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診療試行辦法:須依託實體機構 不得網路首診
國家衛生健康委今天釋出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試行辦法。辦法規定,只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才有資格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醫生不能對首診患者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 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試行辦法明確,網際網路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的醫療機構提供。
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試行辦法釋出:須依託實體機構 不得網路首診
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 焦雅輝:由醫療機構使用本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利用網際網路技術,直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辦法規定,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准的診療科目,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網際網路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醫師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應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
醫療機構線上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時,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後,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復診。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網際網路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
醫師掌握患者病歷資料後,可以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線上開具處方。不得線上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處方。為6歲以下兒童開具網際網路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當確認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醫療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患者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洩露患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