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實施首月:規範市場秩序 提升消費潛力
對商品不滿意給差評被騷擾,差評被刪除;商家任性搭售商品,預設勾選防不勝防;物流出現問題導致商品損失,卻找不到責任人……琳琅滿目的電商商品在吸引消費者的同時,這些防不勝防的網購風險卻在侵犯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用時5年、歷經4審,我國首部電子商務法已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具體來看,電子商務法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明確商家責任等方面有諸多亮點。第一,該法第九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僅限於淘寶等電商平臺、店鋪賣家,還包括微商、代購、網路直播等銷售商品和服務的電商經營者”。在現實中,微商、代購、網路直播賣假貨現象經常發生,由於網路環境的虛擬性,消費者的維權之路艱難。該法將微商等納入電商經營者範疇,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有力制約了電商平臺虛假宣傳、刪差評、大資料殺熟、商品搭售預設勾選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在商業宣傳方面,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使用者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依據計算機技術,平臺可以呈現不同人的購買喜好、習慣頁面,但往往在價格等方面存在“殺熟”現象。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在提供“千人千面”服務的同時,電子商務經營者還應“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買機票預設勾選接送服務等搭售現象在電商交易中屢見不鮮。針對這一現象,第十九條規定,“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這意味著預設勾選搭售商品將成為歷史。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評價”,這意味著消費者的評價將真正起到督促賣家提升商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的作用。
第三,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有助於構建規範的電商市場秩序。首先,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等情況除外。電子商務經營者還要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等資訊。其次,在“驗明正身”的前提下,電子商務經營者還要承擔以下責任:提供使用者資料、保障網路安全、記錄和儲存平臺商品和服務資訊、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等。值得注意的是,第六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消費日益成為保持經濟平穩增長的“壓艙石”。其中,電子商務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據統計,從2012年到2016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從8.1萬億元增長至26.1萬億元,年均增長34%。2018年1至11月,全國網上實現了零售額80689億元,同比增長24.1%。
近日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促進形成強大國內市場,提升消費潛力。這就需要在增強居民消費能力的同時,構建良好的消費環境。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實施方案(2018—2020年)》明確提出,要推進消費者維權機制改革,加強電商消費維權。電子商務法的正式實施將消費者權益保護上升到法律層面,它不只是一部法律,更是提升消費潛力的推動力。
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市場秩序、公平競爭等內容,《電子商務法》還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納稅義務。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二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資訊和與納稅有關資訊。
當前“減稅降費”是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抓手,2018年減稅1.3萬億元讓微觀經濟主體真切感受到了“減負”的實惠。但在減稅降費的同時,加強稅收徵管,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至關重要。
“我國線下線上企業長期處在不公平的稅收環境中。”業內人士認為,線上電商與線下實體經濟是我國市場經濟的平等主體,應當承擔同樣的納稅責任和義務。除了豐富的商品和服務品類,電商與實體店鋪競爭主要依靠價格優勢。這種價格優勢不僅來源於店鋪租金、人力成本等,漏繳稅款也是重要原因。電子商務法的出臺有助於建立起規範的電商申報納稅、稅務徵管機制,不僅能夠避免國家稅款流失,也有助於營造線上線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