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4職員竊取商業祕密另起爐灶賺了68萬,均被判刑
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通訊員闞倩報道:位於廣州的一家公司,其4名職員從公司竊取商業祕密後另起爐灶賺了68萬餘元。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28日稱,該院近日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分別對4名被告人處以二年四個月十五日至二年三個月十五日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害單位某科技公司是某網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兩家公司設計開發手機安卓系統清理軟體,該科技公司對Tb Cr、P+LA等產品享有著作權。
某科技公司專門通過SVN系統保護產品的原始碼,訪問時需要通過認證、授權環節,通過郵件或者內部工單系統審批,才能獲取相應程式碼。沒想到,某科技公司4名原職員竟在離職前,將公司手機安卓系統清理軟體產品的相關資料儲存並帶走。
4名原職工黃某某、錢某某、李某、裴某某均曾與被害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保密事宜與競業禁止條款。
任職時,黃某某曾任La、Tb Cr、P+LA等產品的產品經理,負責產品設計,有接觸產品文件、設計文件許可權;
錢某某曾任Tb Cr、P+LA等產品的開發工程師,負責相關產品的原始碼開發,有接觸產品文件、設計文件和原始碼許可權;
裴某某曾任P+LA等產品的開發工程師,負責相關產品的原始碼開發,有接觸產品文件、設計文件和原始碼許可權;
李某曾任商業化運營負責人,負責公司商業化運營工作,掌握公司商業化思路、策略、經營分析成果。
2016年10月,被害單位的原產品經理、開發工程師、商業化運營負責人黃某某等四人在離職後設立一家新的資訊公司,四人按事先合謀計劃,利用在原公司工作時掌握的產品原始碼、商業運營資料等商業祕密,研發與原公司類似手機安卓系統清理軟體產品。
黃某某擔任新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負責產品設計及公司運作;李某擔任商業化負責人;錢某某、裴某某為公司程式設計師,負責侵權軟體程式設計。
手機安卓系統清理軟體為新公司營利性業務,具體包括Co B、Co CCM等產品,上述軟體程式碼構成以及基本功能相同。
新公司上傳軟體至googleplay應用市場,以與Facebook、PUBNATIVE、Mobvista等平臺合作獲取廣告費用營利,共獲利98975.3美元,約合人民幣680059.29元。
案發後,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指控黃某某、錢某某、李某、裴某某犯侵犯商業祕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錢某某、李某、裴某某違反被害單位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結夥非法獲取、使用被害單位商業祕密並從中牟利,給被害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
法院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分別對四名被告人處以二年四個月十五日至二年三個月十五日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解答:
1、職場中哪些行為屬於侵犯商業祕密行為?
商業祕密具有三個特徵:一是屬於具有經濟、實用屬性的技術或者經營性資訊;二是不為公眾所知悉;三是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
侵犯商業祕密行為具體表現以下幾種形式:其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行為,其中“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但不限於如騙取、收買等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
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行為;
其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行為,例如入職或者離職前簽署保密協議,在工作或者離職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要求的行為;
其四、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2、侵犯商業祕密哪些情況下可能觸犯刑法?
區分行為是屬於民事侵權行為還是屬於刑事違法犯罪行為,界限在於在行為滿足刑事違法性的前提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刑事可罰性,即是否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根據相關規定,在四類情形下,公安機關、檢察院將對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立案追訴,一是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二是因侵犯商業祕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三是致使商業祕密權利人破產的,四是其他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關於入刑標準,根據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應當以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企業應如何應對智慧財產權侵權風險?
企業應加強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內外部經營制度防範機制,強化員工教育意識培養與企業文化培植,科技類創新性企業尤其應加強保護意識。
企業員工也應本著誠實守信的態度,理性處理跳槽再就業與再創業問題,切勿輕信以小聰明能僥倖逃過法律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