司待遇和工作方式的不滿,“公司辦公環境太差、一直不給員工買公積金,說好的增加人手也遲遲沒有落實。”

而更讓他們感到不滿的是,以上三個要求公司均有所承諾,“但一直在拖,我看不到有實現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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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知力科技公司總經理陳力的電子郵件中看到,9月25日,劉越洋推薦到公司的員工王洪遞交了離職申請,9月30日,在休假期間的劉越洋本人也遞交了離職申請,而到了10月9日,戴翔又遞交了離職申請。戴翔說,10月9日在遞交離職申請後,10月10日再到公司,老闆就抱走了伺服器。

陳力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公司讓戴翔和王洪在10月10日填寫離職交接單及燒錄程式碼光碟,並約定在劉越洋10月12日上班後對兩人的交接進行稽核,公司再出具兩人的離職證明。

不過,劉越洋以自己也遞交了離職申請,已是待離職人員為由,不接受此項工作,於是,兩人離職前的交接工作無法完成,公司也不打算給他們出具離職證明。

“我按照公司的要求交出了手上的工作,伺服器被抱走,我無法再在公司上班,而沒有離職證明我就找不到新的工作。”戴翔感覺很委屈。“RS 這個專案確實還沒有完成,但公司既然這麼爽快地答應了我的離職申請,並且按照要求該交的程式碼文件都交了。”

那為什麼13號當天在戴翔的交接工作還未完成時,又給他出具了離職證明?陳力說,“那天戴翔到公司來打卡並索要離職證明,但作為離職的人員,不能再進入公司核心的專案研發辦公場所。”為了不讓戴翔再到公司,公司當即出具了戴翔的離職證明,離職證明的內容只是陳述客觀事實。

業內人士:不愉快的離職,體現小微IT企業與程式設計師間的矛盾

在知力科技公司與戴翔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其中有一項“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並註明轉正後若參加公司實施的專案,專案期間不準離職,否者賠償一切相關損失。不過律師認為,儘管是雙方的約定,但該約定違背了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規定,因此不受法律保護。

“一個開發團隊6個人,一半的人離職,這個專案還怎麼進行,基本就癱瘓了。”陳力說,對於3人的集體離職,公司進行了評估,考慮要將損失降到最小。“交接的目的是專案的延續,不能因為人員的流動,導致專案的停滯。”

成都一位IT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儘管都是程式設計師,但每個人寫程式碼的思路和方式是不一樣的,“就好比做一道物理題,一個人用自己的邏輯和解題方式做了一半,另一個人接手之後,很有可能看不懂,或者只能用自己的邏輯和方式去解答”。

也正因為此,很多半路接班的程式設計師不願意接著別人的做,而是重新寫程式碼,這樣一來,公司前期的投入也就付之東流。“很多國外的公司或者大公司,會聘用多人共同寫一套程式的程式碼,這樣其中有人離職了,還有人在。並且在人才引進上,隨時都在填補新鮮的血液。但由於這樣做的成本太高,小微企業不能照做。”

同時,小微IT企業大多是些創業公司,辦公環境、薪酬待遇、工作枯燥、加班頻繁都讓程式設計師鬱鬱寡歡。

成都某科技公司技術總監告訴記者,當程式設計師在專案未完成情況下申請離職時,公司都會進行評估,提高待遇留住程式設計師和另聘程式設計師之間所花的成本哪一個更多,以此決定公司的該程式設計師離職的態度。“為了讓專案順利開發,很多公司只好滿足程式設計師的工資要求。”

陳力也直言不諱地說,現在很多程式設計師,不是靠經驗和水平在掙錢,而是靠他所處的位置在掙錢。”

律師觀點:離職證明中不應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記者證實,知力科技公司在戴翔離職證明上的陳述是事實,但成都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鈴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已限制了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所應記載內容的範圍,也就是說離職證明裡面是沒有要求需要寫明離職原因的,更不允許對勞動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進行評價。

四川同興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楊衛平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從保護勞動者權益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不應當記載對勞動者不利的事項,“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如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中記載有勞動者的負面資訊,那麼就會違反求職平等原則,致使勞動者減少或者喪失就業機會。”

此外記者查詢發現,《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五條中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要求,用人單位可在離職證明中客觀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應受訪者要求,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網友討論

@哈利波:這樣的公司,說實話,害了工程師,也害了公司本身,外面的人不會想進去,裡面的人會想辦法出來

@朱德華  :在北美,新公司無權要求新員工遞交其前公司的離職證明。

@洛小城  :這公司沒什麼呀,工作沒交接好這是事實呀。一般離職不都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麼,3-5天確實少。

@王小通:找一家合適的單位並不容易,最忌諱離職後公司和員工雙方各有心結,對彼此都沒有什麼好處,工作中有不愉快很正常,只要心態放平穩些,還是可以做到好聚好散的吧

@月滿西樓:都是被剝削的命,不過走之前希望能把工作交接好

@方正:就這麼看,離職未完成交接,原公司沒毛病!大家好聚好散,你要作賴的了誰?


@蒸窿年華:有必要開離職證明,而且這樣的證明也拿去應聘?

@赫赫赫赫777:傻子啊,開完了證明自己不先看看?再說自己也可以做一個啊。就一張紙一個公章唄!太老實了孩子

@WSH  :這哥們也是實心眼兒。其實新公司要舊公司的離職證明只是為了避免可能的勞動糾紛,什麼原因離職根本不重要。既然是合法離職的,自己(想辦法)把那句話去掉不就好了。。反正又不是沒離職。

(原報道不代表本公號的觀點,轉載為擴散這個實際案例。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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