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股票交易一樣買賣音樂版權,“音交所”模式能成立嗎?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崔健、羽泉、譚盾,如果你是這些音樂人的粉絲,那麼除了買票參加偶像們的演唱會或音樂會之外,你現在又多了一項選擇——成為其音樂作品的“股東”。
鈦媒體注意到,一項嘗試利用區塊鏈技術搭建音樂版權領域的證券交易所的創業專案“音交所”正在落地,以上三位音樂界的明星人物正是最早的一批嚐鮮者。
根據AIP trade官網資料,音樂版權所有人可以通過發行音樂股票來提前獲得版權收益,相當於“預售”歌曲未來收益,提前變現。音樂版權與公司股票類似,在公開市場買進、賣出。而作為中介方的音交所則收取一定的“上市費”——根據官網公佈的費用,每發行一支音樂股票,音交所將收取5%的上市費。大眾使用者在進行交易時,每筆需要支付0.5%的手續費,提現則要根據銀行進行不同標準的收費。
不過,關於如何進行確權、規避風險、稽核發行資質,官網上並沒有詳細的介紹。
專案創始人趙易天曾在公開採訪中對於參與音交所的各個參與方的角色定位作出樂觀描述:
“通過音交所平臺,音樂人可用一首歌曲的未來收益進行融資,提前獲得可觀的收入;樂迷、粉絲和投資者可以投資喜愛音樂人的歌曲,共同參與推廣並分享歌曲未來的版稅收入和潛在的高額資本交易利得。通過歌曲新股發行、音樂人和使用者進行共識定價的機制,配合全球交易提高歌曲版稅長期收益的流動性。”
從本質上看,這是一個將音樂版稅證券化的過程。而這個看起來“多方互利的生態系統”真的能夠實現嗎?鈦媒體近日對音交所專案創始人趙易天進行了獨家專訪。
“曲票”交易
這一模式真的能解決音樂行業的痛點嗎?趙易天認為主要有兩點突破:
首先是資金問題。如今的局面是,音樂行業普遍存在融資困境的問題,音樂融資渠道單一,音樂推廣仍然以唱片公司主導的中心化操作模式為主,大量優秀的新作品在這個狹窄的通道中爭搶發展空間,成功概率很低。
依靠發售“曲票”。音樂版權人能夠變現預期收益(未來的版稅收入),大大縮短版權人獲利及回籠資金的時間,加快音樂作品的開發,改善版權人的資金鍊。
其次則是音樂作品的推廣問題。在趙易天看來,“曲票”的獨特價值在於建立投資者社群,借社群之力可以幫助現實音樂作品的推廣。粉絲群體可以投資喜愛的歌曲並和他的創作者建立更親密持久的關係,而對投資者來說,通過“曲票”可獲得歌曲未來版稅收入分成和潛在的資本交易利得。在這一將樂迷轉化為投資人的過程中,解決了“推廣成本和效率”的問題。
在音交所官網,鈦媒體編輯體驗了炒“曲票”的一整套流程——首次註冊成功的使用者,平臺會贈送5美元的交易基金,可以購買新股發行的歌曲。交易基金不足時,可以通過充值方式繼續購買歌曲。購買成功後,使用者可以獲得一份股票證書,“曲票”也有著與股票K線類似的歌曲價值的漲跌。
值得注意的是,音交所有著一套獨特的“發行價”確定機制。
在股票交易市場,(公司)股票的發行價多由承銷銀團和發行人根據市場情況協商定出;而在“曲票”的發行過程中,沒有承銷銀團這一角色,發行價直接依靠音樂人和投資者的協商確定。
趙易天將這一協商過程總結為“共識定價”。
具體而言,與“眾籌”概念類似,音樂人可以發行限定數量的新股,投資者在限定時間內出資進行預投,到截止日時用預投總金額除以發行股數,這就形成了發行價格。在這期間,投資者可以任意增加和減少預投金額,以降低風險;音樂人則可以在截止日之前選擇發行或撤銷,以避免歌曲被嚴重低估。
至於投資使用者能獲得歌曲的哪些權益?趙易天向鈦媒體詳細說明,
“比如歌曲錄音版權的版稅收益(在流媒體上播了,被電影使用了,在卡拉OK或者商業場所播了等);以後的模式也可能會多種多樣,比如一首歌只分享詞曲的版稅,或者詞曲和錄音的都包括。有的可能是作曲人,那他就只分享作曲的版稅。”
關山待越
目前,“音交所”網站雛形已經完備上線。相較於模式傳統的版權交易,音交所模式顯然是希望做一個“顛覆者”。
音樂交易所模式,在版權交易環節的效率提升上擁有明顯優勢,不過,這一模式要想真正落地還面臨著重重挑戰。
首當其衝是來自於監管及法律層面的挑戰。
如果從音樂版權證券化的視角審視,我國尚未開展音樂版權證券化業務,目前只開展了信貸資產和企業資產兩類證券化業務。目前我國的監管法規對於證券發起人的規定非常嚴格,按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是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換句話說,只有金融機構才能將它們的資產證券化。
而如果從私募的視角觀察,私募基金在國內面臨著一套嚴格詳細的監管法規。僅從定義觀察,按照目前的監管法規,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顯然,雖然音交所募集資金的過程與私募類似,但實際操作過程與私募的標準差異很大。可以這樣說,作為一類金融創新,目前國內並無專門的監管法規。
因此,趙易天向鈦媒體表示,目前音交所的落地實踐還在海外階段。
在新加坡,音交所專案已加入了監管沙盒計劃。按照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的定義,所謂“監管沙盒”是一個“安全空間”,在這個安全空間內,金融科技企業可以測試其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營銷方式,而不用在相關活動碰到問題時立即受到監管規則的約束。
簡而言之,監管者在保護消費者/投資者權益、嚴防風險外溢的前提下,通過主動合理地放寬監管規定,減少金融科技創新的規則障礙,鼓勵更多的創新方案積極主動地由想法變成現實,在此過程中,能夠實現金融科技創新與有效管控風險的雙贏局面。
目前在新加坡,音交所已經向金融管理局申請“可以邀請5000人蔘與測試、但投資限額暫定在50美元”。如果運營平穩,再逐步推進測試人數以及投資限額。
第二大難題則來自於版權問題。一切交易的前提是所有權的確定,但在音樂版權領域,版權的確權以及對於版權的保護都面臨難題。
趙易天將版權的確權問題形容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亂局面。
比如: 如何證明這個版權是你的?各方的版權收益都又如何分配? 趙易天向鈦媒體表示,這些難題是導致傳統的音樂版權行業產業外資金進不來的最大原因。
“在國外,一首歌可能共同寫歌的是四五個人。以知名歌手 Adele 為例,她的每首歌她都是作曲者之一。但可能她僅僅是改了其中的一兩句,那她就會被記錄為作曲之一,分享那兩句的版權收益,版權記錄很瑣碎。”
版權的多種形態並存也帶來了更細碎的問題,“帶來的問題是版權的代理方很複雜,比如說詞曲是一個代理方,然後錄音版權又歸另外一個唱片公司擁有。”趙易天說。
但在趙易天看來,音交所面臨的機遇是,目前在美國已經出現了新型的版權代理模式——所有的音樂權利都由一家代理商代理,然後由他幫你去收所有的費用。趙易天認為這一模式的出現已經展露出一個明顯趨勢,國內引入這類全權版權代理模式將是大勢所趨。
按照經典經濟學理論科斯定理,產權明晰帶來的是交易成本的降低,音樂版權的交易也同樣如此。
對於防止盜版問題,趙易天認為這始終是一個“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博弈過程,與視訊相比,音樂的盜版門檻更低,徹底禁絕並不現實。
趙易天還向鈦媒體介紹了美國當下流行的防盜版操作實踐——利用數字追蹤技術在全網掃描,就可以明確找到誰用了我的音樂。通過版權授權的系統,版權擁有者可以找到使用者是不是已被授權,如果沒有,版權擁有者即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提高盜版成本,是海外版權行業普遍的做法。“你要敢盜版,那鉅額賠償款可以讓你傾家蕩產,也就不會有那麼多人願意去盜版了。”趙易天說。 (本文首發鈦媒體,採訪、作者/蔡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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