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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爬蟲”抓視訊 法院審結全國首例計算機抓取資料案

近期,海淀法院審結了一起利用“爬蟲”技術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抓取資料的刑事案件。該案是全國首例利用“爬蟲”技術非法入侵其他公司伺服器抓取資料,進而實施複製被害單位視訊資源的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計算機網路科技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電子商務、電子產品等業務。被告人張某是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CEO,負責公司整體執行;被告人宋某於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任職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聯席CEO,是產品負責人;被告人侯某於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任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CTO,是技術負責人;被告人郭某是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職員。

張某、宋某、侯某經共謀,2016年至2017年間採用技術手段抓取被害單位北京某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伺服器中儲存的視訊資料,並由侯某指使郭某破解北京某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的防抓取措施,使用“tt_spider”檔案實施視訊資料抓取行為,造成被害單位北京某網路技術有限公司損失技術服務費人民幣2萬元。

經鑑定,“tt_spider”檔案中包含通過分類視訊列表、相關視訊及評論等介面對被害單位伺服器進行資料抓取,並將結果存入到資料庫中的邏輯。在資料抓取的過程中使用偽造device_id繞過伺服器的身份校驗,使用偽造UA及IP繞過伺服器的訪問頻率限制。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單位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採用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的資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應予懲處;張某、宋某、侯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郭某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亦應懲處。

鑑於被告單位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及張某、宋某、侯某、郭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違法性認識不足,認罪態度較好;張某、宋某、侯某、郭某獲得被害單位諒解,加之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故法院依法對其均從輕處罰。

最終海淀院以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張某等四人有期徒刑9個月至1年不等的刑罰及人民幣3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