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製作表情包未稽核通過起訴騰訊 最高法裁定認可平臺治理規則
“天可不聊,表情不能輸”,中國年輕人的社交圈,現在已經不能沒有表情包。正所謂“一圖抵千言”,表情包的出現,完美地契合了現代社會的人際溝通需求。
深圳一律師徐某從表情包裡看到了“商機”,就用所建立的“問律師”法律諮詢服務的卡通形象製作了一個名叫“問問”表情包。這個表情包含24個表情,因為含有商業營銷推廣和廣告元素,就沒有通過微信表情開放平臺的稽核。也正因如此,徐某和騰訊公司開始了長達2年的訴訟,直至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法制日報》記者今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裁定,駁回徐某的再審請求,認定騰訊公司對徐某含有商業推廣的表情包投稿稽核不予通過,系平臺自主經營權的正當行使,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問問”表情含商業推廣
2016年,徐某向微信表情開放平臺提交“問問”表情包,該表情包系徐某建立的“問律師”法律諮詢服務的卡通形象。在提交“問問”表情包前,徐某在其他渠道已經大量使用“問律師”卡通形象,並通過多種渠道推廣“問律師”。除了包含推廣標識,“問問”表情包中的部分表情還包括“問律師強勢登場”“記得付律師費哦“等廣告語。
騰訊公司認為,徐某向微信表情開放平臺投稿“問問”表情包並非為了推廣表情包,而是為了宣傳推廣“問律師”網際網路線上及線下法律諮詢服務。該等表情如果入駐微信表情開放平臺,會對使用者聊天體驗造成不良影響。
徐某遂以壟斷為由將騰訊公司告上法庭,認為騰訊公司構成拒絕交易和限制交易。徐某認為,從市場份額、微信社交平臺使用者量,以及使用者對微信依賴程度,可看出騰訊公司有明顯的市場支配地位。同時,通過微信表情開放平臺推廣“問問”形象的需求沒有替代可能性的渠道,相關商品或者服務市場應為微信表情開放平臺。
騰訊公司則認為,根據相關證據顯示,原告徐某在本案中的主要需求是為了推廣其經營的“問律師”法律服務,只要能滿足這一需求的產品服務均應納入本案相關市場。
案子先後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徐某均敗訴。徐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不能高估市場份額指示作用
《法制日報》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中看到,最高法院認為,市場份額在認定市場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市場份額只是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一項比較粗糙且可能具有誤導性的指標。如果高的市場份額源於提供了更優異的產品,高的市場份額並不能直接推斷出市場支配地位的存在,尤其是網際網路環境下的競爭存在高度動態的特徵,相關市場的邊界遠不如傳統領域那樣清晰,更不能高估市場份額的指示作用。
最高法院認為,從需求替代的角度看,如果表情投稿人可以合理選擇其他微信表情推廣服務,其他微信表情推廣服務應該納入本案相關服務市場範圍。相關服務市場範圍顯然不限於微信表情推廣服務市場,而是涵蓋了更大範圍的網際網路表情推廣服務市場。騰訊公司所經營的微信表情開放平臺僅僅是網際網路表情推廣服務市場的一部分,不能由此就得出其在網際網路表情推廣服務市場具有壟斷性市場份額的結論。
平臺依據規則治理易被訴
那麼,騰訊究竟有無許可權不予稽核通過?最高法院認為,微信表情推廣平臺制定多項管理規則,包括《服務協議》《製作指引》和《稽核標準》等,其中就有表情不得包含與表情內容不相關的其他資訊及任何形式的推廣資訊。徐某完全可以通過製作符合微信表情推廣平臺投稿條件的其他微信表情,與其他投稿人進行競爭。騰訊公司的涉嫌拒絕交易行為完全不會對微信表情投稿人推廣其作品的競爭造成實質性不利影響。
最高法院同時指出,對於任何平臺經營者而言,合理規制平臺使用者的行為,防止個別使用者對平臺整體具有負外部性的不當行為發生和蔓延,有利於提升平臺經營者的利益和平臺使用者的長遠利益。因此,平臺經營者有權設定合理的平臺管理和懲戒規則,以實現良好的平臺管理。
最高法院還說,對於此類明顯不會對相關市場競爭造成實質影響的合同糾紛,應該優選在合同法框架下解決,而不是直接訴諸反壟斷法。
近年來,網際網路平臺依據規則治理違規內容多被訴,並被扣上“壟斷”帽子。今年9月,因推廣“群控”、“暴力加粉”等外掛軟體資訊的微信公眾號被封,深圳微原始碼軟體開發有限公司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起訴騰訊公司。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微信封禁違規賬號保護了廣大微信使用者垃圾資訊騷擾,保障廣大微信使用者的使用者體驗和健康良好的微信使用秩序,具有積極意義,不構成壟斷。
將為同類型案件提供指導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競爭法中心副主任兼祕書長黃晉告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對網際網路環境下的競爭分析思路將為法院未來審理類似案件提供進一步指導和參考。在裁定中,最高法院明確了相關市場的界定目的與方法。界定相關市場的目的是確定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之間進行競爭的市場範圍及其面對的競爭約束;界定相關服務市場的方法,一般主要從需求者角度進行需求替代分析,根據需求者對服務功能用途的需求、質量的認可、價格的接受以及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不同服務之間的替代程度。
黃晉表示,最高法院還充分發揮了指導判例的作用,引用了最高法指導案例78號即3Q大戰反壟斷案件的裁判理由,就本案所涉網際網路領域的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問題明確指出,市場份額只是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一項比較粗糙且可能具有誤導性的指標。在市場進入比較容易或者高市場份額源於經營者更高的市場效率或者提供了更為優異的產品,或者市場外產品對經營者形成較高競爭約束等情況下,高市場份額不能直接推斷出市場支配地位的存在,尤其是網際網路環境下的競爭存在高度動態的特徵,不能高估市場份額的指示作用。
浙江省競爭法學研究會會長、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院長王健教授也表示,本案中騰訊公司對徐某投稿的表情包稽核不予通過,系根據《服務協議》、《製作指引》和《稽核標準》等管理規則作出的,有著充分的合同依據,屬於網際網路平臺運營方應有的權利。這類糾紛實際上應在合同法框架下解決更為合適,選擇適用反壟斷法進行解決是對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原標題:律師製作表情包未稽核通過起訴騰訊 最高法院一紙裁定認可平臺治理規則)
法制網北京12月11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