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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設計師,你離坐牢還有多遠

我很少涉足刑事案件,除非它與IT行業相關。結合之前辦理的一個案件,想跟程式設計師們討論一下,你離坐牢有多遠?
  程式設計師是一個令人羨慕的高階職業,從業人員素質很高。一般不會幹殺人放火強姦搶劫一類的壞事。所以,一般人認為,程式設計師與“坐牢”這個詞沒有什麼相干。
  這是一個錯誤的認識。程式設計師,離坐牢,只有幾步之遙。你的犯罪工具恰恰就是你的工作工具——電腦、程式設計軟體和你腦袋中的程式碼。
  舉個簡單的例子:
  小A是一個知名的共享軟體作者,它開發的**簡訊軟體非常受歡迎。一天,B軟體公司找到小A,委託小A為他們開發一套簡訊軟體,並向小A支付了人民幣二萬元作為開發費用。
  雖然是在自己共享軟體的基礎上進行修改,但由於是替B公司開發的軟體,所以,小A想都沒想,就在這款軟體的版權宣告中寫上了“B軟體公司版權所有”的字樣。
  後來,C公司也找到小A開發簡訊軟體,小A又在自己軟體的基礎上開發了一套簡訊軟體給了C公司。
  B公司和C公司都是從事簡訊軟體經營的商業公司,兩者之間競爭非常激烈。B公司發現C公司所用的簡訊軟體與自己的軟體非常相似,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稱C公司利用非法手段竊取了自己的軟體原始碼,侵犯了自己公司的商業祕密。
  C公司把小A供出來,並稱,這款軟體是小A給開發的。
  公安機關認為,既然小A在給B公司開發的軟體上明確宣告“B軟體公司版權所有”,那麼,這款軟體的版權很明顯屬於B公司,併成為該公司的商業祕密。而小A使用與該軟體相似度很高的程式碼為C公司開發軟體的行為,侵犯了C公司的商業祕密,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檢察院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希望法院判定小A 侵犯商業祕密罪成立。
 
  縱觀此案,軟體本來是小A自己開發並銷售的一套共享軟體,只因為小A在給別人開發軟體時,開發協議中對版權約定不明,而版權宣告中又非常輕率地寫上了“B公司版權所有”的字樣。他給自己招來了牢獄之災。
  各位程式設計師要引以為戒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