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福音:《電子商務法》2019年1月1日施行啦!
《電子商務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啦!
作為消費者翹首以盼的規範網路銷售亂象的《電子商務法》終於落地。
網購者們一起來看看有哪些關乎到我們的切身利益吧~
《電子商務法》總則:指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資訊網路提供新聞資訊、音視訊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二章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第五章 電子商務促進
國家支援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國家推動建立與不同國家、地區之間的跨境電子商務爭議解決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式,對押金退還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資訊或者上述資訊的連結標識的;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第八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依法負有電子商務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中所知悉的個人資訊、隱私和商業祕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電子商務法》的出臺規範了一些大家溝通關注的問題,以前靠企業自覺,現在變成了法律強制,對企業的商業行為有非常大的約束性。如果消費者受到不公平對待,會有法律支援。政府想管理也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