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為什麼不是保險?
作者:程海寧
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
摘要近日支付寶推出“相互保”重疾保險產品,一時風靡各大社交網路平臺。作為一款創新型重疾險產品,除了讓人眼晴一亮的保費繳納機制,“相互保”為了實現預期的商業效果還融入了“相互保險”、“團體保險”等複雜保險架構,讓人難以輕易洞察其本質。但在耐心分析之後可以發現,“相互保”雖名為保險但實為網路互助的變種,其產品設計粗暴,保費產生機制不公平、不合理,為了追求片面商業效果,在監管合規、保險實質、商業模式等方面存在諸多硬傷,隱含較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參保者的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相互保”潛在的參保者應投入更多的理性和謹慎,保險監管機構也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關鍵詞
“相互保”、網路互助、相互保險、團體保險、風險、合規監管
(上篇)
一、“相互保”的運營模式近日,支付寶隆重推出了一款名為“相互保大病互助計劃”的保險產品,其“0元加入”的吸睛噱頭和全渠道的大力推廣使得這款產品很快刷爆微博和朋友圈。截止到2018年11月12日,上線不到一個月的支付寶相互保已經有1797萬人“加入”[1]。支付寶“相互保”之所以可以形成如此鋪天蓋地之勢,離不開其宣傳中給大眾描繪的“超良心”產品形象:0元加入、眾人互助、每人分攤小於一毛就能獲得10萬到30萬的保險保障……
放眼看去“相互保”似乎具有說不盡的優點:只要是芝麻信用650分以上的支付寶使用者,在支付寶移動端動一動手指依次點選“立即加入”-“符合條件”(健康告知書)-“同意協議並加入”三個按鈕,不到十秒鐘即可以花費0元加入“相互保”保險計劃,暢享30萬元(40歲以上為10萬元)重疾保險保障,甚至可以帶上自己的家人一起加入。整個流程看起來極為方便潔淨,沒有擾人的代理人推介,不需繳納任何先期費用,不要任何實質性核保體檢,更沒有人用打著錄音電話強制你聽“無聊”的免責條款云云。
具體來看“相互保”的投保流程:參保人加入保險計劃後首先有90天的等待期,在這個等待期裡,參保人需要照常分攤保費和管理費,但只有因意外導致罹患承保範圍內的重疾才可以得到賠付;度過90天等待期後,參保人可以享受保險保障,每個月7號和21號為公示日,14號和28號為保費分攤日,如果參保人在罹患可保的重疾,則經過公示無異議就可以得到對應的保險金;而如果參保人健康無異,則有義務分攤保費,分攤數額計算方式為(當期理賠保障金總額+10%管理費)/當期參保人數。支付寶會在分攤日0點直接從參保人的賬戶劃扣,如果賬戶的餘款不足,則將在之後5個工作日(所謂寬限期)裡連續嘗試從該參保人的賬戶裡劃扣,如果5日內劃扣無果,該參保人將被踢出保險池,其芝麻信用分也將受到影響。
乍看起來,首先,“相互保”保費事後均攤的做法似乎是量出為入,除了寫明的10%管理費再沒有中間商賺差價;其次,互幫互助的概念讓參保人覺得自己似乎不是在交保費,而是在做慈善、幫助有需要的人;另外,無論是保險金申請還是分攤保障金的劃扣都極盡便利,絕不勞心傷神。總之“相互保”給人的第一印象是既溫暖又親切,還提供了保險的安全感,實在是一款顛覆性的良心保險產品。
然而,被熱捧的“相互保”是否真的是一款老少咸宜的大眾保險產品?其極簡的參保方式是否意味著它是一款可以閉眼買的“傻瓜”保險?如果較為嚴肅理性地來剖析支付寶推出的這款“相互保”,它是否還能經得起推敲,保持其產品宣傳中所描述的完美形象?本文將以“相互保”產品涉及的法律問題為主線,分析監管規則背後的保險實質問題,同時結合保險學基礎知識、“相互保”商業模式等問題進行討論。筆者力圖幫助不具有專業背景的讀者也可以洞察“相互保”的本質和問題,初步瞭解如何分析、鑑別一款保險產品,和大家一起探究華麗PPT背後究竟是特斯來還是法拉第。
二、“相互保”產品實質與法律問題分析
1、“相互保”的產品本質
根據《螞蟻相互保成員規則》的介紹:“相互保由螞蟻會員(北京)網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後簡稱“螞蟻網服”)作為投保人發起,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作為保險人,共同運營和管理(以下統稱“我們”)。螞蟻會員(以下簡稱“您”)可以在螞蟻保險平臺中為本人及其他人申請加入相互保,成為《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相互保團體重症疾病保險》的被保險人,獲得健康保障、履行分攤義務。”從以上描述可以概括出以下資訊:相互保是互助保險;相互保是團體保險;螞蟻網服是投保人,我們加入相互保只是作為被保險人和費用分攤人。
初步來看,支付寶“相互保”產品構架相當複雜,至少是將相互保險和團體保險兩種本已經非常特殊的保險架構糅合在了一起,這似乎不像“相互保”呈獻給消費者的那樣“清純”。“相互保”設定如此複雜的結構是為了實現什麼目的呢?透過晦澀的保險概念分析商業模式,可以發現“相互保”運營模式和現有的網路互助並無本質差別,筆者認為其設計複雜結構背後的目的,就是盡力在不改變實質邏輯的前提下給目前並不太合法的網路互助套上看似合法持牌經營的新衣。[2]
網路互助近幾年在我國迅猛發展,已經取得了相當可觀的市場份額,但是部分網路互助平臺遊走於法律和監管邊緣的灰色地帶開展類保險業務,也讓網路互助有所變味。對此保險監督部門十分重視,也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加強監管、向消費者提示風險,但相關行為屢禁不止,這也在側面反應網路互助這種簡單粗暴、缺乏保障卻又略顯溫情的商業模式在某種程度上很合消費者的胃口。在新聞釋出會、答記者問等場合,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多次強調違規網路互助的特點和性質:
“網路互助不是保險產品,相關公司也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相關互助計劃沒有基於保險精算進行風險定價和費率釐定,沒有科學提取責任準備金,財務穩定性和賠償給付能力沒有充分保證等等。”
通過下文的分析讀者將會發現,“相互保”除了相關公司具有保險經營資質外,其他方面和上述違規網路互助並無二致,甚至存在更加嚴重的風險。雖然監管部門明令禁止網際網路企業未取得業務資質依託網際網路以互助等名義變相開展保險業務,[3]但“相互保”另闢蹊徑,在持有保險牌照的情況下,以保險之名經營網路互助,令人大跌眼鏡。
圖:目前幾大網路互助平臺會員人數[4]
違規網路互助的經營模式存在諸多嚴重問題,其很多所謂的“優勢”也只在違反保險監管規則的情況下方能實現,但這些監管規則並非憑空制定,無視這些風險管控措施對於經營者和參與者都會產生諸多嚴重的產品風險。而“相互保”既想在網路互助市場分一杯羹,又想得持牌保險經營之名,無疑會產生眾多法律問題。想要真正理解支付寶這款“相互保”產品,我們需要從其試圖藉以實現持牌經營網路互助目的的幾個特殊保險架構入手,進行深入分析。
2、保險的特徵和法律問題
2.1、保險的特徵和網路互助
所謂保險,是一種以經濟保障為基礎的金融制度安排,它是通過對不確定事件發生的數理預測和收取保險費的方法,建立保險基金,並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由大多數人來分擔少數人的損失,幫助保險購買者實現風險轉移和理財計劃的目標。”[5]從功能上來說,購買保險是風險管理中一種常用的風險轉移手段,[6]
政府為了鼓勵民眾投保保險產品提高風險應對能力,往往還會針對各種保險制定稅收優惠政,但與此同時,因為保險業務涉及社會風險管理、金融資本穩定和廣泛的公共利益等重要因素,政府也給保險設定了特殊的管制。例如對於保險公司的展業行為、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糾紛中費用承擔和舉證責任等問題都有專門且詳細的規範。對於保險企業也有銀保監會(原保監會)進行專門的市場監管和指導,其往往秉持十分謹慎的監管理念對保險公司業務行為、償付能力充足率等市場行為和風險因素進行規範。因此,購買保險產品、簽訂保險合同時並不像普通市場交易時那樣放任雙方意思自治,而是有許多規範需要嚴格遵守,特別是對於保險人。
網路互助,包括違規網路互助,與保險的最本質區別是能否保證剛性給付。保險要想實現剛性給付、保障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就必須遵守嚴格的展業、精算、資金使用、核保等風控規則,互助專案雖然經營類保險業務,但往往在名義上否認自己開展的是保險業務,進而規避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限制。少了監管的條框限制,其經營成本自然顯著下降,但規範缺位必然導致承諾的保障淪為空中樓閣,這也是稱其為“類保險”而非保險的重要原因。
“相互保”雖然在外觀上是持牌經營的保險產品,但其本質還是套用網路互助的常見模式,對網路互助所具有的粗糙、輕率、不規範等問題並無太大改善。肉鋪既然掛上了羊頭,對其監管就要按照羊肉的標準進行,再賣“類羊肉”就是挑戰監管底線了。
2.2、“相互保”作為保險產品的法律問題 (1)責任準備金根據《保險法》第98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不同於網路互助,保險公司對於承保風險具有剛性給付的義務,為了保證其給付能力,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承保的風險,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關於重疾險的責任準備金提取規則,保監會還以通知的形式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具體規則標準十分詳盡。[7]但“相互保”採用實報實銷的事後保費分攤機制,保險公司根本沒有積累資金池,談何提取風險準備金?沒有風險準備金作為保障,保險公司如何能做到其及時剛性給付?投保人的保險利益又從何得到保證?
(2)保險事故定損費用根據《保險法》第49條規定: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鑑定費用是為了更好的查明和確定事故的性質,因此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評估損失等定損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負擔,這是不能通過約定改變的。《保險法》的這一規則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鎖定保險合同中的風險責任分擔,防止保險公司以此設定理賠門檻:既然投保人為了轉移風險向保險人投保,那麼就不應使投保人、被保險人在風險事故真發生時仍擔負承擔不確定義務之風險。而“相互保”改造自網路互助,其採取保險損失確定後分攤、收取保費和服務費的形式,其相關定損費用並非由保險公司承擔,而是由成員分擔。
(3)償付能力充足率自從2016年1月1日保監會決定實施新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則,我國保險監管就正式進入了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後稱“償二代”),根據保監會《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第37條第5款: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相互保險組織的監管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五)償付能力是否充足。
根據“相互保”投保階段顯示的《參保須知及宣告授權》中提供的資訊:
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2018年第2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946.51%,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946.51%,2018年第1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監管要求。
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的償付能力十分充足。但是對於自詡為相互保險的“相互保”,本質上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僅僅是該相互保險的授權管理人,賺取固定比例服務費,並不是相互保險會員組成“相互保險組織”,[8]其根本不是“相互保”償付能力充足率的監管物件,再華麗的資料和“相互保”又有何關係?
與此同時作為“相互保險組織”的螞蟻保險服務平臺,似乎並沒有披露其償付能力充足率情況。細細想來,“相互保”的費用分攤模式似乎也沒法讓螞蟻保險服務平臺保障其償付能力充足率。而且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正式實施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9]中對償二代監管體系的規定,保監會對計量利率風險(市場風險)、非壽險業務的巨災風險(保險風險)、再保險分入人交易對手違約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應對能力都是有定量資本監管要求的,而採取事後分攤保費形式的“相互保”何以保障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總和償付能力充足率全面滿足監管要求?如果不滿足監管要求,“相互保”如何能保障產品的運營持續、穩定、安全呢?
(4)格式條款提示釋明義務《保險法》第17條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法》對於保險合同關係中提供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添加了嚴格的提示釋明義務,防止保險公司依照格式條款中的一些“隱藏”條款進行抗辯,拒絕在參保人出險時承擔保險責任。對於保險合同中重要條款的提示釋明義務並非只有上述17條的泛泛規定,而是有十分詳細規範的具體行為標準,例如保監會發布的《關於推進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10]中就有十分嚴格的標準,此處僅摘取其中一條作為示例:
如果投保人購買了健康保險產品,銷售人員應就條款是否有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的約定、是否有免賠額或賠付比例的約定、是否有疾病觀察期約定、是否有保證續保的約定等內容主動告知投保人,並將有關約定逐一進行詳細解釋。
另外在司法層面,如果發生關於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相關的糾紛,保險公司需要對自己已經有效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敗訴風險。因此,在保險展業過程中,銷售人員往往會提示投保人之後的對話將會錄音/錄影,然後逐條向投保人宣讀解釋重要條款,並詢問投保人是否清楚理解。但名為保險的“相互保”,參保人動動手指十秒鐘即可參保,整個投保過程甚至都不需要檢視具體保險合同。可以預見,這種不規範的展業行為將給之後的糾紛解決帶來麻煩,而出險的參保人要求理賠時也可能會被保險人以自己從未留意的保險合同條款拒絕償付。
(5)再保險分保業務根據保監會《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第30條規定:
相互保險組織應審慎經營,嚴格進行風險管理,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再保險分保業務,並建立重大風險事故的應對預案。
另外根據《保險法》第164條第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但窮盡“相互保”保險條款和成員規則等公開合同規則,並未發現再保險分保業務安排的說明,亦未見到重大風險事故的應急預案。
(6)誤導性宣傳
根據《人身保險銷售誤導行為認定指引》[11]第7條第4款: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隱瞞下列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四)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相互保”保費事後分攤機制使得保費在出險定損前都不能確定,而“相互保”在宣傳過程中顯然存在讓參保人低估保費、混淆預期分攤保費計算方法等問題,使消費者產生不必要的錯誤認識,對投保“相互保”這種新型產品的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方面難以有客觀、清晰的認識。[12]
3、相互保險的特徵和法律問題
3.1、相互保險的定義和特徵
根據中國保監會2015年制定的《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13]第二條,相互保險定義如下:
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並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相互保險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保險形式,也是保險起源之初的通常模式,早在公元前4500年,古埃及石匠中盛行一種互助基金組織,通過收繳會費來支付會員死亡後的喪葬費用,這可能是有記載的人類文明中保險最早出現的形式。
相互保險模式相比於普通商業保險在一些方面存在優勢,例如在相互保險中,保單持有人也即保險公司的所有權人,保險組織和投保人利益一致避免了委託代理成本;再如相互保險往往是要求建立在具有同質風險的會員組織群體中,群體中的個體往往具有很多相似的職業、地區等特點,其資訊不對稱的程度大大降低,更利於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同時會員間較緊密的身份關係也使得銷售和運營成本更低。
當然相互保險作為保險的一種初始模式也存在十分明顯的不足:例如相互保險組織往往受到區域、規模、專業性等因素的限制,難以在商業運營效率、資本運用能力、團體內部控制等方面同現代公司運營模式抗衡;另外相互保險的性質決定其更適合用於風險同質化、道德風險管控難度較高的特定人群,這使得其風險分散程度十分有限,往往在大災巨災等系統性風險下難以發揮有效作用。因此監管機構對於相互保險往往會有較為嚴格、特殊的監管要求,比如設定門檻條件等方式使相互保險中道德風險、風險同質化等問題不致過於暴露,制定更嚴格的執行規則來保護相互保險組織參與者的權利等。
3.2、“相互保”作為相互保險的法律問題相互保險的模式使得“相互保”具有了互幫互助的色彩,為參保人帶來了一定歸屬感和“救危扶難”的心理滿足,而以支付寶為基礎的網際網路大平臺、螞蟻信用等大資料技術又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傳統相互保險在參保溝通、信用識別、費用收繳等技術層面的困難,緩解了相互保險常常存在的參保群體有限、人群地區化的劣勢,將“相互保”變成了全民參與、全國覆蓋的“新型相互保險”,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跨區域的風險分散和互助,減少了區域巨災風險。
但“相互保”為了實現上述有限優勢而採用的相互保險構架,似乎引發了過多的法律問題:
(1)“相互保”是否成立相互保險讀者可能要問,“相互保”名字都有相互兩個字兒了竟然還能不是相互保險?但就像老婆餅裡並不一定有老婆一樣,筆者認“相互保”仍只是網路互助而不是相互保險,至少不是合法合規的相互保險,也並不具有相互保險最根本的優勢和特徵。
首先,“相互保”的產品設計中,廣大的保險參與人其實連投保人都不是,《螞蟻相互保成員規則》中清楚明白的寫著“相互保由螞蟻會員(北京)網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後簡稱“螞蟻網服”)作為投保人發起”,廣大的參與者只是“受益人”和“費用分攤義務人”。
更進一步,“相互保”成員不僅沒有投保人的名分,還沒有相互保險組織會員應有的任何實質權利。根據《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14]的規定,相互保險組織中的會員享有豐富的會員權利,此處僅摘取有限部分舉例:
第十五條相互保險組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參與該組織民主管理的權利;
(二)按照章程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餘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享受該組織提供的保險及相關服務的權利;
(四)對該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及監督權;
(五)查閱組織章程、會員(代表)大會記錄、董(理)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很明顯,第十五條前五款規定的會員權利是相互保險組織會員的法定權利,並非章程可以刪減改變的,對於普通會員的權利,章程只可以另行增加而不可減損。
但是沒有說明並不代表就沒有權利,筆者願意暫且對這一點存疑,姑且認為“相互保”沒有規定會員權利條款可能就是預設執行保監會相關規定的款項。但是“相互保”竟然沒有設定保監會《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相互保險組織應當設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該組織重大事項。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是相互保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原則上採取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力和組織程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東大會的規定。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以及制定支付初始運營資金本息、分配盈餘、保額調整等方案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權總數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著實令人“欣慰”的是,雖然沒有設定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但是卻有可以行使其權力的機構,方才疏於列明會員權利的《螞蟻相互成員規則》,在最高權力上的規定卻絲毫都不含糊:下面是從《螞蟻相互成員規則》中摘取的兩段規定:
“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時,我們有權終止相互保:1.相互保執行3個月以後成員數少於330萬。2、出現不可抗力及政策因素導致相互保無法存續。”
“六、規則的修訂。我們保留修改或增補本規則內容的權利。本規則的修改文字將通過螞蟻保險平臺予以公告或採用其他方式通知您。規則修改文字生效日期以公告載明日期為準。
可以看出,對於修改章程、解散相互保險組織等關鍵性決策事項,“螞蟻保險平臺”都試圖牢牢握在手裡,即使和保監會的規定完全牴觸,也要出於“謹慎”的考慮寫明在成員規則之中。
可以說“相互保”作為一款所謂的相互保險產品,除了符合《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中的第六條:“相互保險組織名稱中必須有‘相互’或‘互助’字樣”外,幾乎不符合該辦法中對相互保險組織的所有核心要素規定。按照《螞蟻會員規則》的規定,“相互保”不僅不具相互保險消減委託代理成本的優勢(參保人即保險組織所有人),甚至其參保人都不是投保人,參保人既要和“承保”保險公司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周旋,還要和代為投保的螞蟻保險平臺鬥智鬥勇,可謂是承擔了雙重委託代理成本,談何相互保險?
總之,“相互保”這種模式和普通的網路互助並無二致,無論是組織架構、權利分配還是實質激勵都難以稱為合格的“保”。
(2)“相互保”是否成立保險看到這裡想必讀者又要吃一驚:“相互保”難道不是廣大保險參與人的保險?前文已有簡述,保險的本質就是一種風險轉移工具,實踐中往往是通過繳納一定保費的方式,將風險從被保險人轉移到保險人。正如《保險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在保險關係中,被保險人通過放棄確定且有限的財產利益,將不願自己承受的風險轉移給願意管理風險的保險人,換得對未來情況的安定預期;而保險人通過承接並妥善的管理風險、分散風險,賺取保險費(也可以稱為風險管理費用)。
但是反觀“相互保”,其實行保障金分攤制度,先出險後繳費,所謂的“保險人”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在收取保費的同時按照保費數額加收10%的管理費。在這個保險關係裡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承擔了什麼風險?既不用勞神費力的統計、精算、改良風險模型,也不用擔心手握保險基金時的投資、利率風險,更不用擔心展業費用入不敷出……在這種商業模式下,跟保險人談什麼事前審慎核保、事後嚴格稽核,談什麼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出險越多、分攤保費越高,保險人的管理費就越多,保險人唯一需要擔心的風險似乎就是分攤保費過高導致大家紛紛退保。一個保險產品中,保險人實質上並不承接、管理投保人的風險,在死差、利差、費差方面統統沒有風險,只是在參保人自我分擔風險的同時提供了一定的管理服務,並賺取無風險回報。這如果仍能稱得上保險,恐怕是“風險管理”的最高境界了吧?
4、團體保險的特徵和法律問題
4.1、團體保險的定義和特徵
團體保險,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15]中的定義:
團體保險是指投保人為特定團體成員投保,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前款所稱特定團體是指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
團體保險具有很多實務層面的優勢,例如:定價標準簡潔,往往僅設定團體風險費率;一般不拒絕承保團體中特定成員,即時其風險狀況較差等等……因此團體保險在商業領域中應用相對廣泛,例如許多眼光長遠的大型企業都樂於選擇投保團體健康保險作為一種多贏的員工福利計劃,這既能很好的幫助員工管控個人風險,又能作為企業對員工的關懷提振士氣,更為企業能夠持續正常運營提供保障,另外保險的稅優特性,還使得團體保險形式的員工福利計劃成本更加低廉。
當然,團體保險商業模式的優勢特徵並非拍腦袋決定的,其背後是有科學嚴密的保險學理論為前提的。因為團體保險中的“團體”要求是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成的團體,因此以團體為單位進行投保,其成員間的風險特徵(例如身體健康情況)實則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滿足隨機分佈,接近大數定律的條件。[16]因此團體保險中,保險公司往往僅根據往期經驗和精算結果設定整體費率水平,且不要求團體中成員在參保時提供個人可保證明,而是按照約定無差別承保。但是為了使承保的風險狀況更加接近大數定律的要求,根據概率論的相關原理和計算,保險學上對團體保險中的團體最低規模和應參保比例有所限制,例如根據《關於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17]規定,團體內投保成員應占團體成員總數的75%以上。
4.2、“相互保”作為團體保險的法律問題
(1)定價方式不合規
“相互保”在採用了本已經相對複雜的相互保險框架基礎之上,又糅合進了團體保險的架構,這樣做是是為了什麼呢?其目的非常簡單明確,為了將網路互助中簡單粗暴的特點複製到保險產品中,用所謂的團體保險的名義來打掩護最直接可行。只有打著團體保險的名號,“相互保”才有藉口不顧風險情況,堂而皇之地向不同風險狀況、不同保障水平的參保人員按統一標準平均分攤保障金,正是這種極簡的程式讓“相互保”看起來極接地氣,獲得了民眾一致好感。“相互保”得以在短時間內風靡微博、朋友圈等網路社交平臺,其極簡且看似“平等”的親民費率規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這種形式在慈善色彩更重的網路互助裡可能還行得通,但對於嚴肅規範的保險業來說就過於兒戲了,這種看似聰明的做法可能徹底摧毀“相互保”的合法性。
根據保監會2015年修訂的《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18],監管機構對人身保險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產生原則、上報審批和備案程式有詳細且嚴格的規定,根據其中部分相關條款,保險產品費率定價的原則是“公平、合理”,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保證報備的“保險費率釐定合理,滿足充足性、適當性和公平性原則”,“相互保”粗製濫造的定價機制顯然不滿足這些要求。[19]
更進一步,雖然存在保監會允許費率浮動的產品,但當保險公司變更保險費率時,需要在發生變更10日內向保監會提交一系列複雜材料並備案,[20]且不論“相互保”的費率定價是否合規,其每半月一次的保險費率重新確定必然會發生費率水平變動,依照相關規定每次都需要履行一系列複雜備案程式,“相互保”是否能做到合規備案,筆者拭目以待。
(2)投保主體不合法前文中引用的保監會對於團體保險的定義已經明確規定:團體保險中所稱的“團體”必須是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我們已經介紹過相互保險是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並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為大家的風險承保。這就意味著相互保險和團體保險在本質上就是互不相容的,一個是專門為了分散風險成立的會員組織,一個要求投保的團體不可是為了購買保險而成立,“相互保”詭誕不經地把二者糅合在一起,著實令人瞠目。
如果認為“相互保”成立相互保險,即便只是網路互助,其投保主體螞蟻保險服務平臺或是實質上的“相互保”會員組織就必然不是團體保險的適格主體,若允許其投保,那麼團體保險的邏輯基礎將遭到破壞,風險管控作用將成為空中樓閣,勢必引發嚴重的逆選擇等保險風險。如果認為“相互保”不成立相互保險,壓根沒有相互保險組織,那麼支付寶芝麻信用650分以上的會員團體也仍不符合團體保險的投保主體要求:首先,支付寶會員並不能說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團體”,只是廣大社會公眾多重身份標籤中重合的一個,各個尊貴的會員之間除了相互掃碼轉賬和交換敬業福之外,幾乎沒有任何實質的聯絡;其次,即使創新的步子邁的夠大,認為支付寶會員已經可以成為團體保險的投保主體,那麼按照《關於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21]的規定,團體中投保成員數應占成員總數的75%以上,但是顯然到目前為止參保的支付寶會員遠不足75%。
綜上所述,“相互保”的產品結構中並不存在團體保險的適格投保人。
[1]資料來與支付寶客戶端公佈資料。注:這裡所使用描述語為“加入”而非“投保”,不僅僅因為支付寶客戶端使用的詞語為“加入”,更是因為這款保險產品的設計架構的特殊性,後文中針對此有更為詳細的論述。
[2]網路互助:這裡指近幾年在網路上興起的一種民間互助共濟活動,意在救助社會困難群體,發揮公益慈善作用,影響力靠前的網路互助平臺有:水滴相互、輕鬆相互等。但部分網路互助平臺以“互助共濟”名義開展類保險業務,公開承諾責任保障、足額賠付和提取保證金,實則缺乏風控措施,積聚巨大風險,不具備合法地位,不受法律保護。
[3]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網際網路保險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答記者問,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07/info4046039.htm,最後訪問日期:2018.11.21.
[4]會員人數統計資料來自於各網路互助平臺官方公佈資料,截止2018年11月14日12時。
[5]注:此處對保險的定義引自北京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鄭偉老師在本科生課程《保險學原理》上對保險所做定義。
[6]風險管理的方式有很多,大體上可以分為風險規避、損失控制和損失融資三類。簡單來說,其中風險規避就是通過避免參加某項活動使某種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降低到零,例如為了防止遭遇空難而拒絕乘坐飛機。而損失控制是指通過防損、減損等措施降低損失頻率或損失幅度來降低損失期望成本的行為,例如為飛機做定期檢修來降低空難發生頻率,或是通過配備有效的救生裝置來降低損失幅度。損失融資,是指為了償付或衝抵損失而採取的資金融通措施,通常包括風險自留和風險轉移。其中風險自留是指由個人或組織自有的資金來承擔風險損失,選擇風險自留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為風險本身微乎其微、無足輕重,例如在淘寶購物時認為10元的退貨運費無足輕重,決定不購買運費險;可能對風險損失估計不足,例如某人誤認為自己身體強健,無需購買健康保險,難料不久病發無錢醫治;也可能是因為掌握較強的風險管理方法和能力,決定全部或部分承擔某些風險,例如中石油成立專屬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自己企業的財產安全提供保險保障。風險轉移指通過一定方式,將風險從一個主體轉移到另一個主體,例如保險、對衝等合同安排。
[7]中國保監會關於《中國人身保險業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2006-2010)》用於法定責任準備金評估有關事項的通知,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891920.htm.最後訪問日期:2018.11.21.
[8]對此本文在對“相互保險”討論部分有更詳細論述。
[9]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4014885.htm.最後訪問日期:2018.11.02.
[10]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09〕68號。
[11]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45/info2350896.htm.最後訪問日期:2018.11.02.
[12]對此下文“商業模式”部分有詳細論述。
[1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949714.htm.最後訪問日期:2018.10.28.
[1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949714.htm.最後訪問日期:2018.10.28.
[15]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15〕14號http://bxjg.circ.gov.cn//web/site0/tab5225/info3949626.htm.最後訪問日期:2018.10.28.
[16]大數定律又稱大數法則,是保險學中常用的定律,指當風險單位數量越多時,實際損失的結果會越接近從無限單位數量得出的預期損失可能的結果。因此當風險數量足夠多時,實際損失就會無限趨近於預期損失,從而起到預估風險、管理風險、風險定價等目的。
[17]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1999〕15號。說明:保監會就團體保險相關問題共在1999年、2005年和2015年三次釋出了通知或說明,但在保監發〔2015〕14號釋出後,保監發〔2005〕62號已經被廢止。
[18]2011年12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3號釋出,根據2015年10月1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等八部規章的決定》修訂。
[19]注:關於定價問題本文後半部分有詳細論述。
[20]《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36條:保險公司變更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且不改變保險責任、險種類別和定價方法的,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
(二)變更原因、主要變更內容的對比說明;
(三)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
(四)變更後的相關材料;
(五)總精算師宣告書;
(六)法律責任人宣告書;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21]同上注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