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頭騰大戰”
記者
肖芳
國內網際網路平臺之間關於“開放”的戰爭在持續上演。
動靜最大的是去年位元組跳動和騰訊之間的“頭騰大戰”。圍繞微信是否有權利遮蔽今日頭條、抖音等位元組跳動旗下產品連結、限制微信登陸介面,雙方的紛爭從去年一直持續到今年:
2018年3月,抖音、火山小視訊連結分享到微信朋友圈、QQ空間只能自己可見,隨後西瓜、抖音、火山小視訊分享到微信、QQ連結不能播放。
2018年5月,今日頭條發聲明稱,西瓜視訊在裝了騰訊管家的電腦上鍊接被遮蔽,暗指遭遇不公平對待。
2019年1月,抖音發聲明稱,新使用者無法正常以微信授權的方式登入並使用抖音。微信迴應稱,微信已釋出公告明確禁止外部連結的測試、誘導行為,今日頭條等App系重複多次違規惡意對抗的主體。其中,兩起位元組跳動產品連結被騰訊遮蔽的案件,均被位元組跳動以“騰訊利用壟斷地位多次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為由訴諸法律。位元組跳動還聲稱微信為基礎設施,不能遮蔽其他任何產品,認為微信的行為觸犯了反壟斷法。
2019年3月7日,抖音對微信的遮蔽發起反擊:遮蔽騰訊旗下兩款最熱門的遊戲:《王者榮耀》和《絕地求生:刺激戰場》。在抖音上搜索相關關鍵詞,搜尋結果均為空。
實際上,網際網路平臺之間因“利用壟斷地位(優勢)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案件不在少數。在此之前還有今日頭條起訴百度、360起訴騰訊、互動百科起訴百度等案件。
據瞭解,《反壟斷法》中明確禁止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嚴格來說,還包括行政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七種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為混淆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低價傾銷行為、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詆譭商譽行為。
但作為新經濟代表的網際網路,這次的“頭騰大戰”實質上反映了一個行業內的根本問題,那就是網際網路平臺,尤其是大型平臺在競爭過程中,有沒有義務開放?法律對於是否可以遮蔽競爭對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各個平臺都是依據自己的規則作判斷。正因為如此,在中國屢次出現類似”頭騰大戰“的口水戰,但在擁有Google、Facebook、蘋果、微軟等更大體量科技公司的美國卻很難見到類似爭議。
如何建立一套網際網路通用的網際網路平臺治理和競爭規則,是從業者們必須思考的問題。在中國人民大學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辦的“網際網路平臺治理與競爭政策前沿問題研討會”上,專家學者們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建議。
網際網路平臺是否擁有公共屬性
“頭騰大戰”的焦點問題在於騰訊是否有義務向其他網際網路公司的產品開放。
2018年6月,今日頭條在《“騰訊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事實與說明》中稱,微信和QQ是國內最大社交平臺,活躍使用者已經達以10億以上,屬於網際網路基礎設施,類似水電燃氣和電信運營商,具有強大的市場支配地位。這種支配地位,不應該被濫用到市場競爭中。
這份說明還提到,在2015年騰訊合作伙伴大會之前,騰訊集團CEO馬化騰在給合作伙伴的一封信中指出, 騰訊作為一個“聯結器”搭建起新時代的新型基礎設施。
如果是基礎設施,意味著擁有公共屬性,有開放的義務,但這封信裡提到的基礎設施和水電煤、電信網等傳統意義上的基礎設施是一回事嗎?
中國巨集觀經濟研究院市場與價格研究所王磊指出,新型軟體平臺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基礎設施,從工信部等部委檔案來看並未將其納入基礎設施範圍;新型軟體平臺也不等同於電信網、網際網路等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對新型軟體平臺的監管,不宜沿用傳統網路型基礎設施監管框架,而應結合雙邊市場特性、動態創新、平臺競爭、技術更迭來創新監管,以最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
他特別強調了基礎設施的子概念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是從國家安全和網路安全的層面來決定的,他強調的是資訊基礎設施對整個國民經濟執行包括人民福祉和廣泛的重大影響。從這個層面來講,騰訊無關基礎設施。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曄表示,在企業不構成必需設施的前提下,競爭對手要求企業向其開放,把分流企業平臺的使用者作為自己主要的目的,這就像要求海爾洗衣機上貼小天鵝的廣告,是有問題的。她還指出,把微信看成公共物品是錯誤的,因為平臺本身就是一種競爭結果,是經歷了大量的投資和創新而成的。
經過討論,參會的專家學者達成以下共識:首先,微信不是基礎設施,也不構成《反壟斷法》上的必需設施;其次,反壟斷法的宗旨是保護競爭,而不是保護競爭者;最後,資料是網際網路公司的核心資產,網際網路平臺應該具有自我決定是否開放的權力。
應規範遮蔽行為
在網際網路平臺之間的競爭中,遮蔽已經非常普遍,很多平臺之間的衝突就是因遮蔽而起。為避免“頭騰大戰”類似事件發生,不能簡單的禁止平臺的遮蔽行為。
中國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室主任李曉華表示,平臺遮蔽行為非常重要。網際網路最顯著的規律就是規模效應,贏家通吃。但他能成為贏家,是花費了非常巨大的代價的,很多網際網路平臺他要經歷非常持續長期的虧損,才能夠做到比較大的規模。
“一方面,第三方的企業在他的平臺上進行轉發,確實有可能使他這個平臺成為培養競爭對手的土壤;另一方面,如果大家都可以在這個平臺上免費的進行轉發的話,平臺巨大的投資可能就會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
李曉華提供了三種方案來解決平臺之間可能因遮蔽產生的衝突:
第一,允許和平臺的基本功能非同類應用的轉發。比如微信是即時通訊工具,只要不與他發生衝突就可以轉發。
第二,允許使用者個人轉發分享而限制惡意導流。把個人的分享和企業的導流區別對待,用技術手段識別個人的分散分享和企業的大規模轉發。實際上,微信確實都有防誘導分享和防刷屏的機制,這是為了防止同樣的內容太高頻次地出現在使用者的朋友圈,造成使用者體驗下降,一旦內容的流量達到一定閥值,就會自動限流。
第三,對第三方應用的分享轉發收取通告費。對企業的轉發分享行為收費肯定合理,對個人的相關轉發也可以讓相關企業支付轉發費。
中國社科院資訊化研究中心祕書長姜奇平也認為在轉發行為中,第三方應用付費是更合理的解決方案。“對於競爭對手,平臺可以選擇不開放,也可以談好條件通過收租金等手段再開放。競品搭便車不是好辦法,會給整個市場生態帶來很大負外部性。”
在科技企業中,通告費的形式已經有所應用,最常見的是專利授權。比如,手機行業,不同的廠商和供應鏈服務商都有一批專利,而且都是產品必需的,為了使產品能夠生產出來,企業之間可以進行交叉授權,再補差價。如果網際網路平臺也能以通告費的形式規範第三方應用的轉發,不同平臺之間的衝突也就可以避免很多。
作為新經濟,網際網路被認為可能改寫現代經濟學。在管理上,相關部門與時俱進,在保障平臺利益的同時為他們創造更自由靈活的發展空間,才能更好的激發網際網路平臺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