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不是“僱員”符合“零工經濟”模式
人與社會
網際網路經濟飛速發展,對傳統的勞動關係提出了重大挑戰。
對於深陷於與司機利益糾紛的美國網約車巨頭Uber來說,近期美國政府的一項認定,將有可能使它從眾多麻煩中脫身。
本週二,美國勞資關係委員會總法律顧問Peter Robb在一份建議備忘錄中稱,Uber司機是獨立合同工,而不是企業僱員。
網約車司機身份認定對Uber意義重大
這一認定被輿論視為是Uber的重大勝利。很長時期以來,Uber司機是否是公司的正式僱員、是否應該享受公司的各種福利引發了巨大爭議和眾多訴訟。
當地時間5月10日上午,Uber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成為僅次於阿里巴巴和Facebook的史上融資額排名第三的公司。
但讓Uber略顯尷尬的是,上市首日股價即跌破發行價。輿論認為,除了持續虧損,與司機糾紛不斷也是導致Uber上市首日即破發的重要因素。
就在Uber上市前兩天,美國至少8個城市的Uber與另一網約車巨頭公司Lyft的司機舉行罷工,所抗議的正是兩家網約車巨頭把他們視為獨立合同工而不是正式員工,導致他們拿不到足夠的薪水且被剝奪了應有的福利。
在此背景下,就在Uber上市不足一週之際,美國政府做出的相關認定,對Uber而言無疑具有重大價值。因為,該決定深刻觸動了極為敏感的勞務關係,在個人與企業因員工身份的認識不同而相持不下之時,很大程度上表明瞭美國政府的態度。
“零工經濟”是靈活就業的直觀反映
實際上,在當前“零工經濟”藉助網際網路蓬勃發展的背景下,這個認定堪稱有著里程碑的意義。它絕不是僅僅有利於Uber這樣的網約車公司,絕不是僅僅有利於個別企業,其影響可能是行業性的,乃至對幾乎所有的網際網路平臺型企業都帶來重要影響。
這個判決對我國國內的類似糾紛也有借鑑意義。因為國內的網約車企業有著極為相似的運作模式。前幾年,有網約車企業也曾陷入與司機的法律糾紛之中。訴訟的焦點,就是網約車司機究竟是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
如果是正式員工,將會獲得正常的薪酬和福利;如果不是正式員工,這一切都將免談。雖然看似是一個很簡單明瞭的勞動關係,但網際網路經濟飛速發展,對傳統的勞動關係提出了重大挑戰。靈活就業是近些年新出現的現象,並逐漸發展出“零工經濟”這一概念。
藉助於網際網路,很多人實現了自我僱傭,可以同時為多家公司工作;很多企業也實現了靈活用工,不再與靈活就業的員工簽訂固定勞動合同。
這原本是個皆大歡喜的場面:個人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和工作內容,用工方也可以減輕工資、社保等成本壓力。在我國,伴隨“雙創”大潮,自我僱傭的靈活就業人員越來越多。
但在現實實踐中,“零工經濟”卻遭遇了諸多傳統制度的挑戰。而其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用工模式明顯超越了當前法律法規所能夠界定的框架。
正如Uber所面臨的司機身份困擾,究竟是獨立合同工還是正式僱員,不僅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司機的利益,也深刻觸動了公司的利益,並引發眾多糾紛。但對這樣的勞務糾紛,現行法律法規尚沒有明確規定。
2016年7月,英國的兩名Uber司機以與美國罷工Uber司機相同的理由將Uber告上了法庭。法庭最終判決兩名司機勝訴。2017年,一名滴滴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後因無法提供與滴滴公司簽訂的合同,被法院駁回了誤工損失的請求。兩個案例的關鍵所在,就是如何看待員工身份。
有人認為,假如Uber司機是Uber的正式僱員,那麼Uber就不是一家網際網路公司,而是計程車公司。這是對當前很多網際網路平臺企業的清醒認識。
實際上,許多平臺企業看似龐大,其實卻很“輕”,而其“輕”的關鍵,根本原因就在於用工模式上的突破。而國內的一些網際網路公司想要在勞務關係這一問題上找到合理的解決方式,還需在用工模式上繼續摸索,尋找新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