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號轉網:看著挺熱鬧其實也是挺熱鬧
日前,工信部公佈《攜號轉網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使用者需滿足入網120日、已實名認證、號碼處於正常使用狀態等條件,方可獲得授權碼並辦理攜號轉網。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查詢服務及解除限制服務。
由此來看,吵吵鬧鬧超過十年的攜號轉網制度現在要真的實行了,雖然最快也要年底才可以全面推開。所謂的攜號轉網,就是使用者有一個號碼,可以不用改號就從一家運營商換到另一家去,自由。
按照目前的徵求意見稿,使用者需要滿足的攜轉條件有五條: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已在攜出方辦理真實身份資訊登記;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處於正常使用狀態(非掛失、停機等);與攜出方結清申請攜號轉網號碼的已出賬電信費用,或已就未出賬的電信費用約定繳費時間和方式;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與攜出方無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或已解除在網期限限制;申請攜號轉網的號碼入網已滿120個自然日。
這些限制想想也確實需要,比如,你欠費就想跑路,當然不可以,必須得把老賬結了,然後,使用者也不能想轉就轉,像過家家,所以,規定了轉一次至少要4個月,一年可以轉三回。
有人擔心,運營商不積極主動,會給使用者轉網設定絆子,實際上,有關部門早就想到了。所以,在《徵求意見稿》中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止、拖延向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查詢服務及解除限制服務;不得增設辦理條件,以任何方式拒絕、阻止、拖延向滿足條件的使用者提供攜出授權碼服務。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向電信使用者賠禮道歉,賠償電信使用者損失;拒不改正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以我的看法,既然有關部門有要求,那麼,運營商一定會非常積極,不可能陽奉陰違,更重要的是,運營商得表現出來信心,否則,使用者如果覺得這家運營商連放開轉網的底氣都沒有,那麼,使用者何來的信心呢?
因為法律法規不咎既往,所以,攜號轉網政策也確實受到了歷史合同的影響,部分客戶可能早就與運營商簽訂了終身協議,這部分使用者要想轉網有“法律障礙”。
《徵求意見稿》提出,自該辦法實施日起,電信業務經營者與使用者新簽訂的有在網約定期限限制的協議均應當包含使用者單方解除協議的責任和方式,並以顯著條款明示協議對使用者攜號轉網造成的影響。而原先已經簽訂的老協議,如未包含使用者單方解除協議的責任和方式,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另行提供。
也就是說,以後,運營商再與使用者簽約,不管時限多長,都需要明確“違約責任”,比如,使用者接受了存話費送手機,那麼,這部手機可能需要使用該運營商的服務兩年,如果在兩年之中使用者要轉網,就是“違約”,怎麼辦呢,合同裡要規定違約責任,可能是這樣的,使用者一旦在合約期中轉網,就需要支付違約金或者將手機用特定的價格買下來。至於你願意不願意接受這樣的合同條款,使用者有決定權,但接受了就需要遵守,這對雙方都公平。
如此來看,以前那些在合約期內想自由解約的,就需要按照合同辦事了,有法可依,不用鬧鬧,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