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微信支付向火幣發函一事之法律分析:要求下架缺乏合法性
前段時間,支付寶與微信分別向火幣網發出律師函,要求火幣網下架其提供的OTC(場外交易)服務中關於支付寶與微信支付的支付通道,並停止使用支付寶與微信支付的圖示(Logo),該次發函事件迅速在幣圈中擴散開來,一度鬧得沸沸揚揚,引起來幣圈人士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針對本次發函事件,筆者將以一個法律人的思維,在下文中就其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粗略的法律分析。
在進行本次法律分析之前,首先整體回顧一下本次發函事件的事實經過:
1、1月25日,微信支付與支付寶向火幣網傳送律師函,要求火幣網下架其OTC服務中的支付通道,停止非法使用其商標。
同日,火幣集團公關部向鏈得得平臺表示未收到律師函,火幣創始人兼董事長李林在鏈得得社群中確認了公關部的迴應。
而支付寶相關負責人回覆鏈得得平臺稱,的確給火幣網發函,要求撤銷火幣OTC的支付通道和Logo顯示。
2、1月28日,《證券日報》記者從知情人士手裡,獨家拿到支付寶發給火幣網律師函的電子版本。律師函顯示,支付寶方面要求火幣網停止使用支付寶從事虛擬貨幣收款行為;斷開連線並刪除火幣網一切使用支付寶商標頁面。
同日,火幣網相關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並未收到律師函。而騰訊財付通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騰訊正發函溝通其進行下架處理。”
上述事實是筆者從相關媒體在網上公開報道內容整理而成,因受限於現實原因,筆者並未實質考究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客觀性與完整性,而如下法律分析意見亦只是筆者作為一個局外人,基於上述僅有的已知事實、網路檢索資訊與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作出,僅供各位讀者參考。
一、火幣網OTC服務中為使用者提供支付寶與微信支付交易通道是否侵犯支付寶與微信的合法權益?
目前我國對第三方支付實施的許可准入制度,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非金融機構作為中介機構為收付款人之間提供貨幣資金轉移服務,包括匯款、轉賬、結算服務等,需要持有《支付業務許可證》,即通常所說的第三方支付牌照。換言之,非金融機構開展第三方支付服務的,需要持牌經營。但由於我國對第三方支付牌照申請實施較高的准入門檻,稽核嚴格,導致市場上多數非金融機構或者個人(以下稱“非持牌方”)都沒有持有第三方支付牌照,因此,非持牌方若想為使用者提供交易支付通道的,一般會採取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對接(一般情況下雙方會建立合作關係),即非持牌方在網站或者軟體接入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的支付介面,使用者點選連結即可直接跳轉到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支付介面,並按照操作步驟完成支付,如我們平時在網上購物,如果選擇使用支付寶進行支付的,一般就會跳轉到支付寶的支付介面,然後通過輸入支付寶賬號密碼或者掃描完成支付;而另一種方式是隻提供交易基本資訊和點對點交易的基本架構,並不提供或對接支付渠道,這種方式下,非持牌方通常不會直接參與到支付結算服務中,也不會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建立合作關係,而是由使用者之間進行點對點的支付。據瞭解,火幣網提供的數字貨幣與法幣之間的OTC交易服務正是採用了這種方式,其使用的第三方交易通道為自行開發,沒有使用第三方交易介面,在交易過程中,由收款方在火幣網自行提交收 款二維碼,然後付款方掃碼完成支付,如下圖:
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買方想要以法幣購買比特幣,在火幣網進行下單之後,如果選擇支付寶支付方式的,則要對賣方提供的支付寶二維碼進行掃碼支付,並且火幣網還專門提示平臺不支援自動扣款,買方應用本人的支付寶向賣方提供的賬號自行轉賬。在這種情況下,火幣網並沒有直接參與到支付結算當中,沒有使用或對接支付寶介面進行對接,只是提供一種點對點交易的通道,由使用者之間自行進行點對點的轉賬交易,即使用者可以自由選擇支付寶、微信或者銀行卡轉賬交易方式,因此,火幣網並未直接使用支付寶與微信的任何服務或者功能,在這個前提下,筆者傾向於認為火幣網提供的OTC交易通道並沒有侵犯支付寶或者微信的合法權益,支付寶與微信要求火幣網下架或者撤銷交易通道的要求缺乏合法性。
二、火幣網使用支付寶與微信支付圖示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上文梳理的事實,支付寶與微信在向火幣網發出的律師函中提出的其中一個訴求是要求其刪除、撤銷使用支付寶與微信支付圖示(Logo)的連結與頁面,而火幣網認為其做法為表達支付的連結方式,並未用於宣傳自身產品或服務,為行業內通行做法,如下圖所示:
通過上圖,我們可以看到火幣網提供的OTC服務中是直接使用了支付寶與微信支付圖示,而這兩個圖示實際上已分別被阿里巴巴與騰訊註冊為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即阿里巴巴與騰訊作為支付寶或微信支付圖示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分別享有商標專用權,第三方在未經阿里巴巴或騰訊許可或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支付寶或微信支付圖示的行為均會涉嫌侵犯阿里巴巴或騰訊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若火幣集團在網站上使用支付寶或微信支付圖示是未經阿里巴巴與騰訊許可或同意的,即便該使用目的並非是為了宣傳自身產品或服務,但火幣集團作為一個營利性法人主體,該使用行為亦屬於一種商業活動,故筆者傾向於認為火幣集團的行為已構成侵犯阿里巴巴與騰訊對支付寶與微信支付圖示享有的商標專用權。自發函事件發生之後,目前火幣網已將支付寶與微信支付圖示改 成文字表述方式,如下圖所示:
然而,改成以文字表述的方式是否就能規避侵權的風險?筆者認為這只是火幣網臨時採取的一種換湯不換藥的解決辦法,這種方式仍可能存在侵權的風險,因為阿里巴巴與騰訊同樣早已分別將“支付寶”與“微信支付”註冊為商標。當然,有人可能會認為,“支付寶”這三個字除了具備商標屬性之外,還是一種產品名稱,火幣網在交易網站上使用“支付寶”也只是為了指代支付寶這個產品,沒有侵犯商標專用權,如果從這種角度來考慮的話,認定火幣網對“支付寶”商標構成侵權的可能性相對較小,但與“支付寶”不同的是,“微信支付”這四個字並不是一種產品名稱,因此,與前者相比,認定火幣網對“微信支付”商標構成侵權的可能性相對較大。
三、使用者使用火幣網提供的OTC交易服務,通過支付寶或微信支付進行點對點轉賬交易會面臨哪些風險?
目前,我國並無法律規定禁止個人之間持有與交易數字貨幣,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與《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亦未對此明令禁止,但如果涉及ICO、洗錢、非法融資等情形的,則可能會觸及刑事犯罪。
由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與《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因此,支付寶與微信支付是不能為使用者提供數字貨幣交易的結算、轉賬等提供服務,否則面臨違規風險。若支付寶發現已接入商戶有涉及數字貨幣交易的行為,則會清退該商戶。對於違規使用支付寶進行虛擬幣交易的使用者,一旦查實,支付寶將會對賬戶進行限制收款等處罰。而微信支付方針對進行數字貨幣交易的違規行為,會採取如下措施:1.限制平臺收款賬號的收款功能,禁止其使用微信支付進行虛擬幣交易收款;2.限制個人專家賬號的收款額度,僅滿足日常社交業務使用,限制虛擬幣相關交易收款;3.對日常交易進行實時監控,根據對命中的交易進行風險嚴重程度評估,或將採取直接攔截。
由此可見,如果使用者個人只是單純為進行數字貨幣交易而通過支付寶或者微信支付進行轉賬的,一般不會涉嫌違法犯罪,而更多地是面臨支付寶與微信實施的處罰措施。
【參考資料】
1.鏈得得快訊:《媒體:微信支付、支付寶對火幣網發函要求下架OTC支付通道》
2.《火幣迴應支付寶、微信下架要求:使用者間轉賬為點對點個人行為》
3.《支付寶、微信發函火幣背後博弈:場外交易的監管困局》
本文首發於巴位元資訊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