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進步,還是瘋狂行為?
今天的朋友圈,被一則“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編輯嬰兒”的訊息刷屏了。幾乎所有人都在問一個問題:這究竟是值得國人驕傲的科技進步,還是個別科學家不顧倫理與法律法規約束的瘋狂行為?
隨著生物技術的進步,對胚胎的改造、設計不再是科學幻想。但各國對涉及人類胚胎操作的科學研究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我國也是如此。早在2003年,科學技術部和原衛生部聯合印發《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其中第六條規定,進行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必須遵守以下行為規範:(一)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單性複製技術或遺傳修飾獲得的囊胚,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二)不得將前款中獲得的已用於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動物的生殖系統。(三)不得將人的生殖細胞與其他物種的生殖細胞結合。其後,又先後釋出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管理安全管理辦法》等多個法律法規。不少科學家認為,這些規定均適用於基因編輯技術——也就是說,如果在我國深圳開展了這項實驗,那麼相關人員和機構已經涉嫌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了。
其實,將基因編輯技術用於人類胚胎,並不是一項難以逾越的技術高峰。大多數科學家之所以謹守14天的紅線,是一種為人類發展和存續負責的態度。生殖細胞不同於體細胞,其改變將會遺傳給後代,而改變一個基因會帶來哪些影響,我們並不得而知。同時,科學家對人類胚胎的發育瞭解、對人類基因組功能的瞭解等,都還處於非常初級、極不全面的階段。在諸多影響皆不明確的情況下,將生殖細胞的基因編輯投入臨床被認為是“不負責任的”。
2015年,多國科學家在美國華盛頓舉行的人類基因編輯國際峰會上,以會議宣告的形式給出了明確的學術意見:強化基因編輯技術的基礎和臨床前期研究“顯然是必要的”,應在適當的法律和道德監管監督下繼續開展。但如果在研究中對早期人類胚胎或生殖細胞進行了基因編輯,那麼被修改的細胞不得用於懷孕目的。雖然絕大科學家都同意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對生殖細胞編輯的臨床使用進行定期評估,但截至目前,似乎並沒有出現能夠改變這一指導原則的科學突破。
這項研究的完成人、南方科技大學副教授賀建奎原來似乎也是支援這種謹慎的態度的。2017年2月他在科學網發表部落格《人類胚胎基因的安全性——記伯克利基因編輯研討會》。文中列舉了動物模型和細胞系、脫靶、嵌合體、胚胎髮育和多代效應等五個人類胚胎基因編輯的安全性問題,並寫道:在解決好安全性問題之前,“進行人類生殖目的的基因編輯是不負責任的”。但網傳的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申請書顯示,這項研究的起止時間是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筆者也非常好奇,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裡,究竟賀建奎取得了什麼樣突破性的成果,能讓他自己顛覆自己?
今天諸多業內科學家均表示,這兩個嬰兒的父親是艾滋病毒感染者、母親未感染艾滋病,嬰兒本來就不是高風險人群,也完全可以用已經被證明的、更安全的方式阻斷母病感染,為什麼一定要採用基因編輯手段?而這一基因的缺失能夠帶來什麼影響依然未可知。或許一位科學家的回答可作參考:可以出名,但醫學價值不大。
而就在筆者完成這篇評論的同時,深圳和美婦兒科醫院迴應:“這件事不屬實,我們沒有接受過相關資訊。”而南科大更是宣佈賀建奎早已停薪留職,他所進行的實驗學校並不知情。這更讓整個事件變成了撲朔迷離的羅生門。
真相有待探查。這一事件提示我們關注幾點:第一,據同行回憶,早在一個月前就有外媒遮遮掩掩地試探同行們的觀點。而這位科學家沒有遵循先在學術期刊上發表成果並經過同行評議的約定俗成的學術規則,而是在國際基因編輯峰會召開的前一天通過媒體釋出,這其中有什麼貓膩?又有誰去評估過此事件的真假與安全?第二,科學技術的發展已經跑在倫理研究和法律法規的前面,是不是應該儘快在國家層面組織科學家、倫理學家、法學家儘快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對可能影響人類的科學研究進行規範?第三,這項研究即便經過了醫院的倫理審查,在程式上看似是合理的,但在涉及重大倫理實驗的決策上,一家醫院的倫理委員會是否有能力、有水平進行審查?我國是否應儘快建立不同層級的科學倫理審查規範?
26日晚,122位科學家實名反對這項研究,中國遺傳學會基因編輯研究分會、中國細胞生物學會幹細胞生物學分會發布宣告反對這項研究……這件事情如何處理?未來如何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這個問題需要科技界來回答。但無數的事例已經告訴我們:科技工作者不僅需要探索未知的好奇心,更要有對生命的敬畏心、對社會發展的責任心,如此才能造福人類。
(作者:齊芳)
《光明日報》( 2018年11月27日 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