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位元專欄 | 3·15維權,“偽區塊鏈”、“傳銷幣”欺詐專案無所遁形
以金融創新為噱頭的“區塊鏈”、“虛擬幣”專案在3·15大限,紛紛上演資金鍊斷裂、跑路事件,政府部門同時加大查處此類“龐氏騙局”的監管力度,並及時化解傳銷、非吸案的社會群體事件。
近日某媒體披露的“行騙”傳銷幣的名單,真實資料可能高。在消費者維權背景下,對於沒有被點名的專案,也應當及時進行自查,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
筆者結合實務中企業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涉嫌傳銷、非吸的犯罪類案件情況,僅主要針對企業在對外宣傳推廣方面提出如下合規建議:
1、真實披露業務、專案情況。企業不得隱瞞或者回避真實情況、混淆事實、無依據地誇大專案或者服務的 功能、品質、價值;不得強行與“區塊鏈”、“虛擬幣”技術或者解決方案掛鉤或虛構聯絡;不得為享受政府對區塊鏈專案的優惠政策,謊稱從事區塊鏈技術業務,騙取政府補貼或補助。
特別注意的是,對於騙取政府財政補貼的行為,根據我國刑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認定為詐騙罪。
“潘某某詐騙罪”一案中,潘某某為獲取政府專項資金,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偽造合同和申請資質,騙取政府應急專項資金,數額特別巨大。最終被法院認定為詐騙罪。
2、如實披露服務/技術效果,由消費者獨立作出投資或者購買決定。有些區塊鏈專案為吸引投資者,引進投資,或消費者購買其服務,通過誇大專案價值、收益或不正當手段誇大自己、貶低競爭者,以爭奪市場、爭奪客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根據貴州省監督管理局釋出2018年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典型案例,其中,對於中聯氫能區塊鏈大資料產業應用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監管部門公開披露:2018年7月19日,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中聯氫能區塊鏈大資料產業應用有限公司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涉嫌虛假宣傳,觀山湖區市場監管局隨即依法對該公司立案調查。
經查實,案件當事人在商業活動中,通過現場講師講座、網路宣傳(百度貼吧)等方式,誇大產品功能、銷售狀況及未來盈利空間,誤導消費者。最終,觀山湖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禁止的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觀山湖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150萬元的決定。
因此,企業在宣傳過程中,要對產品、市場情況作客觀描述,使用真實的資料和資訊,避免遭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3、制定合規收益模式,不得通過銷售返利的形式發展下線。我國對於傳銷犯罪的層級和參與人數都已經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
(一)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路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報酬的;
(二)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含服務,下同)等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並以此獲取回報的;
(三)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的;
(四)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的費用的;
(五)組織者利用後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的;
(六)其他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路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白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中,白某等十名被告,為國外某挖礦網站招募中國“礦主”,通過發展下線獲得返傭,最終經過偵查機關調查取證,法庭庭審,最終法院認定:儘管被告人白某某等被告僅從事推介、宣傳、返利等行為,但是,其明知該會員網站的交易平臺的收益模式,以提供投資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為網站提供技術及服務,並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屬於擾亂經濟秩序,最終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均系情節嚴重。
因此,對於從事專案推介的企業,即便已經涉及此類活動,在接受偵查機關調查時,應當如實供述、積極退贓以爭取寬大處理;未涉及的,也應當及時自查,避免向介紹人提供金錢性質的鼓勵的行為,對於內部銷售體系作合規處理。
4、客戶資訊收集及管理。對於向普通使用者提供服務的機構,根據我國《電信和網際網路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規定》第九條,未經使用者同意,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使用者個人資訊。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收集、使用使用者個人資訊的,應當明確告知使用者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查詢、更正資訊的渠道以及拒絕提供資訊的後果等事項。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收集、使用、保管使用者資料都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的軟硬體設施,防止出現數據洩露、違規使用等,特別是“史上最嚴”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定》(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實施後,從事涉外業務的中國企業,如何在歐盟日趨嚴格的資料保護環境下,儘早地建立完備的內部資料管理制度,更加合規地開展業務,已經非常緊迫。
5、取得合法資質。對於從事區塊鏈技術開發、金融及類金融產品發行、區塊鏈遊戲運營的,應當取得相應的運營資質。
對於區塊鏈遊戲開發或運營來說,根據我國對於網路遊戲開發的法律規定,從事網路遊戲開發、運營的應當具備網路經營許可。
對於從事網路服務的平臺、APP應當及時取得ICP備案、ICP經營許可證,並確認業務範圍是否需要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許可等特定資質,必要時,按照《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要求,在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完成備案。
總之,由於虛假宣傳具有欺騙性、誘惑性,受到我國監管部門的嚴格禁止,經營者如果沒有做好企業經營合規的全面佈局,則很容易受到監管處罰,甚至涉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