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絕對沒閱讀,也未必會同意
我已閱讀並同意
每當我們下載或妥裝軟體,或在網站開設賬戶的時候,我們都會發現有一個長長的使用者合同,最後一行寫著“我已閱讀並同意……”然後,我們會不假思索地點選同意按鈕。
其實,幾乎沒有人會去閱讀那些長篇大論、繁文緝節的法律條文,可是我們個個都睜眼說瞎話,說我讀了而且同意。如果你真的曾經閱讀過,我只能說你的確很不正常。我曾經試著掃瞄一眼(請注意,只是掃瞄一眼,跟閱讀與瞭解有很大的區別),可是立刻就很謙卑地按下同意鍵。確實,這些條文讓我們沒法閱讀。比如,蘋果手機的應用程式iTunes的使用者同意書多達17000多字,如果全部打印出來大約有32 頁之多,其中有一句:“我同意不得利用這項產品研發核武……”
相信除了當初撰稿的律師團之外,沒有人瞭解為什麼安裝音樂的下載軟體,會跟製造核武扯上關係:不過那其實已經不重要了,因為在歷經全世界幾億使用者按下iTunes“我已閱讀並同意”的按鍵之後,還是沒有人知道這句話的存在。

有人將iTunes的協議書打印出來,有32頁之多
從這裡我們已經看出一個心態:所有未來千年之內可能發生的事,這份同意書都必須考慮到,而設法保護原始立約人。
有人估計過,如果誠心誠意認真閱讀所有使用者同意書,我們每個人平均一年必須花費250小時一一那還只是閱讀的時間,並不保證你一定能夠了解內容。哪怕你是學法律的,閱讀之後你可能仍舊是一頭霧水。
絞盡腦汁就是怕你看得懂
美國著名的社交媒體FACEBOOK的掌門人扎克伯格不久前在美國國會的聽證會上,被國會議員質問,為什麼FACEBOOK使用者同意書中的條文要寫得讓學法律的國會議員們都看不懂,扎克伯格當時對這些問題並沒有正面回答。其實這也不難理解,如果使用者同意書簡單明瞭,人人都懂,那可能很多人都不會同意其中的條款一一這包括FACEBOOK對你的個人資訊及所有你上傳的照片和影片,都有合法利用的權力;你也許更不會同意FACEBOOK可以開放這些資訊給所有的人分享,放在網上任人搜尋,並可以把這些資訊轉讓給第三方。所以他們選擇用莎士比亞看了都頭昏眼花的英文,用長篇大論,沒有標點符號,不分段落,一句話裡面包含了十幾個子句的格式,來表達一些你看了可能會不同意的事情。
不過無論怎麼玩文字遊戲,這都只是第二道防護網。這裡面一共有三道保護措施:第一他們篤定你根本不會去閱讀這些條文,第二就算讀了也是一頭霧水,第三就算讀懂了,也會對鋪天蓋地考慮周詳的條文俯首稱臣,讓你知道沒有見縫插針的餘地。
調查顯示,有90%的使用者根本不會去讀那些條文,30歲以下的年輕人中更有高達97%的比例從來不去閱讀,他們根本就是下意識地點選了“同意”按鈕。
你到底同意了些什麼?
“同意”的按鍵具有法律效用,這跟親筆簽名沒有差別。所以在法律上,除了同意不利用蘋果的手機軟體製造核武器之外,到底你還同意了些什麼?非常多,多到超越你我的普通常識一一以蘋果手機的“iTunes應用程式為例,比方說你只能下載音樂供個人使用,而不能與人分享,你對產品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擁有權,你只能下載一次……如果你遺失手機,你對音樂的使用權也跟著消失,你的使用權一次只限定在一支屬於你自己的硬體上,把音樂拷貝到不屬於你的硬體上就是非法,你一次最多隻能擁有一份拷貝。
當然蘋果並不會認真去執行這些法律。把這些條文鉅細糜遺地列舉出來,只是在提醒你如果不依照遊戲規則玩,他們有權把你的手機變成一塊廢鐵。
在你同意的這些條文之中,最重要的是蘋果還擁有所有你所提供的個人資訊,並且可以利用這些資料來改善消費者的使用經驗。這句話聽起來很善良一一可是如果把這些資料賣給廣告商,一樣也算是改善消費者使用經驗。這些條文故意留下一些灰色地帶,準備萬一需要在法庭上對簿公堂的時候使用。這也等於跟消費者擺明,那些可能對他們不利的,上面都已經抹了油,讓你沒有著力點。
一份單純的iTunes使用合約洋洋灑灑寫了32 頁的用意何在,目的就是要你看了以後只有疲倦,困惑和膽怯,除了按下同意鍵之外,沒有其他任何勇氣。
一些光怪陸離的條約內容
有一個英國遊戲網站為了證實這件事情的荒謬,在這上面開了一個小玩笑,他們把幾千字的合約中暗藏了一句“我同意捐出我的靈魂”,結果有7000多人按了同意鍵,一沒有一個人發現這個小祕密另外有一個美國網站在合約中加了一句“第一個看到這句話的人可以領到一千美元獎金”。結果五個月之後才出現了第一位領獎者。
加拿大多倫多約克大學作了一項實驗,他們創立了一個假的社交網站,在設立賬號的時候使用者必須同意“捐出下一個出生的孩子”,結果98%的人接受了這個荒誕的條約。這還只是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新網站,如果是大的知名網站,接受率可能將近百分之百。
在美國,只有買賣房子的時候需要籤一份超過32 頁的合約。不同的是簽約的時候,公證人有義務跟你用白話解釋每一頁合約的真正意義。而且一旦簽約之後,合約內容就不得更改。這應該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網路世界並非如此,網路上的合約往往在最後包含了一條“我同意網站未來所有更新的條文,如果不同意我可以選擇退出”一一也就是說你簽約的那一刻也同意了未來的合約,如果不同意,你必須要選擇退出才算數。如果沒有意見,就表示同意。
這些網站在合約片面改變的時候,從來不會通知你,而且不會在網站上告訴你如何選擇退出。日本索尼公司算是非常夠意思,在合約改變的時候在最後加了一句“如果你選擇退出,必須在x天之內寫信通知我們”。他們當然知道這年頭不會有人去寫信,大部分人家裡連郵票信封都找不到。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目前似乎看不到希望。在可見的將來,我們仍會不假思索地點選那個“我已閱讀並同意……”的按鈕,而不管同意書裡隱藏有多少霸王條款。