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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假一賠十”與“消法假一賠三”有何區別?

“食品假一賠十”與“消法假一賠三”兩種銷售行為都是有法律依據的,相同之處都是消費者從銷售者手中購買了假貨,銷售者都存在知假售假的行為。而兩者的不同之處在於以下幾點: 一、法律規定的表述不同。 “食品假一賠十”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本文章來源於:[南京律師]http://china.findlaw.cn/nanjing/轉載請註明來源重點內容 根據該條文的規定,不難理解,如果經營者銷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有可能承擔消費者購買價款十倍的賠償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銷售者需要在進貨時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應當儲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實踐中,在案件的訴訟階段,舉證責任是由銷售者承擔的。如果銷售者無法提供上述的記錄和憑證,可以推定其沒有依法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而銷售的食品又不能達到安全標準,由此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消法假一賠三”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根據該條文的規定,銷售者主觀是存在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是指隱瞞真相或者虛構事實,讓消費者做出了錯誤的判斷而購買了商品或者接受了服務。如果在訴訟過程中,銷售者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身的銷售行為不存在欺詐,那麼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舉證責任也是由銷售者承擔的。 二、兩種違法行為的所依據法律的地位不同,所以適用標準也不同。 “食品假一賠十”制度是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設立的,是一部特別法;而“消法假一賠三”制度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立的,是一部普通法,本著法律適用的原則,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的規定。此時,在銷售者的違法銷售行為出現競合時,即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是食品時,消費者是可以優先選擇“食品假一賠十”來主張權利的。 有的朋友可能會問,《食品安全法》能調整食品銷售者的銷售行為嗎?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因此,食品的銷售者如果銷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是要承擔賠償責任,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來進行調整。而“消法假一賠三”即包含了銷售食品的欺詐行為,也包括了其他商品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欺詐行為,但是除了食品瑕疵銷售行為是可以要求假一賠十以外,其他商品銷售或者服務提供存在欺詐,按照假一賠三的原則處理。 現階段,建議廣大消費者提高購買商品時的識別能力,增強消費知識,準確判斷假貨與真貨的區別,通過觸控、觀察、氣味等多種方法甄別假貨與真貨,防止購買到假貨。如果真的購買了假貨,包括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儘快委託律師進行訴訟前期的調查取證工作,完善證據的準備,通過法律訴訟途徑,在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維權。 通過全社會廣大消費者的維權努力,讓我們的社會杜絕假貨的橫行,共同建立誠信的購物環境和健康有序的商業型社會。 本文章來源於:青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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