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識別P2P平臺以金融創新之名的犯罪?兩高一部明確非法集資“非法性”認定依據
1月30日,針對近年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迅猛增長,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資料,近期的非法集資類案件有三大特點。
第一,處於集中爆發期,案件數量持續上升。
2015年至2018年全國法院新收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分別為5843件、7990件、8480件、9183件,同比分別上升108.23%、36.7%、6.13%、8.29%;審結非法集資案件分別為3972件、6999件、8555件、9271件,同比分別上升70.1%、76.2%、22.2%、8.37%。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2015年呈井噴式增長,此後雖然增幅有所放緩,但去年以來P2P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集中爆發,案件數量持續增長。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始終堅持從嚴懲處的方針,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先後審理了“E租寶”“中晉系”等一批全國性重大非法集資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2015年至2018年,集資詐騙犯罪案件的重刑率連續四年均超過70%,監禁刑率連續四年均超過90%,遠高於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監禁刑率。同時依法用足用好財產刑,從經濟上最大限度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
第二,非法集資手段網路化、多樣化,從實體產品轉向金融產品。
非法集資組織化、網路化趨勢日益明顯,線上線下相互結合,傳播速度更快、覆蓋範圍更廣。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打著“金融創新”“經濟新業態”“資本運作”等幌子,從種植養殖、資源開發、房地產向投資理財、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虛擬貨幣轉變,迷惑性更強,金融互助、消費返利、養老投資等新型犯罪層出不窮,網際網路+傳銷+非法集資模式案件多發,層級擴張快,傳染性很強,金融監管、防範打擊難度加大,容易形成跨區域大案。據統計,2017年通過網際網路宣傳、集資的案件達到案件總數的20%以上。
第三,跨區域大要案審判處置難度大,社會維穩壓力大。
跨區域重大非法集資案件不斷出現,P2P領域尤為突出,這些案件涉及地域範圍廣,集資參與人眾多,涉案金額巨大,社會影響重大,備受社會關注。許多案件在案發時往往資金鍊已經斷裂,經濟損失難以挽回,容易引發集資參與人不穩定因素,給案件審判、資產處置工作帶來極大困難,社會維穩壓力大。近年來,全國法院系統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依法穩妥做好案件審判、資產處置和社會維穩工作,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兩高一部”結合司法實踐,就辦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意見》中明確了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單位犯罪、主觀故意、犯罪數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管轄問題、辦案工作機制、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涉案下屬單位的處理、集資參與人權利保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國家工作人員相關法律責任共12個關鍵問題。
《意見》在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問題方面,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於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並參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予以認定。
《意見》在關於單位犯罪的認定問題方面,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全部或者大部分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判斷單位是否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應當根據單位實施非法集資的次數、頻度、持續時間、資金規模、資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況、單位進行正當經營的狀況以及犯罪活動的影響、後果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個人為進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單位設立後,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對單位中組織、策劃、實施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人員應當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在關於主觀故意的認定問題方面,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吸收資金方式、宣傳推廣、合同資料、業務流程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等。
《意見》在關於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方面,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綜合運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處置和化解風險,做到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對於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意見》在關於集資參與人權利保障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過及時公佈案件進展、涉案資產處置情況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資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集資參與人可以推選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視案件情況決定集資參與人代表人參加或者旁聽庭審,對集資參與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請求不予受理。
在1月30日當天的最高檢釋出會上,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王志廣介紹,2018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案偵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案件1萬餘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額約3千億元,同比上升115%。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公眾對所謂“高回報、保本金、低門檻”“錢生錢、利滾利”等誘惑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理性選擇投資理財渠道,保住手中的血汗錢、養老錢。
他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各種新型投資方式和理財產品層出不窮,群眾理財觀念逐漸由保守的儲蓄型理財轉變為積極的投資型理財。許多普通群眾投資願望強烈,但防範意識薄弱,相關金融法律知識和風險意識欠缺,具體表現在:一是存在僥倖心態,渴望短時間致富;二是盲從性大,尤其體現在非法集資犯罪中,一旦周圍有人蔘與,便認為風險降低,從而缺乏識別風險的能力;三是法治意識淡薄,明知某些行為如高利借貸、傳銷等可能是不合法的,仍然參與。
結合檢察機關近年來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工作所掌握的情況,線傑建議社會公眾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防騙意識,提升防範能力:
一要樹立健康理性的投資理財觀念,自覺克服貪利心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社會公眾要對相關公司企業的資信、經營範圍、業務活動等進行深入瞭解,判斷是否符合正常的經營規律和商業邏輯,對所謂“高回報、保本金、低門檻”“錢生錢、利滾利”等誘惑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理性選擇投資理財渠道,保住手中的血汗錢、養老錢。
二要關注新聞媒體報道的典型事例案例,主動學法知法守法。社會公眾要通過新聞媒體等渠道,積極學習相關法制宣傳教育材料,加深對非法集資案件的常用套路以及非法集資目標群體、常用包裝、佈局施壓等特點,瞭解投資理財風險點,自覺遠離、抵制非法集資。比如,對打著環境保護、發展綠色產業、養老產業等幌子的非法集資活動,對不定期組織的考察投資專案、旅遊、聚餐、送禮品、返點等非法集資套路要保持頭腦清醒和理性判斷。
三要與相關主管部門以及公安司法機關良性互動。社會公眾可以通過關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公安司法機關的“兩微一端”等,進一步瞭解法律政策界限和投資理財風險。對以金融創新為名的P2P網貸、私募股權投資、互助合作、虛擬貨幣、會員制養老等集資活動可能涉嫌犯罪的,要注意收集證據,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司法機關舉報。
線傑表示,非法集資犯罪嚴重侵犯人民群眾財產權益,危害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安全穩定。“兩高一部”及時印發《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指導各級執法司法機關加大辦案力度,準確有力打擊犯罪,有效剷除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毒瘤”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