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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革命、土地改革、三民主義兩階段民生等五個階段中土地問題的總結

三個部分的內容都涉及到土地問題,下面進行區分:

1、舊三民主義(1905),主要在同盟會時期,民生主義即指“平均地權”,孫中山主張核定全國土地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革命後的增價則歸國家,為國民共享,國家還可以按照原定的地價收買地主的土地;總結下來即:徵收地價稅和土地增價歸公;

但是!孫中山的平均地權並非將土地所有權分給農民,沒有正滿觸及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能滿足廣大農民的土地要求,在革命中難以成為發動廣大工農群眾的理論武器;

2、新三民主義(1924),主要在國共合作時期,民生主義概括為“平均地權”和“節制資本”兩大原則(後來又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張),並提出要改善工農的神那個貨狀況;

3、土地革命時期(1928和1929以及1931)

,主要在紅軍時期開展,制定第一個土地法(即井岡山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禁止土地買賣;

由於之前的井岡山土地法並不適合中國農村的實際,在1929年又制定了第二個土地法(即興國土地法),將“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雖然有了原則性的更改,但是興國土地法仍規定沒收的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農民對所分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1931年,毛澤東進一步總結根據地的土地革命經驗,要求各地各級工農民主政府發告,明確規定農民所分得的土地歸農民個人私有,可以自主租借買賣,別人不得侵犯;生產的產品除了向政府繳納土地稅以外,均歸農民個人私有,任憑自由買賣;

階級路線和土地分配方法:堅定地依靠貧農、僱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以鄉為單位,按照人口平分土地,在原耕地的基礎上,實行抽多補少、抽肥補瘦。

4、根據地建設時期(1941),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減租減息,發展生產,根據地內停止實行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普遍實行減租減息政策;一方面,地主要減租減息,另一方面,農民要交租交息;

5、土地改革時期(1946),1946年五四指示,也即關於清算、減租以及土地問題的指示,決定將黨的抗日戰爭時期實行的減租減息政策改變為實現耕者有其田政策;中國土地法大綱明確規定廢除封建性以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現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以及公地,由鄉村農會接收,分配給無地或者少地的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