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網路亂象 促電商發展
備受關注的《電子商務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有了一部專門法,這也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
此次通過的《電子商務法》有哪些亮點?又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哪些改變?
平臺稽核不力負相應責任
“現在網上代購的水太深了,電商平臺上的代購店的產品售價基本都低於專櫃價,但其實很多賣家專職賣假貨,代購視訊、小票逼真得很,根本看不出來。”近日,合肥一公司白領楊女士吐槽。
然而,比網購假貨更為糟心的是,網上預約服務的不靠譜。不久前發生的鄭州空姐、溫州女孩乘坐網約車遇害事件,在社會上引起了惡劣影響。
網路在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讓各種侵權事件變得頻發、多發。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迴應社會熱點,《電子商務法》規定,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稽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中,電商平臺在此處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四審稿改為 “相應的補充責任”。最終表決通過的法律,確定為“相應的責任”。
電商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擔相應的責任’表述體現了立法科學性、靈活性以及前瞻性的統一。 ”全國律協資訊網路與高新技術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律協資訊網路與高新技術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沈國慶律師說,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對責任認定和賠償不盡相同,前者對平臺的要求更高,可以作為消費者賠償的第一順位;後者先找經營者,不足的或沒有能力的,再找平臺。而“相應的責任”可包括多種責任,如補充責任、按份責任、連帶責任等。也就是說,平臺將來要承擔何種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安徽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民商法學博士賀琛認為,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電商平臺對於電商負有不可退卻的監管責任。法律明確規定平臺承擔相應的責任將督促電商平臺完善資質稽核、運營管理,加強對商品和服務的監控,謀求在在規範中發展。
微商納入電商經營者範疇
近年來,微商發展很快,但也是消費者權益受損的重災區。中國消費者協會去年釋出的《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網路消費投訴多發,微商交易維權困難”佔第一位。
微商交易中維權難的原因在於:“微商”屬於無實體店、無營業執照、無信用擔保、無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小店,進入門檻低,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統,出現糾紛,賣家直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逃避法律責任,消費者找不到商家。
《電子商務法》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從該條法律表述來看,微商理應屬於電商經營者範疇,相應地須承擔起對應的責任和義務。 ”
沈國慶說,隨著資訊科技發展,在傳統大體量電商平臺之外,各種電商模式也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如自建網站、自建微信公眾號、手機版網站、App、微信朋友圈及各種層出不窮的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應用都可以實現電子商務交易。該規定以兜底條款的形式,將微商等經營主體納入監管的範圍,一方面儘可能涵蓋電子商務的現實領域,另一方面就未來的新型活動樣態保留髮展空間。
但賀琛認為,該規定相對寬泛、模糊,將給法律適用帶來不確定性,有待進一步釐清概念、細化型別。例如,在短視訊分享、網路直播中允許使用者植入“同款用品”銷售連結的情形,其是否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者,這將涉及對 “其他網路服務”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