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融證券衝擊IPO中途生變
大約兩年前的2016年11月,當北京長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投資”)與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融證券”)的股權受讓方簽下一紙回購協議前,不知其是否會料想,這或許會為國融證券的IPO埋下不確定性。
經濟觀察報記者多方採訪獲悉,作為國融證券控股股東,長安投資在2015年對日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3月改制並更名為“國融證券”)的股權轉讓以及2016年發起對國融證券的增資擴股時,均與股權受讓方簽訂了含有“對賭”條款的檔案,約定在觸發相應條款時,長安投資將對相關股份進行回購。
然而,據一位接近國融證券的人士透露,在上述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事件發生時,上述的含有回購條款的檔案,並未向有關部門及時報備。
記者採訪獲悉,國融證券日前已就該事項向內蒙古證監局進行報備。監管層是否會對該事項進行調查,仍有待關注。
經濟觀察報記者就上述事項致電內蒙古證監局採訪,截至發稿尚未獲得回覆。
兩次運作簽署回購檔案
2017年2月27日,證監會內蒙古證監局披露訊息,國融證券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於2月14日與中信建投證券簽訂了輔導協議,並於2月20日到內蒙古證監局進行IPO輔導備案。
不過,彼時監管部門所不瞭解的是,在國融證券2015年股權轉讓和2016年增資擴股過程中,其控股股東長安投資曾與部分中小股東簽訂了帶有回購條款的檔案。
2015年,彼時還是“日信證券”的國融證券計劃掛牌新三板。
工商資料顯示,2015年8月,長安投資將其持有日信證券的5000萬元註冊資本、4000萬元註冊資本以4元/1元註冊資本的價格轉讓給上海楚縈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上海楚縈”)、亨通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亨通集團”)。
按照4元/1元註冊資本的價格計算,長安投資經此套現3.6億元人民幣,上海楚縈、亨通集團對日信證券的持股比例分別為 3.02%和2.42%。
上述接近國融證券的人士透露,轉讓發生前,長安投資曾向上海楚縈出具承諾函,該承諾函顯示:“自日信證券在新三板掛牌之日起30個月內,未出現復權價格高於本次轉讓價格的交易機會,本公司承諾,按2015年7月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標明的轉讓價格回購已轉讓的股權”。
然而,日信證券後來並未實現在新三板的掛牌;其在2016年3月改制並更名為國融證券後,走上了尋求增資擴股和IPO上市的道路。
2016年底,國融證券董事會決議向杭州普潤星融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杭州普潤”)、天津吉睿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天津吉睿”)、橫琴ofollow,noindex">鑫和泰道 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橫琴鑫和”)、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用友”)、寧夏遠高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遠高”)5家機構以4.98元/股增發3.26億股,公司老股東則均放棄此次增資機會。
此次增資完成後,杭州普潤、天津吉睿、橫琴鑫和、北京用友、寧夏遠高分別持有國融證券 14.03%、1.68%、1.12%、1.12%、0.34%股權。
但據上述接近國融證券人士透露,此次增資前,長安投資分別與上述五家機構簽訂股份回購協議,協議均由長安投資加蓋公章並由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守法簽署。股份回購協議均約定了具體的回購條件和回購價格,包括但不限於:除非甲方同意延長,自本次增資後,如果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基於《關於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資協議》進行的工商變更完成之日起60個月內未能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其股票上市的批覆,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受讓甲方因本次增資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權。
上述接近國融證券人士對記者表示,無論是長安投資向上海楚縈出具的承諾函,還是其與五家機構簽訂的回購協議,均未在股權轉讓、增資擴股時向證監會、內蒙證監局等監管部門及時報備,而在國融證券的上市輔導備案時,這一情況也未能如實彙報。
補報?
長期以來,有關持牌機構的股權轉讓及增資擴股一直是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管重點,但凡涉及到5%以上的股權轉讓或增資事宜,均需獲得證監會的審批;而在業內人士看來,若國融證券未能及時對上述事宜進行報備屬實,或對其當下的IPO上市籌備帶來影響。“監管層一直很重視證券公司的股權穩定性,不要說回購協議本身是否存在問題,這種回購協議出現同時還不報備,很有可能會對其上市構成潛在影響。”上海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保代指出。
9月13日,記者就上述股份回購協議向國融證券求證,國融證券表示的確存在上述2015年及2016年的股份回購協議。國融證券還表示,公司在接到長安投資集團關於回購協議事項的告知後,以紅標頭檔案形式報給了監管部門。
不過對於具體上報時間,經濟觀察報記者與國融證券反覆進行核實,國融證券方面表示沒有更多資訊透露。
經濟觀察報記者從一位接近長安投資的人士處瞭解到,長安投資及國融證券已經將附帶承諾函及回購條款事宜向內蒙古證監局報備,上報時間為2018年8月28日左右。
9月14日,記者向內蒙古證監局就上述事宜進行求證,截至發稿前,尚未獲得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