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共享出行企業不得挪用使用者押金 使用者一旦申退應於當日基於原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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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 記者 錢玉娟 基於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關於共享單車ofo、分時租賃途歌押金難退等從商業蔓延至社會化的問題事件增多,3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使用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文統稱”《辦法》”),向社會徵集意見。
經濟觀察網記者獲悉,《辦法》涉及的範圍包括從事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等。
在上述《辦法》中提及,交通運輸新業態的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使用者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於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使用者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使用者選擇。使用者押金歸使用者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交通運輸部強調,運營企業只能將使用者預付資金用於其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等。同時,運營企業還要承擔保障依規存入其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者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一旦使用者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資訊後,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基於原路退還原則退還使用者。使用者原賬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使用者身份資訊、押金支付資訊和退款賬戶資訊,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後再行退還。
《辦法》指出,運營企業應當在與使用者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路平臺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式和週期。
針對使用者押金的比例問題,《辦法》規定,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另外,《辦法》強調,運營企業收取的使用者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使用者預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