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資料時代的網路輿情治理模式
今日薦文的作者為中國傳媒大學專家王琳琳、齊南南。本篇節選自論文《大資料時代網路輿情治理模式研究》,發表於《中國電子科學研究院學報》第13卷第5期。
摘 要: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中國進入大資料時代。以資料量大、型別多、價值密度低、速度快為本質特徵的大資料,帶動網路輿情形成新變化、新發展。網路輿情的參與主體日益多元,參與途徑更為多樣,網路輿情監管技術不斷提升,對以政府為主體的網路輿情治理體系提出了新要求。中國可借鑑不同國家的治理經驗,基於平等合作的治理理念,提升政府迴應能力和應急響應能力,通過完善網路輿情法規政策體系、推進網路輿情多元治理模式、創新網路輿情管理技術與方法,構建具備“大資料觀”的網路輿情治理體系。
關鍵詞: 大資料;網路輿情;治理模式
引 言
伴隨網際網路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中國進入大資料時代。公眾在各類社交網站、“兩微一端”、網路新聞平臺等載體上的每一次意見表達、態度展現、傳播與互動都成為網路輿情的一部分。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網路輿情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網路輿情利用得當,可為民主化、科學化決策提供重要依據;網路輿情治理失範,會導致公共秩序混亂,引起多數人的暴政,降低政府公信力。面對網路輿情形成的新機制、傳播的新路徑和新特點,如何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個體表達權利,與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之間構建平衡,成為大資料時代網路輿情治理的核心問題。
1 網路輿情治理的研究現狀
網路輿情治理作為交叉研究領域,呈現典型的多學科交流互動。國內外情報學、傳播學、統計學、公共管理學等研究者,從不同視角對網路輿情治理進行觀察與探討,總體可分為微觀和巨集觀兩個層面。
一是微觀層面,注重網路輿情傳播、監控、識別、預警、評估、反饋的各個環節。分析技術上,早在20世紀90年代,Topic Detection and Tracking (TDT)技術就應用在網路輿情資料分析中,Kumaran則推進運用自然語言處理技術輔助統計策略,解決新事件監測,美國則利用現實挖掘技術(Reality Mining)、網路社群譜演算法,實現輿情資訊蒐集、以及OL-SYS系統實現新網路輿情挖掘與監控,不斷提高準確性。國內研究者中,杜蓉運用Nedogo模擬平臺模擬政府參與輿論演化模型,曹樹金則提出基於HowNet和網路情感詞的極性詞典人工構建方法,識別網路輿情中的情感詞彙。網路輿情傳播方面,姜勝洪將 網路輿情傳播分為三階段:釋出或報道—即時工具形成意見—意見及利益訴求彙集。
二是巨集觀層面,探討網路輿情治理的基本原則與法律制度建設。常銳考察了美國、英國、澳大利亞、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網路資訊保安和監管立法,提出完善中國網路輿情法治建設的具體路徑。網路危機管理研究者則提出網路資訊溝通的3T原則、四階段論作為有效控制網路輿情的基本原則。從上述研究看,現有研究從公共管理視角,特別是大資料環境下,整體探討網路輿情治理的主體、客體、方式等巨集觀系統問題的研究仍顯欠缺。論文試圖在分析大資料時代網路輿情新特徵的基礎上,歸納總結典型國家及地區的網路輿情治理模式,為構建具備“大資料觀”的網路輿情治理體系提供建議。
2 網路輿情治理的典型模式
網路輿情屬於網路資訊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典型國家和地區較少直接採用網路輿情的概念,但均將網路輿情融入網路資訊制度框架內,形成了多樣化的治理模式。如依照治理主體,可將網路輿情治理劃分為以美國為代表的“政府+社會”協調監管模式、以法國為代表的“政府+行業+使用者”合作監管模式和以韓國為代表的“政府主主導型”監管模式。
2.1 美國:“政府 + 社會”協調監管模式
美國政府重視資訊監管法治建設,相繼出臺了《加強網路安全法案》、《國土安全法》、《確保網路安全國家戰略》、《資訊保安與網際網路自由法》、《數字千年版權法》、《計算機欺詐和濫用法》、《網際網路使用者隱私權利法案》、《“網路中立”管制方案》、《愛國者法案》、《兒童線上保護法》等多部法律淨化網路環境,規範網路行為,監管網路資訊和安全。
美國政府在推動網路輿情法治化的同時,積極與社會組織配合、調動行業組織與公眾的力量,協調合作,共同監管。目前成立了計算機協會(ACM)、國際網際網路協會(ISOC)、資訊系統審計與控制協會(ISACA)、電腦保安協會(CSI)、計算機應急響應協調中心(CERT/CC)、美國計算機職業者社會責任協會(CPSR)等網際網路資訊保安行業組織。美國政府利用這些網路行業協會搭建管理平臺,對資訊科技、資訊交流、從業資質認證、網路安全應急響應、社會責任等方面進行道德倫理規範,監控網路輿情,糾正違法的網路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同時,鼓勵網際網路行業協會組織制定行業規範,提高自律水平。例如,網際網路保健基金會規定的八條準則、美國計算機倫理協會制定的“摩西十誡”,對加強網路行業和公眾自律,營造良好的網際網路道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公眾方面,通過技術手段,實施網路分級檢索,對網路內容進行過濾,從源頭上規避不良資訊,維護公眾利益。同時,美國聯邦調查局(FBI)與國家白領犯罪中心(NWCCC)設立網路欺騙控告中心(IFCC),為公眾監督網路資訊監管提供便捷途徑。
2.2法國:“ 政府+ 行業 + 使用者” 合作 監管模式
中央集權體制下,法國中央及各級政府積極實施網路監管措施、制定網路監管法律。先後頒佈了《資訊社會法案》、《創作與網際網路》、《未成年人保護法》、《網際網路創作保護與傳播法》、《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法》、《數字經濟信心法》、《國內安全表現規劃與方針法》等法律法規,從制度設計上維護網路空間,保護公眾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權益,打擊網路犯罪。為更好保護國家資訊保安,2009 年7 月,法國成立國家級資訊系統安全機構——法國網路與資訊保安局(FNISA),並在司法系統內成立了專門打擊網路犯罪的部門,承擔“網路警察”的職責。
為應對大資料時代網路輿情的新特徵和新發展,法國政府“要求網路服務供應商和內容服務商共同加入到對網際網路的監管中來”,行業協會逐漸成為網路監管的重要主體,打破了原有 “政府一元”監管的局面。法國網際網路企業先後成立了“法國域名註冊協會”、“網際網路監護會”、“網際網路使用者協會”,以及“網際網路理事會”作為法國網路服務供應商和內容服務商的協調議事機構。在政府與行業協會共管模式基礎上,法國政府通過《資訊社會法案》、成立公民個人與政府機構人員共同組成的網際網路國家顧問委員會,保障公眾在網路上的自由言論權、使用者隱私權、使用者網路安全,並積極鼓勵使用者參與網路資訊監管,加強對網際網路的“共同調控”。
2.3 韓國: 政府主導 型 監管模式
韓國網際網路技術發展迅速,隨著公眾網路生活的豐富,網路暴力等問題層出不窮。韓國政府設立以因特網管理委員會和網路安全委員會為主體,以網路實名制為主要制度,以《電信通訊工作法》、《國家資訊化基本法》、《資訊通訊基本保護法》和《網路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政策體系為保障的政府主導型網路資訊監管模式。
因特網管理委員會作為獨立的網際網路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網站內容分級標準並組織分級。因特網管理委員會下設資訊通訊道德委員會(以下簡稱道德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道德委員會負責制定防治網際網路有害資訊的相關政策,以及制定網路文化發展政策;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網路資訊鑑定標準,提供評估報告。除因特網管理委員會外,設定網路安全委員會和違法及有害資訊舉報中心,接受違法與有害資訊舉報。
3. 構建具備“大資料觀”的網路輿情治理體系
大資料時代,網路社會資訊資料爆炸。網際網路的普及與自媒體的發展,既給民眾提供自我表達的平臺,又容易形成“壓力場”,公眾侷限在自我選擇的資訊和使自我愉悅的通訊領域,即“資訊繭房”之中,導致群體極化現象,加速網路輿情的蔓延。突發性、非理性的傳播方式、迅速提升的傳播速度、真假混淆的傳播內容,給網路輿情治理帶來全新挑戰。迫切需要把握大資料時代網路輿情管理變革機遇,破解大資料時代的新特徵及演變規律,實現網路輿情治理的思維、模式和技術新突破,構建具備“大資料觀”的網路輿情治理體系。
3.1 完善網路輿情治理政策法規體系
縱觀美國、法國、韓國等國家網路輿情治理經驗,較為完備的政策法規體系為網路資訊管理提供了保障。2015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世界網際網路大會上強調“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要堅持依法治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讓網際網路在法治軌道上健康執行”。自1994年接入網際網路,中國已經逐步形成了涉及網路安全、資源管理、資訊保護、網路犯罪等網路治理法律法規體系。在網路資訊方面,2000年出臺《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2012年制定《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但是至今還未有專門法律法規就網路輿情治理進行明確授權和規範,網路輿情治理的主體、程式、責任邊界不甚清晰,網路輿情治理“九龍治水”,碎片化嚴重。出於區域利益、部門利益等追求,資料資源割裂、部門聯動機制欠缺、地區間分割,不利於資料資源和網路輿情的共享共治。2015年,國務院公佈《促進大資料發展行動綱要》,明確提出加快政府資料開放共享、推動資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應對網路世界的輿情熱潮,需儘快出臺網路輿情治理的專門法律法規,完善網路輿情治理政策體系,明確輿情管理的工作模式、統一的技術標準,形成跨部門、跨地域的網路輿情聯動共治機制,搭建大資料輿情資訊共享平臺,解決“資訊孤島”、“資料煙囪”問題。
3.2推進網路輿情多元治理模式
大資料“4V”特徵,要求打破傳統單一、垂直管理模式,建立政府主導、多元參與、合作互動的網路輿情治理模式(見圖1)。作為規則制定者,要求政府樹立大資料觀念,明確網路輿情治理的基本原則和其他多元主體行動邊界,出現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網路輿情危機時,調動資源,釋出權威資訊,維護社會穩定。網路新媒體作為網路輿情發生、傳播的重要渠道,一方面應為《憲法》第三十五條保護公民言論自由權利提供途徑,另一方面應以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最高準則,進行正確的網路輿情引導和網路輿情通報,克服公眾“盲人摸象”;社會團體、科研院所等社會力量,則可利用大資料技術,進行資料採集、整合處理、挖掘分析和資料展示,提供輿情預警及應對策略,協助政府從“滅火式”管理轉為“防火式”管理,分辨輿情中缺乏真實性和獨立性的“噪音”,促進資料互聯互通。
圖1大資料時代多元網路輿情治理模型
3.3 創新網路輿情管理 的 技術 和方法
大資料時代,網路輿情治理的傳統技術需要與物聯網、雲端計算、智慧終端等新興資訊科技進行融合。資料監測、挖掘、儲存、分析和安全等技術為輿情管理提供了新路徑。利用資料探勘、相關性分析提高網路輿情的可預見性,構建網路輿情預警指標、網民態度傾向模型,研判網路輿情,做好輿情處理備案;通過資料視覺化技術展現事件前因後果和發展過程,實行動態資料分析,根據公眾偏好打造接地氣的政府資訊公開途徑,增強網路輿情引導的公信力;培養大資料技術和網路輿情管理的複合型人才,綜合社會學、資訊科學、傳播學、管理學等學科知識和特點,打造大資料時代的網路輿情管理後備軍。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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