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警察追不上自動駕駛,看無人駕駛是否應該被監管?
近日,特斯拉又“搞事”了。不同於過往直接出現嚴重交通事故,此次特斯拉的汽車竟然差點成為“酒鬼”嘗試逃避責任的護身符!美國加州一高速路段交警在凌晨巡邏時,發現一輛特斯拉Model S居然沒有駕駛員。在經過重重圍堵之後,交警一位醉酒男子在駕駛位上呼呼大睡。交警在對其進行逮捕時,這位男子竟然認為自己雖然喝酒,但開車的是特斯拉汽車,所以應該受罰的是後者!
這輛為車主避開所有試圖攔截的警車,費勁千辛萬苦才被逼停的特斯拉汽車竟然要成為“替罪羊”?顯然,男子的狡辯是不可能成功的。事實上我們更應該考慮的是,當自動駕駛成為人們面對複雜交通狀況下的“神器”時,應該如何對其進行全方面的監管。而對自動駕駛的監管,不僅存在必要性,更應該從現在就高度重視,並制定下相關監管方案。
自動駕駛“氾濫”,監管迫在眉睫
每個國家和地區的交通情況都是不一樣的,因此自動駕駛也有著不同的落地情況。比如在加州的某些地方,部分自動駕駛技術甚至達到L4等級。在這一等級下,自動駕駛車輛不需要駕駛員隨時接管,也不需要駕駛員的干預,他們只需坐在駕駛席上做自己想做的事就行。
但限於法律法規的要求,一般而言即使部分車輛搭載了自動駕駛技術,還是規定駕駛員的雙手必須放在方向盤上,以針對突發情況進行即時性調整。但是人們是總有能發現一些“漏洞”——特斯拉規定駕駛員必須把手放在方向盤上,但據知情者透露部分車主通過在方向盤上懸掛充電寶來“矇騙”特斯拉的自動駕駛系統。
今年10月中旬,谷歌母公司Alphabet旗下無人駕駛部分Waymo 宣佈,已經在公共路面完成1000萬英里無人駕駛路測。而特斯拉則更進一步——在今年11月底特斯拉表示,車主使用該公司的自動駕駛(Autopilot)駕駛員輔助功能完成10億英里的行程,這一資料是重要的里程碑。這其中存在有多少水分和多少潛在風險,我們尚不得而知。但自動駕駛的“氾濫”,已經毋庸置疑。
而在國內,大部分自動駕駛技術還在L1~L2等級中,往往是提供定速巡航、併線輔助、車道保持、主動剎車、ACC自適應巡航、自動泊車、自動變道等常規功能。今年4月份小鵬汽車G3開始接受預定時,讓其大出風頭的則是搭載L2.5自動駕駛技術。小鵬汽車董事長何小鵬甚至直接表示,中國還沒有一家公司能夠真正意義上做出L3等級自動駕駛的車。
但事實上,包括阿里、騰訊、百度等在內的巨頭及眾多初創企業,都在自動駕駛技術上不斷深入。可以預見的是,在未來很短的時間內,自動駕駛也會在國內“氾濫”。由此,監管的重要性也擺在了最重要的位置。
政府強制監管為中堅力量,企業應承擔責任
之所以強調監管的重要性,在於如果沒有對自動駕駛的嚴苛監管、不能劃分明確的責任,其實會阻礙自動駕駛的發展。
引言中提到的駕駛員,將酒後駕駛推給自動駕駛汽車,顯得尤為可笑。而自動駕駛車輛如果撞到人,難道也要交通事故受害者直接向汽車或車企索賠?再者,如果一堆警車追擊一個“嫌疑犯”,結果圍追堵截並釀成嚴重後果後發現是一輛自動駕駛汽車,是否就意味著操控者沒有絲毫責任?沒有一點責任的駕駛員,未免也太“幸福”了。
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也為了讓大眾對自動駕駛有更深入的認知,更出於維護大眾安全和利益的考慮,監管方必須要提前做好準備。而在監管落地的過程中,政府強制進行監管必然要成為中堅力量。比如公安機關,就一定要介入自動駕駛方案的制定。這其中,一個功能非常重要——所有搭載自動駕駛的汽車,在接到警方相關指令後必須立即停車並開啟車窗車門。換句話說,自動駕駛汽車應該搭載識別警車、警務人員並自動配合的功能,且必須優先實現。
此外,自動駕駛的相關參與企業也必須要承擔責任。最基本的就是不管自動駕駛在哪個等級,一定要成熟之後才推向市場。我們曾看到很多演示汽車識別行人並主動剎車功能的短視訊,結果卻還是撞向行人。這樣不成熟的技術,不用也罷。如果在自動駕駛未成熟的情況下就當做噱頭將其推向市場,那麼車企也要受到嚴懲。
技術本身並不可恥,重點看如何運用
凡是技術和產品,都具有兩面性。比如我們在享受網際網路帶來的各種便利時,也要忍受、抵抗網際網路世界存在的欺騙、誘惑和恐嚇。再如我們肯定不能因為每天出那麼多車禍,就放棄汽車產品。而自動駕駛身為前沿技術,自然亦是如此。
技術本身並不是可恥的,關鍵在於如何能夠充分挖掘其正向價值和意義,讓其更好地為大眾服務。自動駕駛如果想真正改變大眾的交通出行生活,就不能任意發揮。而是必須在一定規則範圍內,在保障多大多數人的利益下,去儘可能地讓自動駕駛展現自身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