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挺烈士近親屬起訴暴走漫畫獲勝 主審法官詳解判決依據
9月28日,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就葉挺烈士近親屬訴西安摩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摩摩公司)名譽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在國家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宣判後,《法制日報》記者就社會各界關注的相關問題採訪了雁塔區法院審理此案的審判長王娜娜。
英烈人格權利始終受法律保護
記者:本案原被告的主要訴辯主張有哪些?
王娜娜:2018年5月24日,原告葉正光(葉挺之子)等7名葉挺將軍近親屬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侵犯葉挺名譽權為由,起訴至雁塔區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葉挺英雄事蹟和精神的行為;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對原告進行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共100萬元。
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認為,其主觀上不存在侵害葉挺名譽的故意。涉案視訊節目通過反諷的方式針對媒體報道的“小學教材中植入醫院廣告”這一不良社會現象進行評論,明確反對小學教材中無序植入廣告。被告在視訊創作過程中不恰當地引用了葉挺的作品,給原告帶來情感和精神上的傷害,被告對此誠懇道歉。對於某些媒體在報道中存在斷章取義、誤導公眾的情形,被告希望可以通過完整的視訊呈現說明其創作視訊的初衷。基於對革命烈士的高度尊重,事件發生後,被告積極與媒體進行溝通,向社會公眾澄清事實,積極向原告賠禮道歉、努力消除影響。
記者:我國法律如何保護英雄烈士名譽?
王娜娜: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英雄烈士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然人死亡後,其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仍然受到法律保護。
具體到本案,葉挺已去世,7名原告作為葉挺的近親屬,均有權向侵犯葉挺名譽的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
被告上傳案涉視訊存主觀過錯
記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有哪些侵權行為?
王娜娜: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過其自媒體賬號“暴走漫畫”,在“今日頭條”上釋出了時長1分09秒的短視訊。視訊中將葉挺烈士生前創作的《囚歌》中“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給你自由”,篡改為“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無痛人流”。案涉視訊在網際網路上被廣泛傳播,引起輿論關注。
記者:被告製作及上傳案涉視訊的行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王娜娜:本案中,被告作為自媒體運營商,尤其是作為具有一定網路創作能力和能夠熟練使用網際網路工具的資訊科技公司,理應充分認識到《囚歌》所體現的精神價值,更應預見到案涉視訊的製作及傳播將會損害葉挺的名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視訊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狀態釋出並上傳,其在主觀上顯然具有過錯。
記者:被告應當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王娜娜:被告侵犯死者尤其是英雄烈士名譽的行為,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法律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等方式,彌補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死者社會評價降低以及其近親屬遭受的精神痛苦。
經查,在7名原告起訴前,“今日頭條”平臺下架了被告發布的案涉視訊並對“暴走漫畫”賬號進行了封禁,侵權行為已經停止。7名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央新聞媒體上公開進行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雖然案涉視訊已經下架,且被告也通過《致葉挺將軍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但其客觀上實施的侵害葉挺名譽的行為已經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被告應當在國家級媒體上予以正式公開道歉,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7名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賠償10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向7名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網路創作不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記者:法院如何確定的精神撫慰金數額?
王娜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案中,被告作為自媒體運營商,理應充分認識到《囚歌》所體現的精神價值,更應預見到不當篡改《囚歌》製作視訊及傳播將會損害葉挺的名譽,也會對其近親屬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傷害,其主觀過錯明顯。訴前釋出的案涉視訊已經下架,被告通過《致葉挺將軍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當庭對侵權事實亦如實承認並表達歉意。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同時為了體現對被告侵權行為的懲罰與警示,酌情認定被告向7名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
記者:本案的意義及啟示有哪些方面?
王娜娜:網路文化的快速發展,在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一系列法律問題。案涉視訊對《囚歌》內容進行篡改並通過網路平臺的快速傳播,引發各界媒體、社會輿論和廣大群眾對英雄烈士名譽的高度關注,如何保護英雄烈士名譽聚焦成為社會熱點問題。
本案公正高效地審理,不僅是在個案中實現公平正義的要求,更是利用法治手段規範人們的網路行為、治理網路違法違規現象,保護公民合法民事權益的重要手段,對於依法維護英雄烈士光輝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示範引導作用。
英雄烈士名譽不容褻瀆。網路創作不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應以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前提。案涉行為及近年網路上頻出的類似行為,不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後人的人格尊嚴,也嚴重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人民法院在辦理此類侵犯名譽糾紛案件時,應嚴格遵守法定程式,準確適用法律,對違法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為加以懲罰和制止,在彰顯司法公信力的同時維護好社會公共利益,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張晨 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