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活動被查處案件
為了規範我國網路文化市場經營秩序、淨化我國網路文化環境,文山州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經過4個多月的排查籌劃、調查處理,成功辦結了李某某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愛嗨嗨舞曲網”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活動案。
查處無《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性網路活動執法辦案現場
經查,李某某於2016年12月開辦該網站,未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從第三方下載音樂網站模板建立該網站,網站載有1723首歌曲,2個視訊,179名會員,可試聽、下載歌曲,免費註冊會員,網站上新增有百度聯盟廣告程式碼,通過點選網站廣告可連線至“百度搜索”產生收益,目前,該網站已經關閉。李某某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活動的行為,違反了《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2018年11月6日,文山州文化廣電體育局依法給予李某某警告,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案是文山州辦理的首例網路文化市場行政處罰案件,是突破傳統文化市場執法的有益探索。一方面做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網際網路文化經營單位規範經營資質起到了積極的引導作用,並對行業內的違法違規經營者起到了一定的震懾力。另一方面,通過此案的辦理,積累了辦理網路案件的經驗,提高了執法人員網路執法業務能力。
無《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經營性網路活動辦案現場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網路科技越來越發達,給民眾帶來的娛樂效益也越來越多,其實網際網路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活動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使用者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網際網路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那麼此類商業活動就需要辦理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長這樣
網際網路文化產品是指通過網際網路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具體可以列為以下幾項:
(一)、專門為網際網路而生產的網路音樂娛樂、網路遊戲、網路演出劇(節)目、網路表演、網路藝術品、網路動漫等網際網路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遊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複製到網際網路上傳播的網際網路文化產品。
網際網路文化活動是指提供網際網路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網際網路文化產品的製作、複製、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網際網路上,或者通過網際網路、行動通訊網等資訊網路傳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行動電話機、電視機、遊戲機等使用者端以及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使用者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線上傳播行為;
(三)、網際網路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一、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如下:
1.遊戲運營、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遊戲運營平臺);
2.網友遊戲虛擬貨幣交易(遊戲幣、點卡銷售平臺);
3.演出局(節)目、表演(娛樂主播、美女秀場直播);
4.經營網路動漫產品(動漫觀看、上傳、下載網站);
5.經營網路音樂產品(音樂試聽、下載、上傳網站);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條件:
1、有確定的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註冊資本要100萬元;(內資企業不得含有任何外資成分);
2、有確定的網際網路文化活動範圍;
3、有適應網際網路文化活動需要的人員、裝置、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管理技術措施;
4、有確定的域名;
5、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
1、 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申請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 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取的章程或機讀檔案;
4、 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東身份證;
5、 網站域名登記證明;
6、 企業發展可行性報告;
7、 控股企業的相關資料(股東若均為自然人,則無需提供);
8、 審批條件內的基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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