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需要為“老賴彩鈴”買單嗎?
2017年開始,在席捲全國的“執行風暴”中,各地法院捷報頻傳,有關懲治“老賴”的“高招、大招、絕招”等新舉措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其中,設定“老賴彩鈴”便是“亮點”之一,此舉在2018年推而廣之,被全國各地市法院效仿。
彩鈴這種逐漸被大家遺忘的電信服務,居然在法院執行法官手中起死回生。法院通過運營商給失信人強制設定警示性彩鈴,是否合適呢?運營商是否需要配合?該舉措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
失信執行出新招,“老賴彩鈴”引熱議
很多使用者對於彩鈴並不感到陌生。彩鈴從誕生之初,使用者規模增長即超過運營商預期,雖然曾因版權和創新問題遭受過阻礙,但也成為運營商業務營收的主要來源之一;後來隨著移動網際網路的發展而逐漸式微。
2015年之前,拒不執行裁定、判決案由公安機關管轄,即由法院將相關案件轉由公安機關辦理,2015年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案件管轄權發生了轉移,法院執行工作壓力增加,“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被各地法院列入重點工作目標,這也是“老賴彩鈴”作為創新舉措誕生的背景。
專項“打老賴”有了更積極做法
老賴(失信被執行人)指具有還款能力而通過隱匿、轉移財產等方式規避債務的人。對於老賴,傳統的催收手段一般通過簡訊、電話、信函、上門等方式,在此過程中耗費人力、物力,收效不盡如人意。
老賴彩鈴與以往催收手段相比,優勢在於人工參與力度較小,通過運營商系統群發簡訊,減少了人工到現場的成本,並且手機實名制的大環境下,能做到老賴名下手機全覆蓋,彩鈴訂製成功後無法自行取消,只有法院出具手續方可恢復正常,被執行人無法通過更換號碼逃避執行,給被執行人烙上“失信”標籤,使被執行人無形中被全社會監督,加大了失信成本。
為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和警示懲戒的工作格局,助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國各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若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便會主動協調三大運營商強制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手機開通“老賴彩鈴”功能,主要內容是通過通話語音提示發出“您撥打的使用者已被xx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請督促其儘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等內容。
為老賴定製彩鈴濫權嗎?
最高法曾在官方網站上釋出《來信人所提失信名單相關建議及答覆意見》,對於來信人關於“和電信部門聯合推出失信鈴聲,失信被執行人撥出電話或者其他人給失信被執行人撥打電話時,提示此人已被納入失信名單”的建議,最高院的表態為:為失信被執行人設定失信鈴聲不在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11類100餘項具體懲戒措施範圍之內,但來信人的建議非常有價值,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探索該項懲戒措施。通過官方回覆來看,為失信被執行人設定老賴鈴聲似乎不在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範圍之內,但從官方口徑分析,這無疑是一種積極的值得嘗試和倡導的方式。
“法無授權即禁止”,政府部門在執行公務中的許可權只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才可以執行,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即不能執行操作。從這一點看來,法院給老賴定製彩鈴確有爭議,也導致業界也對此發出不同的聲音。
反對方認為,這是打法律“擦邊球”,公民的通訊自由和祕密受憲法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授權以及法定程式採取相應的措施外,任何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公民自主地與他人進行交流的通訊自由權利。運營商為使用者提供電信服務依據的是合同關係,法院無權強行植入彩鈴。
筆者認為,法院可以通過與運營商協商強制,為有能力履行但惡意拒不履行執行的失信人設定老賴彩鈴,原因如下。
定製“老賴彩鈴”有法可依
“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老賴彩鈴”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屬於法院憑藉自由裁量權設定的執行方式,並沒有超越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授權的許可權範圍。
2013年最高法院出臺了《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其中第五條規定,法院有權將失信人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以上方式的公眾能見度範圍明顯大於定製彩鈴所影響的範圍。法律和司法解釋既然規定可以將失信被執行人的個人資訊向全社會公佈,那麼也完全可以向與其有通訊聯絡的人定向公佈,或者可以理解為,“老賴彩鈴”是公示失信被執行人資訊的一種方式,並非懲戒措施。
執行法院將通常所作的大面積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調整為向所有同失信被執行人進行通訊聯絡的親朋好友公佈,彩鈴的受眾只是和失信人有關的人,遠小於廣播網路涉及的人數範圍,沒有違背規定本意和宗旨。
未侵犯通訊自由
“老賴彩鈴”改變的只是使用者撥打電話時聽到的提示音,並未限制使用者的通訊自由,未涉及被執行人的通訊內容,也未影響正常通訊。對與老賴有業務資金往來的人而言,聽到相關提示,還可以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老賴彩鈴”不等於呼死你
“老賴彩鈴”與城市管理部門治理“牛皮蘚”小廣告的“呼死你”不同。“呼死你”是用系統自動連續撥打小廣告上的電話,導致其一直處於佔線無法使用的狀態,涉嫌侵犯被呼叫人的通訊自由。
失信被執行人彩鈴只是將失信資訊通過彩鈴的方式告知通訊物件,與通過公告、廣播、電信、網路等其他渠道公佈失信資訊沒有本質區別;而且失信被執行人是人民法院經過審判和執行程式嚴格審查後確認的,被錯誤定製彩鈴的可能性極低。
綜上,“老賴彩鈴”的創新舉措沒有濫用職權問題。當然,法院要嚴格限定老賴的範圍,僅針對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偽造證據干擾執行的、不敬畏法律暴力抗法的執行物件,切勿將執行物件擴大化,累及因資不抵債而無法執行的人,這才守住了司法的底線。
執行程式中運營商的義務和責任
運營商有配合執行的義務嗎?
法律賦予了法院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強制執行權,規定了有關單位包括運營商有協助執行的義務。設定“老賴彩鈴”是由法院主導推進的,先決條件是法院與運營商簽訂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協議,再依照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照職權將名單報送至運營商進行設定,並且明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法律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不可以採取銷號等規避行為。
如果法院下達合法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書內明確規定運營商協助執行,那麼運營商屬於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必須履行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如果使用者對被強制定製“老賴彩鈴”提出投訴,運營商應當及時告知使用者法院下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內容及運營商必須履行的義務,同時告知使用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老賴彩鈴”如何收費
對於設定“老賴彩鈴”的資費問題,司法實務中,有的基層法院與運營商聯合推出鈴聲費用暫緩收費的政策,有的法院認為定製彩鈴系執行宣傳行為,費用參照登報的方式進行處理,即多數由申請人墊支,少數由法院直接列支。
筆者認為,“老賴彩鈴”因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義務所引起,故作為執行支付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更為合理。申請執行人應將定製彩鈴的費用繳納給法院,法院在定製彩鈴時向運營商繳納彩鈴費用,由被執行人在日後履行法律文書中的義務時一併支付給申請人,或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以此體現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懲罰,也是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正當保護。
上述費用是為執行法律文書而產生的,屬於執行費用,不是使用者的正常消費,所以運營商不宜直接從使用者賬戶里扣除。當然,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中如果明確要求此彩鈴費由運營商從被執行人賬戶裡直接扣除,也並無不當,理論上由此導致的欠費、停機甚至號碼銷戶,責任風險應該由被執行人承擔,運營商同時要履行告知使用者相關情況的義務。
開通彩鈴的時間限制
根據最高法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的決定規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兩年,即開通“老賴彩鈴”有效期最長只能為兩年,否則很容易引發與使用者之間的糾紛。
社會誠信體系是一項政府推動下全社會參與的社會系統工程。作為“執行難”背景下法官的無奈之舉,“老賴彩鈴”成為制裁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制裁標配,順應了手機全面普及的時代特點及中國熟人社會的基本國情,為精準制裁失信人員提供了新思路,有利於營造向上向善、誠信互助的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