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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賬戶的影響

      201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的帳戶有更嚴格的要求,按照監管規則實施分類管理,筆者在理解相關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了簡單梳理,總結如下:

      

其中:

第十五條、因交易取消(撤銷)、退貨、交易不成功或者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贖回等原因需劃回資金的,相應款項應當劃回原扣款賬戶。

---tenfy:監管對退款原路返回的要求。

第二十條、支付機構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客戶資訊保護的規定,制定有效的客戶資訊保護措施和風險控制機制,履行客戶資訊保護責任。支付機構不得儲存客戶銀行卡的磁軌資訊或晶片資訊、驗證碼、密碼等敏感資訊,原則上不得儲存銀行卡有效期

 ---tenfy: 監管對銀行卡相關敏感資訊儲存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支付機構應根據交易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按照下列要求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餘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限額管理:(一)支付機構採用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11(二)支付機構採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 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三)支付機構採用不足兩類有效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1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且支付機構應當承諾無條件全額承擔此類交易的風險損失賠付責任。

第三十六條、評定為“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可以將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Ⅱ15類、Ⅲ類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單日累計限額,提高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2 倍。評定為“B”類及以上,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0%的支付機構,可以將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Ⅱ類、Ⅲ類支付賬戶的餘額付款單日累計限額, 提高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1.5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