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新規,足以影響你創業....
今天,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釋出 《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簡稱:區塊鏈新規)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我們研讀了區塊鏈新規,認為有必要與廣大區塊鏈創業者分享心得:
1確立監管機構
區塊鏈行業,一直也在尋找婆家。我們觀察,此前工業與資訊化部及下屬單位對於區塊鏈行業的技術標準多有涉獵。我們有幸參與了工業與資訊化部資訊中心主編的《中國區塊鏈產業發展報告》,在其中擔任法律內容的撰寫等工作。
此番,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的發聲,讓行業內對於監管機構的確定,有了更明確的認識。
當然,我們認為,對於 技術標準還是歸工信部管理 ;虛擬幣原理及探索,還在 央行研究所 進行研究。
各地網信辦會成為地方監管機構。
2區分行業邊界
成文法系國家,對於法律所表述的概念,必然有嚴格的內涵和外延。區塊鏈新規也不例外。
所謂 “區塊鏈資訊服務” 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
所謂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 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資訊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援的機構或者組織。
所謂 “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 是指:使用區塊鏈資訊服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由此,我們可以判斷, 狹義區塊鏈行業就是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 ,換句話說,就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為社會公眾提供相應資訊服務的人(含法人),例如:區塊鏈軟體的雲服務(BAAS),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技術的雲服務等。
3採取備案制
摒棄“許可制”,採取“備案制”,是行政管理機關的科學選擇。
許可制往往會把行業管得太死,放任自流又會導致不可預估的風險,取用中間的“備案制”,可能是監管機構希望區塊鏈行業, 既有規矩又有活力 。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 十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網信部的“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材料 :主要包括提供者、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伺服器地址等,經調整後,進行公示。
公示後,接下來各地網信辦根據備案材料情況,在 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不備案的,說明理由。這一點非常重要,備案與否在規定時間內給個準信兒,而不是無限期地拖延,影響整個行業的營商環境;對於不備案的,說明不備案的理由,這樣也防止“權力濫用”讓大家對於備案標準有“共識”。
備案後,每年有 年審 。備案後,有專屬 “備案編號” ,在網站和APP顯著位置標明,請腦補電影院一開場的“電影放映許可證編號”,當然,我們這個是備案編號。
4並行不悖
並不是取得備案就萬事俱備,從事特定行業資訊服務,還需要 其他監管機構的特別授權或許可 。
基於區塊鏈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的,在履行區塊鏈備案手續前,應該 先取得前述主管部門的批准。
5重視資訊內容安全
不得利用區塊鏈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資訊服務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應當 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我們建議 設“專崗”從事網路安全和內容合法的稽核和確保工作 。以防區塊鏈社群成為不受法律規制的“法外之地”,有些區塊鏈創業專案涉及海外通訊或國際社群搭建的,請自檢。
6確保使用者投訴通暢
區塊鏈創業,應當 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同時,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 記錄使用者(使用者)釋出內容和日誌等資訊 ,記錄備份應當儲存六個月,並在執法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其實就是說區塊鏈社群不是法外之地,也被界定為: 公共場合 。
7行政處罰是緩衝帶
與網貸等行業初期不同,區塊鏈行業的初期監管就開始重視 “行政處罰” 。
傳統法律規制中,民商法普遍發達,刑法保底功能突出,行政法往往缺位。本次區塊鏈新規,將行政處罰明確列出,有利於處理 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的及時“懸崖勒馬” ,不至於直接進入刑事案件身陷囹圄。
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的,由國家和地方網信辦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直至轉由相關部門依法關閉服務。
當然,還有最重要的一句: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颯姐有一位來自前法院系統的同事說,行政機關的行政規章中如果不寫“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司法系統就認為該行為不需要刑法這種最嚴厲的法律手段的保護,因此沒有這句話,一般不會直接採取刑法進行保護。所以說,這樣表明了釋出者即監管機構的態度: 違者可入刑。
綜上,我們建議區塊鏈創業者認真研究新規徵求意見稿,抓住機會,在2018年11月2日之前表達一線從業者的想法。我們相信,新規將在不遠的將來出臺,將影響區塊鏈行業的創業者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