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網購亂象不能“自認倒黴”(雲中漫筆)
強制捆綁搭售、預付式消費“套路貸”、虛假宣傳退貨無門……隨著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網購亂象成為許多消費者心頭揮之不去的陰影。一些電商平臺因其天然的強勢地位,設定一些不合理的交易規則來限制消費者權利。比如,有些平臺以運費自理或包裝拆封為由給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設定嚴苛的條件,由於缺少相關的維權知識和有效的投訴渠道,許多消費者遇到不良商家時只能自認倒黴。
針對網購行業的種種亂象,工商、質檢等部門也在重拳出擊,強化監管。2019年1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義務,包括依法取得許可的義務、保障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安全的義務等;同時還強化了經營者的舉證責任,這無疑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也再次表明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無論是線上網店還是線下門店,任何生產經營活動都不能突破合規的基本框架。
形成一個良性的市場運作環境,離不開監管部門、商家、電商平臺和消費者的聯動協同。對監管部門來說,可以利用大資料手段對電商平臺埠實行價格跟蹤,對“先提價後降價”的不當競爭進行約束,對真實存在的價格欺詐行為進行遏制;對電商平臺來說,一方面要對經營者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把好“入口”,另一方面要積極配合監管部門,承擔“連帶責任”;對消費者來說,要強化維權意識,珍視投訴權利,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能因商品“小”“少”而不為。
無論是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行為的規範,還是平臺經營者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本質上都是對整個電子商務行業規則的重塑。當然,從缺少規則、野蠻生長向透明化、規範化過渡,可能會伴有轉型陣痛,但從長遠看,只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來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資訊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整個電商行業才能走上更加健康的發展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