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現狀及特徵分析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慧等網際網路資訊科技的井噴,消費者個人資料的洩露也日益嚴重,甚至有些不法商家通過洩漏使用者資訊獲取暴利,侵害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現象屢見不鮮。根據國家網際網路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資料顯示,截至2018年5月,其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分析技術平臺發現了2萬餘個存在異常的網際網路金融網站和近1500個網際網路金融網站漏洞。根據《數字金融反欺詐白皮書》顯示,由網路黑產主導的數字金融欺詐,已經滲透到數字金融營銷、註冊、借貸、支付等各個環節。據統計,2017年黑產從業人員超150萬,年產值達千億級別。而在世界經濟論壇釋出的《2018年全球風險報告》中,網路安全已經成為除自然災害以外,最大的風險所在。
隨著數字技術與金融行業融合發展,不斷衍生出涵蓋第三方支付、網路保險、網路借貸、供應鏈金融、消費金融、傳統金融創新業務等數字金融新業態,風險隱患也與日俱增。
目前,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主要集中在知情權、選擇權、隱私權和財產安全權等四個方面:
1.資訊不對稱和資訊披露不充分侵害知情權
1)資訊不對稱
隨著人工智慧、大資料等金融科技的發展,網際網路金融的便利性使得消費者得以輕易參與其中,金融交易門檻降低。但網際網路金融在帶來便利和快捷的同時,也蘊藏著風險。無論網際網路還是金融,都具有各自專業性和複雜性,從而具有模糊性,部分網際網路金融產品又加重了這種資訊的模糊性,再加上網際網路交易的分散性使得資訊不對稱問題更加嚴重,消費者準確理解和掌握網際網路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難度加大,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在交易中愈發明顯。
總體來說,由於資訊不對稱導致的互金平臺和消費者之間地位的不平等性,互金平臺擁有金融消費者無法比擬的資訊優勢,金融消費者很難獲得互金平臺在產品創新、產品定價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完備資訊,尤其是當互金平臺為了自身利益,延遲或拒絕披露相關資訊時,侵犯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交易雙方不均衡的實力壓縮了可談判的空間,互金平臺利用格式條款、免責條款免除自身責任,轉嫁風險。
2)資訊披露不充分侵害知情權資訊披露的目的在於促使金融消費者理解產品的資訊和風險,保證交易雙方的資訊平等。在資訊披露完整準確的前提下,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可以通過網際網路方便地對不同產品進行比較分析,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定。
目前,監管層僅針對網貸機構出臺了資訊披露指引,網際網路金融產品的資訊披露的真實性和全面性存在不足,缺乏統一的資訊披露標準和規範,影響了資訊披露的有效性。甚至部分從業人員向互金消費者推銷產品時往往片面鼓吹其收益,對產品風險等未予以充分披露或僅以口頭形式模糊地進行披露,誤導消費者。同時,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在金融領域運用的資訊披露也無統一標準,加劇了資訊披露的複雜性。一方面,人工智慧系統的執行原理、執行情況需要進行披露;另一方面,要保護人工智慧系統的資訊機密,防止不法分子運用披露資訊“模仿”系統。
資訊披露不充分和風險提示不清晰會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導致互金消費者做出錯誤判斷,造成利益的損失。資訊披露應當把握尺度,防止資訊披露不足的同時也要預防資訊洩露。
2.格式條款侵害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網際網路金融交易中會大量出現格式條款,互金平臺將一些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訂入合同,以使自己享有較多的權利,承擔較少的責任和義務,處於弱勢地位的互金消費者面對這種不公平的格式條款時往往別無選擇,只能屈從和接受,從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釋出的《2016消費金融平臺使用者格式條款審查報告》(簡稱《審查報告》)顯示,2016年網際網路金融佔全部電子商務投訴的7.62%。審查報告通過對6家國內知名分期消費電商使用者格式條款進行審查,發現部分平臺在使用者註冊、交易條款和責任限制等方面存在諸多明顯“違規”問題。報告顯示,在16項問題審查中,6家分期消費金融平臺均涉及兩個問題——單方濫用協議條款變更修改權利和網路平臺運營者未盡到相關資訊稽核監控義務。
3.資訊洩露侵害隱私權互金消費者隱私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號、住址、聯絡電話、銀行卡賬戶等資訊,同時還包括專業機構對消費者進行諮詢和分析後得出的風險偏好、投資偏好、理財意願等資訊。除此之外,還包括消費者的財務金融狀況。在網際網路金融環境下,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面臨著洩露渠道多、洩露範圍廣、洩露速度快、洩露規模大的新特點,儲存大量個人資訊的互金平臺一旦發生個人資訊洩露事件,將會給消費者帶來巨大的損害。根據《2017年上半年網路詐騙資料研究報告》顯示,上半年“金融理財”類詐騙舉報數量達1414起,涉案金額則高達6450萬元,遠高於其他詐騙型別,超過總數的50%,這與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個人資訊保護缺失不無關係。
而根據相關機構的測評調查,互金平臺的隱私政策透明度普遍偏低,而且部分平臺的隱私條款存在文字雷同、安全保護措施缺失等問題。絕大多數的隱私條款都不是獨立於使用者協議列出,其內容和結構極其簡略。
在得資料者得天下的大資料時代,對於很多互金平臺或金融機構來說,投資者個人資訊及平臺交易資料成為一種無形資產,若被不當收集和使用,投資者在享受普惠金融便利的同時也面臨資訊被洩露的風險。
4.財產遭受損失侵害財產安全權由於網際網路對所有使用者都是開放的,在人工智慧等新技術的推動下,存在網際網路的金融活動也呈現多樣化,除網貸外並沒有明確的建設及管理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法律條例,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發展良莠不齊,管理漏洞較多,隱患增加。互金消費者貪圖高收益,誤入非法集資平臺或是掉入“旁氏騙局”中,導致消費者的財產權受到侵害。
同時,網際網路金融依託的是計算機網路,如果計算機系統沒有足夠的防火牆和防禦體系,比較容易遭到病毒、黑客的攻擊而造成技術性風險,可能導致消費者的資金損失。
隨著網際網路金融的高速發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呈現了更多新的特徵:
1.洩露的個人資料具有複雜性和多樣性現有的相關規定將金融消費者對個人金融資訊享有的權利稱之為金融隱私權,並進行相應的保護。在網際網路金融中,除了這些靜態資訊之外,金融消費者還會涉及大量的動態資料、行為資料與互動資料。金融消費者在網路空間的活動,如搜尋、瀏覽、討論、發言、評論、競價、釋出資訊等,均會產生大量的資料,這些資料對金融產品開發、設計、營銷等都具有重要意義與價值。然而,這些資料的所有權是不是真的屬於資料收集部門,是一個在法律上尚不明確的問題。還有些信用評級機構或平臺,利用了社交網路資料等涉及消費者本人之外第三人的資訊或資料,如何避免這些資料不被濫用,需要在理論上與實踐中進行深入探討。
2.傳播速度快使得糾錯成本更高依賴人工智慧等先進技術,金融具有網際網路資料的特點,使相關資訊能夠快速傳播。這意味錯誤資訊也將快速傳播,使得糾錯成本更高。例如,在某一筆貸款操作中,對融資者的信用評級錯誤,可能給融資者權益帶來很大的損害,由於網際網路傳播的迅捷性,使糾正這種錯誤的成本非常高。
3.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方式具有隱蔽性同時,在技術的加持下使得金融具有隱蔽性、半匿名性、技術性等特徵,有可能被用於洗錢等非法活動,金融消費者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陷入洗錢的麻煩,使其權益受到損害。
隨著網際網路金融產品不斷創新,業態日趨多元化,極大地提高金融服務效率,給消費者帶來便捷的同時也滿足了多元化投融資需求,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網際網路金融的本質上仍是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突發性較強的負外部特徵,而由於其網際網路屬性,其風險的涉及面更廣、擴散速度更快、溢位效應更強。在網際網路金融違法違規事件頻繁發生的背景下,加強對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