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寫”文章 著作權到底是誰的?
該案在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開庭
在公眾號上釋出的一篇大資料報告,被他人轉載到百度旗下的“百家號”,因認為百度百家號侵犯了自己的文章著作權,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12月4日上午,該案在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開庭。本案因涉及利用人工智慧、大資料生成的文章,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備受關注。庭審中,原告表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資訊傳播權、署名權等著作權。百度方面則表示,涉案文章是資料軟體分析而成的,不是通過勞動創造獲得的,原告對文章沒有著作權。對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並不包括人工智慧。也有法律人士表示,使用人工智慧機器或者工具進行創作的作品有沒有著作權,要看人在創作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AI文章遭擅用惹出侵權官司
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在自己的公眾號上發表了一篇名為“影視娛樂行業司法大資料分析報告”的文章。菲林律所訴稱,就在文章釋出的第二天,網民“點金聖手”就在百度公司經營的內容釋出、內容變現和粉絲關係平臺“百家號”上釋出了上述文章,且將文章的署名及收尾段進行了刪除。
菲林律師事務所認為,百度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百家號平臺上釋出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資訊網路傳播權。被告將涉案文章首尾段進行刪除,侵害了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被告將署名刪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原告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在百家號平臺上釋出道歉宣告;被告賠償原告1萬元及合理支出560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軟體生成文章沒獨創性
在法庭上,被告百度公司辯稱,涉案文章不具有獨創性,是採用法律統計資料分析軟體生成的,並非由原告通過自己的勞動創造獲得的,因此不屬於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此外,原告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沒有證據證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原告雖然主張百家號使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證據保全的過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缺乏正式的公證檔案,故其證據缺乏真實性和可信性。百家號是資訊儲存平臺,被告並未實施侵權行為,也未侵犯涉案文章保護作品完整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此外,百度方面還稱,在被訴後,百度公司沒有在百家號上發現該文章,至於該文章是否在百家號上存在過,百度也不得而知。
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成焦點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自然人創作的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主要爭議焦點集中在對涉案文章的創作過程持不同觀點,原告表示該文章先是由法律統計資料分析軟體生成,然後經過人工加工而成的,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應該受到保護;百度公司則認為涉案文章主要是由人工智慧生成的,不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主審法官庭後表示,該案涉及著作權保護中一個前沿的問題,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創作,那麼該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由誰來享有著作權,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等,這些都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去探索和解決的問題。本案未當庭宣判。
觀點
人工智慧著作權法律上仍有爭議
知名智慧財產權律師、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認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從這個規定來看,享有著作權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並不包括人工智慧,因此可以說人工智慧的創造物目前還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此外,利用人工智慧創造的生成物屬不屬於作品還有爭議,按照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而從目前來看,人工智慧的生成物是基於特定的資訊自動生成的,很難講這個生成物具有獨創性屬於作品。另外,“作品創作”主要是人的活動,人工智慧顯然不在這個範疇內,從目前的技術條件來看,談著作權還為時尚早。
趙虎表示,在人工智慧的著作權這一話題上,目前國內外法律對此爭議很大,假如人工智慧有著作權,那著作權到底屬於誰,是屬於人工智慧的技術開發者,還是人工智慧的操控者?“智慧財產權領域之前有個著名的案例,一隻猴子拿著攝影師的相機給自己拍了張照片,這張照片的歸屬曾引發爭議,是屬於猴子、相機擁有者還是生產者?在我看來,人工智慧的著作權歸屬跟這個案例有相同之處。當然,人工智慧創作的生成物到底有沒有著作權,應該歸誰,還要等法院判決。”
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則表示,人使用人工智慧機器或者工具進行創作的作品有沒有著作權,要看人在創作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如果人只是輸入一些基礎資訊,然後由人工智慧生成,那這個人對生成物則不享有著作權,因為這個生成物本身不屬於作品。“完全由計算機系統生成,在此過程中人不參與,或者只提供基礎資訊,則人工智慧創作物沒有獨創性,是不能算作品的。”
趙佔領表示,但如果是相對弱一些的人工智慧,在創作的過程中需要人有一定的創造性,在這種情況下,這些通過人工智慧所創作的創造物,可能就屬於作品,那個使用人工智慧工具創作的人就是著作權人。
本組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