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共享單車押金退款最長不能超過2個工作日
六部門印發交通運輸新業態使用者資金管理辦法
金羊網訊
記者程行歡、嚴藝文報道:近日,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聯合印發了《交通運輸新業態使用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了汽車分時租賃、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押金最長退款週期分別不超過15個工作日、 2個工作日,自6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規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等收取使用者資金的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使用者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使用者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使用者選擇。使用者押金歸使用者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同時,運營企業與使用者可以通過協議明確使用者資金的孳息歸屬。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蔡團結表示,《管理辦法》嚴格遵循了對新業態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對收取使用者資金沒有一禁了之,並且允許運營企業有條件地使用預付資金。即在建立備付金制度的基礎上,允許運營企業提取預付資金餘額的60%,用於企業與服務使用者有關的主營業務。同時分步實施,對存量使用者資金納入管理設立了6個月的過渡期。
相較於意見稿,《管理辦法》有5點完善:
明確了押金最長退還期限
汽車分時租賃、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押金最長退款週期分別不超過15個工作日、 2個工作日。
優化了預付資金收取限額標準
將交通運輸新業態(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除外)單位使用者單個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限額提高至30000元。
完善了押金扣款流程
將運營企業扣提押金需向銀行提供經使用者認可的證明材料修改為使用者違約相關證明材料。要求運營企業在扣除押金前,要及時告知使用者。
加強了預付資金退還管理
對符合約定預付資金退還條件的,要求運營企業不得拒絕、拖延退還。
強化了消費者協會的職責
將消費者協會職責單列,由其依據相關法定職責做好交通運輸新業態服務投訴受理及處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