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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區塊鏈上的公司股權登記系統

前言:

    實體物件數字化,區塊鏈化一直是區塊鏈的一個重要目標,但是受制於大部分實體物件只有得到法律保障才能確權,而法律又不認可區塊鏈,因而實體物件上鍊幾乎沒有什麼場景。下面的這篇文章給了我一個新的思路,從法律認可的數字技術(比如數字簽名)入手,即可保證區塊鏈上的物件受法律保護。法律認可用數字簽名方式進行的股權登記,所以股權登記是可以上鍊,推廣來說所有法律認可的數字簽名的場景,都可以上鍊。

作者簡介:網名“高素質藍領”。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學院,先後在多家律師事務所擔任資深律師,合夥人。代表多家銀行以及借款人進行專案融資、表外融資、收購融資等各類銀行融資交易以及商業信託交易。對多個國家的比特幣相關法律有深入的研究,是國內首屈一指的數字貨幣法律專家。
原文標題:淺談“小蟻”的公司股權登記系統作為“小蟻”系統的最早出資人,我跟創始人達鴻飛就小蟻的設計問題深入交流過很多次,尤其是涉及法律效力的問題。利用區塊鏈來登記公司股權,是一項極大的創新。儘管之前不斷有人設想過這種嘗試,但像“小蟻”這樣的追求合規和對接實體世界的我之前未有所見。這種體現在底層邏輯和各種細節的“接地氣”上,尤其對中國當前的法律環境做了深入研究和分析,使得“小蟻”很有潛力成為一項切實可行的區塊鏈應用產品。考慮到這種突破性產品必然會存在與既有法律體系產生摩擦甚至衝突的情形,這裡我簡單地寫幾點相關問題的個人意見。

什麼是對公司股權(股份)的最終證明?

這其實是個與區塊鏈無關的純法律問題。市場經濟的基石是財產權利的確定性,這種確定性是交易的基礎(當然反過來,交易也在正反饋式地不斷明晰著財產權利的邊界)。因此,任何公司的投資人,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對這一終極問題:“什麼是公司股權的最終證明”,並需要得到一個確切的答案。
就中國而言,公司分為兩個大類: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對應股份,有限公司則對應股權。這兩類公司的股權(股份)的確權依據各有不同。先說說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包括證券交易所內集中競價交易的流通股)是登記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按公司法規定,以股票為權利憑證,並配以股東名冊來記載持股人。值得注意的是,非上市股份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並不需要在任何第三方機構(例如工商部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進行登記,而完全是靠公司自身發行股票和維持股東名冊來確權(儘管實踐中有些股份公司使用當地股份託管中心來提供第三方登記服務以進行公示,但這並非必需)。這倒和區塊鏈中的“私有鏈”概念有幾分相似。
而對於大部分人熟悉的有限公司而言,因不存在股票這種憑證,故其事實上的股權的權利證明就成了公司自行維護的“股東名冊”[ 《公司法》第33條:“……。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而至於公司股權在工商部門的登記,那只是起一個對外公示作用,用於對抗善意第三人,而並不像大部分人平時想象地那樣是作為股權的最終證明[ 《公司法》第33條:“……。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見,除了上市公司這一例外,《公司法》對於無論哪種公司的股權(股份)的確權,都給予了各公司自己較大的自主權力,即:讓公司自己來提供關於股權(股份)的最終證明(包括出具股票和製備股東名冊),而不再主要依賴第三方公共登記機構,哪怕是眾人熟知的工商局也成了一個僅僅輔助性地角色。

小蟻的股權(股份)登記效力如何

如前文所述,中國的公司已被法律賦予了較大的自主權來自行確立股權(股份)的權利。考慮到“區塊鏈”在本質上就是一種紀錄資訊的賬本,公司自我維護的股權(股份)的賬本是不是與“區塊鏈”概念有了交集?如果要簡明扼要地提供一個答案,則可以說這兩者不但有著交集,甚至區塊鏈就是一種能夠非常符合相關登記要求的技術,能夠良好地承擔公司股權(股份)的角色。首先,無論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還是其他法律法規,均沒有對公司自行維護的股東名冊的表現形式作出任何特定限制。也就是說(撇開上市公司這種特殊型別公司不談),公司可以自己選擇採取任何有成文紀錄的形式來建立並維護股東名冊。傳統上大部分公司選擇了紙質的股東名冊(而非電子文件),是因為紙質版名冊作為一種公共資訊紀錄,一旦被製備後不易被篡改,故在預設工商局等這種第三方公信力提供者的情形下,紙質版的物理檔案更具有可信度;但另一角度而言,絕不是因為法律要求僅能有紙質這一種形式。基於這一點,區塊鏈作為一種特定形式的電子賬本,也沒有理由被排除可選方式之外,而是可以由公司自發的選擇使用來作為其製備股東名冊的場所。其次,從歷史發展的趨勢來看,股東名冊與記載其他型別資訊資料的賬本一樣,只要技術手段允許,必然會朝著無紙化非人工化的方向發展。可能老股民們還記得當年國內證券交易所還採用紙質股票和人工手動記賬方式進行交易,但沒多久後就完全採用電子化。而更典型的是貨幣,目前已經從紙鈔進化到幾乎全面電子化貨幣的時代。無論記載貨幣資訊的賬本還是記載上市公司證券資訊的賬本,均有其中央清算機構,這是它們能夠全面電子資料化的基礎條件。中央清算機構保證了整個系統能夠交易後賬目軋平而不會出現“雙花”問題。(注:雙花 — 雙重花費,即將僅有的一份股份重複轉讓給兩個人)而對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股份)而言,原本並無此類中央清算機構。因此之前一直沒有完善的技術基礎設施來確保每一份股份或股權的唯一性,而只能借用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即依賴於工商局這種行政機關來“事後性”地提供關於權利唯一性的公示。這種權宜解決方案貌似效果不錯,解決了“雙花”問題。但實際上既缺乏效率(工商登記通常在股權交易之後一段時間才能完成),也不符合市場經濟下的私法原理(靠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來完成權利轉移,而不是依靠公權力機關對交易的再次確認)。在技術如此發達的今天,再靠這種已經略顯原始的方式來完成公司股權的滯後性確認,已經有點讓人吃驚。就這點而言,中國的立法者也意識到了此問題,而對工商局的角色定位也作出了變更。傳統上的工商局集中了若干項原本並無直接關聯的職能:它首先是公司法人成立的登記機構,也就是像醫院給自然人頒發出生證那樣給公司法人頒發“出生證”;其次是公司法人開展業務經營的許可者,也就是公司法人在出生後再由工商局准許開展經營活動。在實踐中前兩者職能合二為一,共同以營業執照作為證明;第三,工商局還類似於房地產登記中心那樣的權利登記機構,以其自身的公信力(政府信用)來對公司股權進行登記造冊,確認權利的歸屬,確保公司股權不被“雙花”;第四,工商局還要監管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的合規事宜,比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第五,如果公司開不下去了要解散,則工商局要負責管它的清算和登出。此外,工商局還有與公司無直接關聯的商標管理、反傳銷、反智慧財產權侵權等業務……可以看出,整個工商局就是一個對商業活動開展了“從出生到死亡”的一條龍式監管的大雜燴,可謂又當爹又當媽,為公司們操碎了心。這個問題已在近幾年市場化改革中得到了改善,工商局已經開始明確自身的角色定位,弱化了對公司出生的管理(減少設立登記事項)和股權的確權登記(不再負責提供股權的最終證明),而另一方面則更專注於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監管。這從各地工商局紛紛整合其他部門後改名成為“市場監督管理局”就可以看出端倪。而這其中必須提到的就是工商局對公司股權登記的弱化這一項內容,其呼應了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目的是將股權(股份)的確立登記工作去中心化式交給每家公司自己來完成,而減少在這種事務上繼續借出政府信用(看樣子是地主家也沒餘糧了);而實際上相比於有限公司,工商局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放權則更為徹底,大部分地區的工商局已經徹底不再登記這些公司的股份。這種做法與大量發達國家的商業實踐相一致——在很多國家,公司的股權(股份)並不在國家機關進行登記,而是登記在商會、工商協會等民間自治組織,以市場自發認可的第三方來提供關於股權(股份)的權利證明。區塊鏈似乎是應運而生,它在本質上把提供公信力的第三方給更為徹底的去中心化了,即不再侷限於特定的第三方主體,而是靠參與者全體來共同維護一套登記系統。而從所實現的功能上來看,區塊鏈一方面將紀錄的權利交給了公司自己,體現了自治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能確保資訊紀錄的公開、透明及真實性,使權利爭議最小化。此外區塊鏈登記還有及時性低成本避免單點崩潰風險等諸多優勢,更不用提區塊鏈技術可以天然地嵌入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機制(這有一定的法律監管問題,但不是“小蟻”的內建特性,故本文不再展開)。

結語

“小蟻”系統作為一種利用區塊鏈來登記公司股權(股份)的大膽嘗試,撇開其今後的商業成功性不談,在法律上是完全能站得住腳的;其一旦被公司所自願選擇,完全能夠成為公司的股東名冊以及持股資訊的合法記載場所,對公司股權(股份)提供法律上有效力的證明。當然,在具體的細節設計上,小蟻必須做到與現行法律制度要求相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