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遏制網路賬號惡意註冊須落實“源頭實名制”
【編者按】移動社交的快速發展,給網民帶來便捷體驗同時,也滋生了刷粉、炒信、“薅羊毛”、精準詐騙等網際網路黑產。在整個利益鏈條中,“黑賬號”惡意註冊已經成為黑產之源。惡意註冊背後隱藏著哪些貓膩?給網民哪些生活場景帶來影響?如何與黑產打好這場攻防戰?圍繞這些焦點話題,光明網近日推出“透視"黑賬號"惡意註冊產業鏈”系列報道。
—
透視“黑賬號”惡意註冊產業鏈(下)
光明網記者 李政葳
“網路犯罪日趨呈現利益鏈條化和犯罪職業化趨勢,在黑灰產業鏈上還滋生了大量職業化、行業化的犯罪團伙,為網路犯罪"輸血送電"、寄生共存,成為網路犯罪居高不下、氾濫蔓延的根本原因。黑灰產業鏈的野蠻生長是網路犯罪蔓延氾濫的頑疾,現有立法在治理黑灰產業鏈上力不從心”公安部網路安全保衛局法制工作處處長李菁菁說。
打擊“黑賬號”惡意註冊除了要落實網路實名制外,法律法規應該如何完善?在技術打擊的同時,制度監管如何與之並行融合?
法規尚待健全,網路實名制或被規避
顯然,網際網路自身的“匿名隱身”特性,造成了網上網下虛實不對應,致使網路犯罪難發現、難溯源、難遏制。李菁菁認為,很多網際網路賬號惡意註冊黑產規避了網路實名制要求,加劇了網路犯罪的遏制難度;現有的法律也難為治理黑灰產業鏈和防止網路犯罪提供支撐。
“具體來說,現有網路行政法律法規只規定了網路實名制的要求,卻沒有禁止和處分規避網路實名制的違法行為,無法依法規治、查處網際網路賬號惡意註冊的黑色產業鏈。”李菁菁說。
另外,騰訊安全管理部網路安全與犯罪研究基地首席研究員門美子還提到,惡意註冊及養號行為的打擊,無論適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還是計算機程式工具罪,都有一種隔靴搔癢的感覺。因為無論是公民資訊還是程式工具,都只是在惡意註冊過程中使用到的材料和工具,用這兩個罪名來處置,都規避評價了惡意註冊及養號的行為本身。
“這兩種罪名並不能起到犯罪預防的作用,反而會促使網路黑產想方設法尋求規避兩個罪名的方法。比如,他們會更加致力於查詢各種非實名號的渠道,也進一步激發號商規避實名制,這從總體上有悖於實名制規則的整體期待。”門美子說。
黑產也“AI”,怎麼辦
兩年前,紹興警方破獲了一個犯罪團伙,不法分子為識別破解字元型驗證碼提供技術幫助,引入大量驗證碼資料對驗證碼識別系統進行訓練,將機器識別驗證碼的能力提高上千倍。如今,伴隨技術的不斷髮展,黑產“AI化”趨勢也在加強。
在這方面,門美子感受深刻:“當前網路犯罪的黑色產業與安全防護始終處在"你追我趕"的持續對抗中,且隨著雙方技術水平的更新而交替壓制,呈現一種螺旋式上升的趨勢。”
為了防治微信賬號的買賣、惡意解封等手段非法批量註冊微信賬號和持續養號,微信安全團隊啟動了“死水行動”專案,對賬號的網路環境特徵、賬號特徵等多維度分析,運用大資料技術,構建使用者畫像體系,增加惡意註冊難度,對於註冊成功的高危標記賬號,追蹤其可疑行徑,及時制止不良賬號在社交環境中的惡意行為。
“但是,不能因為技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抗制效果,就放棄法律手段。就像不能因為發明越來越高階的鎖具,而放棄對盜竊行為進行追究一樣。法律規制應該與技術對抗並行不悖。”門美子說。
李菁菁也認為,對惡意註冊及養號不能僅依靠事後打擊,必須立足事前的犯罪防治,堅持打防結合、防範為先。比如,加快推進網路犯罪防治立法,建立健全犯罪防治制度和網上網下虛實對應的網際網路管理制度。
“還要完善網際網路賬號惡意註冊黑產的法律適用。”李菁菁認為,在網路行政法律法規方面,推動制定《網路犯罪防治法》,修訂《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方法》,嚴格禁止和出發規避網路實名制的違法行為;在刑事法律方面,推動制定刑法修正案,增設相關犯罪,比如,非法獲取、出售、提供資料犯罪,規避、違反對使用者真實身份查驗義務並造成危害後果的犯罪。
從產業源頭的“實名制”入手
2015年2月,國家網信辦釋出了《網際網路使用者賬號名稱管理規定》。文中指出,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要求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資訊認證後註冊賬號。
“隨著國家實名制規則落實和網際網路行業安全防護措施的強化,惡意註冊和養號黑灰產的技術門檻提升、成本增加、生存空間也受到了壓縮。惡意賬號"黑市"普遍"號荒",且出現了賬號價格不斷提升、小型養號工作室接連覆滅、惡意賬號普遍向少量大型工作室轉移的趨勢。”門美子說。
門美子認為,除了網際網路行業自身嚴格落實提供網際網路服務的實名制規則之外,更重要的是從註冊流程的源頭——手機號碼實名制入手,加強對各類通訊卡號的控制和管理,切斷惡意註冊的上游源頭,從根本上杜絕各種非實名黑卡的泛濫。“現在已經有不少規範提出具體要求,比如,針對物聯網絡卡,必須按照公眾行動電話使用者進行實名登記。”
在業界人士看來,在我國全面實行通訊和網路服務實名制以來,手機卡號和網際網路賬號實際上也是繼身份證和銀行卡之後,成為了具有實名特徵的物。對此,門美子提出建議,對手機卡號和網際網路賬號的治理以及對相關行為的打擊,是否也可以仿照上述身份證和信用卡的立法方法,增加刑法罪名對犯罪鏈條上游和源頭行為進行專門規制,在打擊提供手機“黑卡”和網際網路賬號惡意註冊及養號行為也將更加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