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內被3次採信,區塊鏈存證到底是什麼?
6月28日,杭州市網際網路法院在處理一起版權糾紛案件時,確認了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資料具備法律效力。
這起案件也標誌著區塊鏈技術在中國司法領域的首次應用,被鏈圈稱之為“中國區塊鏈存證第一案”。
新聞曝出後,我曾寫過一篇分析文章“區塊鏈技術落地又一里程碑!見證我國區塊鏈存證第一案”,針對此案做了事件回顧和簡要分析。
該文主要目的一方面判斷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認可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應將會成為一種常態,未來勢必會在全國普及;另一方面則是簡要分析區塊鏈技術以及經由區塊鏈存證在本案中的實質作用,以期讓大眾能有一個正確的認知。
果然,三個月過後,9月4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成立。並且在13日,其審理的“抖音”短視訊案中,同樣涉及到了區塊鏈存證的電子資料。緊接著,有媒體報道稱,9月25日,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宣判了京東公司與線上數字出版集團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案件。該媒體稱,此案東城區法院依據區塊鏈雲取證資料做了判決。也是該法院繼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抖音”案後,區塊鏈技術在中國司法領域的再一次應用。
北京的兩起案件印證了我之前寫的文章中表述的區塊鏈技術將會在我國司法領域中普及的預測。
但是,這幾起涉及區塊鏈技術作為電子證據存證手段的案件中,我們仍然需要冷靜看待新技術的落地。如果任由媒體炒作,實際上對本就在探索階段的區塊鏈落地並沒有好處。我並不想看到新技術被淪為炒作泡沫的賣點。因此,有必要再簡單點出區塊鏈技術在這些案件中扮演的真正角色。
關於區塊鏈存證,我們到底在關注什麼?
如果用網路搜尋引擎搜尋關於我國區塊鏈存證的關鍵詞,眾多搜尋結果會讓人產生區塊鏈存證是這項技術無與倫比的落地進展,彷彿一夜之間我們就享受到了技術革命帶來的紅利。
但現實是很骨感的。無論是杭州還是北京,法院認可區塊鏈存證,的確是區塊鏈技術落地應用的一個方面,是具備一定里程碑意義的事件。但是,其意義也僅在與此,還遠達不到產業革命的級別。
憑什麼這麼說?
為什麼區塊鏈存證被法院採信並不值得大書特書,是因為實際上,區塊鏈技術在幾起判決的應用中只佔了很小一部分。從本質上來說,區塊鏈技術壓根沒有顛覆現行的我國司法模式。
私以為,如果談一種技術革命,重點就落在“革命”二字上。如果未能“革了舊技術、舊機制的命”,僅僅在原基礎上替換、改動,又怎麼能稱作“顛覆”呢?為什麼說智慧手機以及移動網際網路+是技術革命,是因為這些技術的出現,徹底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
當然,區塊鏈技術是具備“顛覆和革命”能力的,但在京、杭法院幾起案件中,並不具備這樣的特色。
區塊鏈存證到底是什麼
讀過我文章的讀者們一定很熟悉我的風格,我非常不喜歡羅列一堆專有名詞、技術術語來講解某個概念。因為這並不“大眾化”。我希望我寫的科普、分析文,能夠讓更多的讀者輕而易舉的去理解一專案前並不是很普及的技術概念。因此,在說區塊鏈存證之前,我想先從傳統存證開始講起。
傳統存證
在民事、刑事糾紛中,證據的可靠性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因此,傳統訴訟體系中,司法系統針對證據有著嚴格的要求標準。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而該條第三款又規定,證據必須要經過査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一規定本身要求和實踐情況看,收集來的證據不一定都真實,也不一定都被司法機關採納作為定案的根據。“事實是證據”或“證據是真實的”這一提法在邏輯上和實踐中都存在一些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證據”給出了詳細定義。
《行政訴訟法》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其分為以下八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影、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影象及資料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訊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資料資訊等。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鑑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鑑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裝置,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鑑定物件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鑑定、文書鑑定、技術鑑定、會計鑑定、化學鑑定、物理鑑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8.視聽資料、電子資料。以錄音磁帶、錄影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裝置儲存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統稱為“視聽資料”。電子資料(electronic data),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訊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
而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更是給證據細分為多種型別。
之所以司法系統要如此細緻的規定不同種類的證據定義,核心目的是要保證司法系統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無論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糾紛,責任的判定是依據不同種類的證據決定的。如果證據不能保真,造成冤假錯案,那意味著整個司法體系將會崩塌。因此,確保證據真實可靠,是傳統存證體系中最重要的環節。
舉個簡單的例子,A因偷竊被警察抓獲交付檢察院爾後在法院開庭。那麼在審理過程中,檢察院為了證明A的確有偷竊行為,則必須提供各種足以證明其行為的證據。法院根據各種證據宣判A是否有罪。
這些證據可以是警方錄製的A偷竊行為視訊、受害者供詞以及本人供詞等。但這並不意味著法院會無條件認可所有證據,必須要確保所有證據的真實、有效性。因此,法院需要審查警方提供的視訊是否為偽造;需要考慮受害者的供詞是否為真實;以及需要檢查A的供詞是否為其自願供出等等。
只有確保一切證據都真實可靠,那麼法院才會根據證據,給予判決。
區塊鏈存證
區塊鏈存證並沒有革新司法體系的重要原因就在於,其僅僅解決了傳統存證體系中“電子證據”這一小分類下其中一個難點。而針對其他型別傳統證據,區塊鏈技術可以說毫無用武之地。
是的,區塊鏈存證不僅不是司法體系中的革命性創新,還只解決了存證體系中非常小的一環。
永久儲存,無法篡改,區塊鏈技術被奉上神壇的、幾乎是鏈圈家喻戶曉的特色。似乎看上去利用該特色,讓區塊鏈存證相比於傳統存證更加完美無缺,有著能徹底顛覆傳統存證體系的實力。
可是如果仔細分析,會發現並沒有想象的那麼簡單。的確,將電子資料證據上鍊後,能做到不被篡改,永久儲存。但這不代表法院會因為用了區塊鏈存證就依據其來作出判決,這是因為區塊鏈存證的電子資料,在上鍊之前,並不能百分百的確保證據可信。
無論對於傳統證據還是電子證據來說,在應用到司法體系中做出最終判決之前,必須要有所謂“保真”概念。一項證據從被最初發現、到庭審再到最終判決,都必須保證其是真實可靠的。
那麼,要保證在鏈上的電子資料證據真實,靠的不是區塊鏈,而是上鍊之前的資料採集可靠。能作為證據的資料在上鍊之前,必須通過司法體系認可的技術手段“驗真”、“保真”。之後上傳到鏈上,才有區塊鏈存證的價值。否則如果在上鍊之前就被造假,那麼上鍊後區塊鏈存證反而成為冤假錯案的“凶器”。
因此,法院並不會隨便就採用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證據,必須要首先驗證資料來源真實可靠。
區塊鏈存證解決了什麼問題?
冷靜看待,區塊鏈存證在司法系統中應用的里程碑意義在於解決了傳統電子資料證據儲存難的問題,但也僅僅如此。
以往,電子資料證據除了要在來源上“驗真”外,司法系統還必須針對資料的安全儲存問題付出一定成本。這類證據即使被法院採信,但在儲存過程中,也無法保證不因網路攻擊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丟失甚至篡改。
因此,利用區塊鏈技術的特色,使得電子資料證據只需要確保資料來源真實可靠,上鍊後司法系統無需擔憂其被篡改或者丟失。
這才是區塊鏈技術應用在司法體系中的實際意義。對於區塊鏈這樣新興技術,所謂“風口”行業,迫切需要的是一個客觀、冷靜的發展環境。而不是漫天各種“第一”的泡沫炒作宣傳。
我始終認為,真正的科技不是漫天飛花的喧鬧,而恰恰是融入到生活、各行各業每一個細節中的寧靜,在不知不覺中改變人們的生活方式。相信未來區塊鏈技術會帶來更多改變,無論是否為“顛覆性、革命性”的創新,都會推動人類文明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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