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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世界正與現實世界結合,虛擬資產是一種生活方式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終端普及和VR/AR、雲、物聯網技術的發展,網際網路數字世界與現實世界的分野正逐漸消失,從某種程度上而言,數字世界正在與現實世界結合:一方面,現實世界中的貨幣、商品、資產在數字世界中獲得了錨定價值,從而能夠在數字世界中流通,而網際網路世界的遊戲商品、道具、藝術品、電影、數字憑證則越來越為人們所接受。

這一轉變是一種長達二十年的、漸進式的滲透,虛擬與現實的互動促進生活方式的轉變,而生活方式的轉變同樣帶來了兩者的交融。這種看似平常的狀態下潛藏著許多怪異之處:一些從未被交易、人們未曾觸碰到的虛擬物件竟然被認為存在價值;看似用處不大的積分券、點券竟成為了資產負債表上的專案;一些娛樂產業、遊戲業的人們創造出大型的虛擬交易經濟體,這種虛擬經濟體竟然獨立於法幣之外。

在這樣的世界中,虛擬商品、虛擬貨幣甚至是虛擬資產與現實世界的實體存在著越來越密切的聯絡,從亞馬遜的積分券、Facebook的Credits、LOL的精粹再到以太坊的CryptoKitties,這種獨立於實體世界的虛擬世界的虛擬資產是否真正具有價值?答案顯然是肯定的:人們願意為其所接受的商品支付願意支付的價格,虛擬商品的存在便具有了其存在的價值。正如人們願意為遊戲刷本付出時間、金錢,也同樣願意為了節省時間而直接購買遊戲道具,氪金玩家的存在某種程度上說明虛擬商品的價值,儘管這種價值通常是難以衡量的。

正如十九世紀至二十世紀的鑽石發家史,鑽石、黃金或是貴金屬之所以能夠成為商品甚至是貨幣,也完全是因為人們達成的一種共識,大抵是對其稀有性的認可。很多人錯誤地以為鑽石或黃金本身一定有某種天然價值,並通過這種天然價值的認定誤以為僅僅是實體資產才具有價值,這顯然是一種錯誤的歸因:歷史上黃金最大的用途是作為裝飾品並且在某些程度上承擔著硬通貨的職能,而格雷欣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使得黃金最終喪失了作為貨幣的主要功能。縱觀歷史,歷史上的貨幣其可靠性顯然是遠大於當前貨幣的,古代的通貨至少是人類可以直接接觸並使用的,而現代的通貨則是資料庫上一條條的數字記錄,這些貨幣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國家通過公權力認定了其價值,這種公權力在半世紀前是以黃金儲備作為體現的。

要論證虛擬貨幣或虛擬資產是否存在真正價值是困難的,而探索虛擬資產的性質以及特點則是相對容易的。虛擬經濟體系發展至今,可以理解為是一個虛擬向現實的滲透以及現實向虛擬的對接的雙向過程:從虛擬貨幣、虛擬資產的角度而言,早期的積分、點券以及當前的加密數字貨幣結合銀行支付系統,通過POS機以及第三方支付,切入並滲透進線上商城以及線下實體店鋪;傳統企業推出與法幣直接或間接掛鉤的積分點券亦或是加密數字貨幣,從而實現線下資源、產品、使用者與線上虛擬貨幣、商品、服務的互動。而這兩種互動形態在加密數字貨幣到來之後逐漸自成體系,此時的虛擬貨幣、虛擬資產表現出法定貨幣、實體商品相似、相仿的特性,並從某種程度上替代或補充了後者的價值。

而這個過程所形成的新型產業也將變革當前的網際網路世界。

以下為本次研究正文:

導語

近年,隨著網際網路終端普及和VR/AR、雲、物聯網技術的發展,網際網路數字世界與現實世界的分野正逐漸消失,從某種程度上而言,數字世界正在與現實世界結合:現實世界的貨幣、商品在數字世界中獲得了錨定價值,而網際網路世界的商品、道具則越來越為人們所接受,這是一個虛擬向現實滲透(通證的線下通道、支付渠道)以及現實向虛擬對接(從早期的點券積分到當今的幣改鏈改)的過程,所形成的新型產業也將顛覆當前的網際網路世界。

什麼是虛擬資產?

本文試圖給予虛擬資產的一般性定義,即“虛擬資產是一種僅以數字化形式表現的、不主要用於支付手段的任何有形或無形事物的通證”。較早的虛擬資產可追溯自名為《萬智牌線上》的卡牌遊戲,可通過美元、活動券購買這些卡牌,活動券可視為是數字貨幣的前身、卡牌則可視作為一種虛擬資產。隨著可程式設計通證的出現,使得通證在功能性及流動性方面得到大幅提升並替代部分的貨幣基本職能,從而模糊了數字貨幣與虛擬資產的邊界。

虛擬資產的特性

稀缺性:依據智慧合約確定數量,具有總量上限或具有唯一性並可作為價值儲藏工具。

從屬性:虛擬資產可以從屬於或被從屬於其他虛擬資產,可以具備單獨的或是組合的表現形態。

邊界性:虛擬資產具有使用的邊界性,能夠跨越國界並以網際網路的平臺、生態的特定應用場景、時間為使用邊界。

傳播性:虛擬資產易於製造與傳播並自成生態閉環,現有的虛擬資產共同形成了一個規模大、增長快的新經濟現象。

個性化:虛擬資產目的在於服務使用者,具備個性化、定製化的市場需求,用以滿足使用者的精神消費需求。

虛擬資產的分類

資產來源:原生資產(角色、道具)、新型數字資產(資料、演算法、流)、非原生資產(數字產權)。

資產屬性:類資產(BTC)、權益(ST)、債權(UT)、物權(角色)、數字產權(通證化資產)。

資料形態:同質資產(FT)、異質資產(NFT)、混合異質資產(道具包)、聯合異質資產(組合道具)。

表現形式:遊戲商品(卡牌、角色、道具)、藝術品(音樂、電影、收藏品)、數字憑證(數字版權、電影、電子書)。

四個重要的ERC標準

ERC-20:同質化通證(FT),定義通證的標準化介面。

ERC-721:非同質化通證(NFTs)標準,賦予通證唯一性的特點。

ERC-998:可組合非同質化通證標準(CNFTs),使得通證可以自上而下組合或自下而上整合。不同的ERC通證可以被相容的ERC-998通證通過所有權傳遞而繼承,任何一個ERC-998的結構上都具有單一所有者地址。

ERC-1155:單一合約中的多重物品/通證的介面。ERC-1155標準允許單個智慧合約每個ID表示一個新的可配置通證型別,使得單一合約可以對不同通證實現打包處理,有利於開發者自行選擇批量生成某一種特定通證。

附錄:區塊鏈+虛擬資產 部分專案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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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①以上資料均來源51BB8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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