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電子資料 如何判案有方
2018年12月6日,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公開審理掛牌成立後的第一起案件。
民事訴訟中的電子資料證據相關規定:
2012年
修訂民事訴訟法,明確電子資料為一種獨立證據型別
2015年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電子資料的定義和範圍作出了規定
2015年
2004年8月通過、2015年4月修訂的電子簽名法,規定資料電文的認證和使用等
2018年9月
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審查作出指引和規定
網際網路時代,大量交易、交往只在網上留痕,由此產生的“電子資料”,對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原件”“文書”等證據概念產生了衝擊。近年來涉網際網路電子資料證據案件增長迅速。
網路電子資料在案件審理中如何被採信?廣州市南沙區法院嘗試勾畫一條電子資料舉證認證的實操“路線圖”。
電子資料證據真假難辨,認證如何進行
廣州的楊先生決定拿出7萬元,購買廣東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0.05%的股權。誰料,合同簽了,錢也付了,對方卻耍起了賴!
前陣子,這樣一起糾紛擺到了廣州市南沙區法院法官的案頭。案情並不複雜,可楊先生買股權的錢,用了微信和支付寶轉賬。這要是以前,面對原告楊先生提交的支付轉賬截圖,主審法官肯定會左右為難,因為截圖可以通過手機軟體篡改甚至偽造,這是電子資料的天然軟肋。
從公開的裁判文書中來看,類似案件在各地法院並不少見。以廣州南沙區為例,涉網際網路電子資料證據案件增長迅速,2017年案件數量比2016年增長130%,涉案金額達6803萬元。
在多數人的印象中,倘若有人賴賬不還,最直接的辦法,就是當庭拿出他親筆簽名的借條,白紙黑字,縱使造假也逃不過專業鑑定者的火眼金睛。不過,隨著社會發展,這種場景越來越少了。“如今更多商事主體為追求效率、降低成本,直接在網上達成了協議。微信、QQ、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越來越成為認定案件關鍵事實的主要證據,在部分案件中,甚至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南沙區法院副院長李勝介紹。
對此,在民事訴訟方面,2012年,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確定電子資料作為獨立證據形式的法定地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電子資料的概念和範圍。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對電子資料的真實性審查作出指引和規定。廣州市南沙區法院也在2018年7月探索出臺《網際網路電子資料證據舉證、認證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
在前述案件中,根據《規程》和相關規定,法官讓原告楊先生提交了微信錢包裡的交易記錄,確定了轉賬接收物件的微訊號;再當場通過微信搜尋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鋒某的手機號,搜尋出的微訊號和頭像也完全吻合,而且該號碼也是鋒某留在股權轉讓合同上的號碼。幾相印證,基本認定了楊先生所述為真,其要求退回投資款並支付相應利息損失的訴求,理應得到支援。
探索證明“網上的你”就是“現實的你”
由於網路身份的虛擬性,採信電子證據時要解決的首要難點,是證明在網上和我發生聯絡的那個“你”,就是真實的“你”。
根據相關法規和《規程》,南沙區法院圍繞當事雙方身份確認的問題作出了規定。法官結合日常生活經驗,在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運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微信、QQ等使用者的身份進行分析認定。
2017年6月,新婚在即的佛山女子劉某通過微信,向一家蜜月公司的負責人曾某轉賬3.44萬元,訂購了6天5晚沖繩遊輪遊的服務。此後,服務專案因海上強風大浪被迫取消,而曾某卻未全額退還劉某支付的預付款。
承辦此案的南沙區法院商事庭法官李嘉亮說,原告劉某出示的證據只有與一個微訊號的聊天記錄,雖然與她反映的事實一致,但如何證明這個微訊號就是曾某本人?通過該蜜月公司在工商局的備案聯絡電話搜尋新增微信好友,顯示出的微訊號與原告出示的頭像、暱稱均一致。考慮到該蜜月公司是一人公司,曾某是唯一股東,李嘉亮採信了聊天記錄反映的內容。
解決了“人對不對”,緊跟著就是“事對不對”。李勝說:“根據現有規定和《規程》,一方面我要提供完整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證明我說的是真的;另一方面,當你不承認我說的內容,說我提交的這些記錄、截圖是篡改的、偽造的,那就有義務提供反證。”
“以往電子證據提供方首先要自證證據真實,《規程》將舉證責任在一定條件下轉移給對方,通過分配舉證責任,有效擴充套件了電子證據的適用範圍,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當事雙方莫衷一是的問題。”李勝說。
對更多新證據型別舉證認證進行規範
業內法律專家認為,隨著網際網路科技的發展,諸如企業自建資訊管理系統、磁碟儲存資訊等證據型別也逐漸在審判實踐中顯現,未來需要對更多新證據型別的舉證認證進行規範。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聯合各大網際網路平臺制定了統一的電子證據管理標準,可以按需按許可權自動調取電子證據,避免了當事人自行舉證難題。整個訴訟服務過程,可通過區塊鏈技術記錄全流程,實現過程可溯、記錄可查。
“比如一起網購糾紛,如果按照以往的審判模式,當事人首先要到法院立案,並提供網路截圖,接著還要對證據進行公證,流程繁瑣漫長。”廣州網際網路法院法官馮立斌說,在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當事人直接網上立案,法官可自行從電商平臺調取證據,然後在網上開庭、宣判,案件辦理得到極大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