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宣判首例比特幣“挖礦機”糾紛
作者 | 吳振宇
10月10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通過網上訴訟平臺,對原告陳某與被告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這也是該法院宣判的首例比特幣“挖礦機”糾紛。
2018年1月,原告在被告公司網站預購20臺比特幣挖礦機,並且預付全部貨款。原告以央行等部門要求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為由,提出比特幣專用生產機器“挖礦機”的交易涉嫌違法,並且消費者有權自收到貨物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要求被告返還全部貨款61.2萬元並且支付利息。經審理,法院認定原告向被告浙江某通訊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比特幣“挖礦機”合同合法有效,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認為,比特幣是網際網路技術發展後在網際網路環境中生成的虛擬物品,而比特幣“挖礦機”則是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裝置。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通過網際網路以資料電文形式訂立的比特幣“挖礦機”買賣合同依法成立。雖然比特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但比特幣具有商品屬性。本案交易標的物“挖礦機”,是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裝置,本身具有財產屬性。
雖然央行等多部委曾釋出公告禁止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比特幣挖礦機的生產與買賣。故原告主張買賣比特幣“挖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此外,7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設立,是為解決消費者在網路購物等特定交易領域由於資訊不對稱而導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本案中,原告陳某基於簽訂合同後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資訊不對稱的事由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7天無理由退貨制度的適用初衷。基於上述原因,原告主張被告退還貨款並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