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見了,代購和微商!”又有人這麼說,這次會成真嗎?
“再見了,代購和微商!”
近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釋出,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背景下,一篇名為《再見了,代購!再見了,微商!》的文章在網路熱傳。
受到嚴格監管,代購和微商就一定要“說再見”了?恐怕未必。
代購或者微商,如今許多人就算自己沒做過,也可能在朋友圈裡看到他們的身影。由於長期刷屏、質量參差不齊等原因,不少人對代購和微商抱有不滿。
而近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或《電子商務法》”)正式釋出,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背景下,一篇名為《再見了,代購!再見了,微商!》的文章在網路熱傳。光看標題,似乎替不少人喊出了心聲。
文章稱:
韓國的化妝品,澳洲的奶粉,日本的馬桶蓋,還有朋友圈裡的泰國、歐洲、美國代購……明年還會照常代購麼?
以後會受到嚴格的監管,一旦違規最高罰款200萬!
據瞭解,《電商法》的出臺,令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有了一部專門法,這也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
但如果把“加強監管”理解為代購、微商們統統“說再見”,恐怕就有點標題黨了。
代購、微商必須登記並納稅
記者注意到,《再見了,代購!再見了,微商!》一文,對《電商法》進行了一些有依據的解讀,比如:
別以為自己平時在朋友圈裡打打廣告就沒事,從現在開始可多了一個“專業名詞稱呼”——電子商務經營者。
什麼是電子商務經營者?
直接點理解就是: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上的代購、微信朋友圈裡的微商,還有在直播平臺中賣東西的博主,都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
以後怎麼管理代購和微商?
然而,記者查閱資料後發現,該文中還有一部分表述,其實是不夠準確的。比如文章稱:
“《電商法》明確規定,沒有中文標籤、不是國家認監委認證工廠生產、未獲取配方註冊證的嬰幼兒配方奶粉不得在網路平臺銷售。”
“一旦違規最高罰款200萬!”
實際上,《電商法》原文中並未出現“奶粉”、“中文標籤”以及“認證”等關鍵詞;規定罰款金額最高達到200萬元規模的條款,所涉主體則均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同於“平臺內經營者”,也就不同於代購微商等)。
那麼,《再見了,代購!再見了,微商!》一文中,劃重點稱“沒有中文標籤、不是國家認監委認證工廠生產等奶粉保健品之類不得銷售”,依據究竟來自哪裡呢?
記者梳理髮現,《電商法》中提及“跨境電商”的,有且只有第二十六條和第七十一到七十三條。
而第二十六條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的“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
截自《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截自《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
總的來看,由於必須登記並納稅,《電商法》施行後,代購、微商的數量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削減;但要說這一群體全數消失,把真金白銀的市場需求棄之不顧,似乎又不太說得通。
對消費者來說,是大好事
實際上,《電商法》的出臺,並不是說嚴厲打壓電商平臺,而是要給消費者帶來更好的消費環境,降低買到假貨的概率。
除了對電商、代購、微商等立法,還有一些新規也對消費者很有好處,比如:
電商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平臺上賣家的商品有問題,比如奶粉是假的、紅酒是假冒的、化妝品是假的等等,那麼平臺也得承擔責任。
“刷好評”行為將被禁止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使用者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不得無故拒退押金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定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雙十一”快遞不得無限延期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