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號”爭鳴:“搜尋引擎”百度是否涉嫌侵犯公眾權利?
投中網(https://www.chinaventure.com.cn) 報道:“天下苦百度久矣”之聲四起。
近期,一篇名為《搜尋引擎百度已死》的文章在社交平臺廣泛傳播,百度再次陷入輿論旋渦。該文章指出,“百度”作為一款搜尋引擎產品,在搜尋結果頁面大量展示自家其它產品尤其是百家號的內容,有為百家號引流的嫌疑。而百家號充斥著大量營銷和質量低劣的內容,也導致百度搜索結果的內容質量大幅下滑,百度作為搜尋引擎名存實亡。
一時間,“天下苦百度久矣”之聲四起,也引發公眾對於搜尋引擎百度應有的原則和邊界的探討。
北京大學市場與網路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永偉在評論文章中指出,一種觀點認為,搜尋引擎是人們認識真實狀況的工具。因此,它應該秉承所謂的“搜尋中立”(Search Neutrality)原則,如實按照資訊的分佈狀況來呈現、排列搜尋狀況,而不應該人為對其進行更改。
基於上述原則,谷歌曾於2017年被歐盟開出27億美元的天價罰單,原因就是懲罰其在搜尋結果中突出旗下比價產品的行為,和谷歌相比,百度的舉動顯然有過之而無不及。
就百度目前的狀況來看,搜尋結果處處顯示出百度的人為“優化”,很多內容,是百度希望使用者看到的內容,而這些內容的出現,也一定是符合其商業利益的。
面對輿論譴責,百度做出迴應:
“目前百度搜索結果中,百家號內容全佔比小於10%;百家號是提升百度App內容生態體驗的一個重要舉措,可以優化使用者使用百度App搜尋時遇到的頁面訪問速度慢、排版差異大等瀏覽體驗問題。現有的190萬百家號創作者,覆蓋了全部的權威媒體和資訊機構。”
《搜尋》一文發酵後,1月24日晚,百度對搜尋引擎進行了一些微調:資訊的搜尋結果中不再包含網頁地址,而是採用媒體的名稱代替,但點開的連結依然指向百家號。
這種“換湯不換藥”式的調整無法平息輿論。有觀點認為,百度在搜尋引擎中大量導向自己的產品,這無異於捆綁銷售。
多份報告顯示,中國搜尋引擎市場中,百度市場份額常年第一,為75%或更高,遠超競爭對手360搜尋、搜狗搜尋、必應等。
那麼,考慮到百度在搜尋領域的市場份額,而搜尋引擎又是公眾必不可少的資訊檢索工具,我們需要探討,百度有多大程度的自由在搜尋結果內展示自己想要展示的內容?這次“百家號”事件引燃眾怒,是否說明公眾感覺自己受到了某種侵犯,那麼百度是否真的涉嫌侵犯了某種公眾權益呢?
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首先要明確,百度到底具有怎樣的市場地位?
資深反壟斷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鄧志鬆認為,百度在中國搜尋引擎市場可以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九條,‘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可以被推定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根據反壟斷法,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應當承擔維護市場競爭的特殊義務。鄧志鬆說,“當一家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一舉一動都將對市場競爭產生影響。因此,反壟斷法要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承擔特殊義務,其交易自由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比如不能從事不公平高價、搭售、差別對待等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鄧志鬆認為,百度涉嫌將其在搜尋引擎市場上的市場支配地位傳導到下游的自媒體服務市場。
“百家號是一種自媒體平臺,其內容顯示在百度的搜尋結果中。除了微信公眾號、微博等自媒體平臺未向百度開放之外,百度的搜尋結果中有各類自媒體平臺的內容。自媒體服務屬於百度搜索引擎的下游市場。百度涉嫌利用其在搜尋引擎市場上的支配地位,通過優先顯示百家號等自家產品,將流量傳導到下游的自媒體服務等市場,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魏則西事件之後,百度被要求在搜尋結果中明示廣告,並且每個頁面展現的廣告不能超過三分之一。“但現在新的問題又來了,除了標明廣告之外,是不是可以把引流加入市場競爭的考量範圍內?”朱巍認為,“法律的演進需要一個過程。”
事實上,對於百度的“壟斷”爭議一直存在,2018年11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局局長吳振國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去年和今年都有針對百度的投訴,尤其是百度醫療。有一些針對百度的壟斷投訴,仍然在持續調查之中。”
接下來的問題是,百度有多大程度的自由在搜尋結果內展示自己想要展示的內容?“百家號”事件中,百度是否涉嫌侵犯了某種公眾權益呢?
某科技公司任職的產品經理楊陽認為,百度的一系列行為都是它作為一家商業機構的自由,“百度的目的是提高使用者的粘性,讓使用者持續用百度搜索。那麼,‘去優化’是百度無論如何都會做的。它會盡可能把使用者需要的內容展現在一個合適的地方。百家號並不是百度強行抓取的,而是內容提供方主動提供的結構化資訊,在體驗與響應速度上,它確實比原來優化了許多。”
朱巍認為,商業企業的自由有幾個約束:法律、道德倫理和公共利益。因此,除了法律責任,還要強調平臺的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他表示,企業除了需要遵守誠實信用,還要保證使用者的知情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知情權。
那麼,百度搜索結果中充斥著良莠不齊的“百家號”內容,是否涉嫌侵犯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呢?
鄧志鬆表示,百度並不是一家政府機構,而是一家商業機構,很難被斷定侵犯公眾知情權。
而朱巍說,“不能說引流行為不違法就是沒有問題的,它也必須要受到商業倫理的約束。百度這款產品有公共利益的服務屬性在裡面,(它提供的)網路服務就要遵守相關屬性的要求。”“雖然從法律層面上,百度並未侵犯使用者權利。但公眾對一家大企業有更高的道德標準。它們會被要求做更多為公眾利益服務的事情,更少考慮商業利益。”
即使不談法律,只談商業,百度如此獨行其是,背離公眾期待,一位AI領域的創業者坦言,“百度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百度這麼做只會導致越來越多的站長遮蔽百度,越來越多的使用者棄用它。這時候百度作為一個搜尋引擎,就真的離死亡不遠了。”
(編輯:王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